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的民办非企业发展探析.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736569 上传时间:2019-03-13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11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的民办非企业发展探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的民办非企业发展探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的民办非企业发展探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的民办非企业发展探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的民办非企业发展探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的民办非企业发展探析摘要:我国的民办非企业正在步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当前民办非企业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民非也暴露出总量不足和作用有限的问题。应完善立法落实政策,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在加大登记管理改革力度的同时健全民非监管体系。 关键词:民办非企业;社会管理创新;事业单位改革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3)05-0063-005 一、我国民办非企业发展的现状与特点 民办非企业作为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的发展趋势。根据民政部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止到 2012 年底,全国共有民办

2、非企业单位 22.5 万个,主要分布在教育、文化、体育、科技、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服务等行业。目前我国民办非企业的发展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从机构数量来看,我国民非持续平稳增长,地区差异较大 在 1998 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之前,民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一直被称为民办事业单位,缺乏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条例颁布以后,民政部于 2000 年在全国 60 多个市县开始了复查登记试点工作,对民办非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到 2002 年底复查工作结束时,全国共有 11.1 万家民办非企业。22002 年以后民非的整体增速放缓,但是由于民非能直接为地方

3、提供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有利于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民非的政治敏感度较低,地方政府对民非的发展并无过多的限制,因此民非的数量一直都保持着平稳的增长态势。到 2012 年底,全国已有民办非企业单位 22.5万家,年均增长率约为 7%。 (2) 从地区分布来看,全国各地民非的数量分布差距很大。截止到 2011年底,民非数量排名前五位的省份依次为山东、江苏、广东、浙江和四川。其中山东省的民非数量达到 23725 家,占据了全国民非总数的 12%左右。西藏的民非数量则最少,仅有 15 家。从统计数据来看,民非的分布状况与各地的经济总量基本吻合,与各省人口总量的相关度也很高。(3) (二)从活动领域来

4、看,我国民非为教育主导型,其他类别民非很少 按照服务的主要领域划分,2012 年我国民非最为活跃的三种类型分别为教育类、社会服务类和卫生类。其中教育类民非 117015 个,基本占据了民非总数的一半;社会服务类民非位居其次,有 35956 个,比重约为 16%;卫生类民非有 20979 个,约为总数的 9%;科技、文化、体育类民非共约 13%,宗教、生态环境等其他类型的民非数量则极少,这表明我国民非仍然属于教育主导型的结构。 根据美国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部门比较项目研究的结果,教育是非营利组织最普遍的活动领域。1107 这通常是由于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很大,而政府提供的教育资源又严重短缺所造成的。此

5、外,我国民办教3育促进法中有关合理回报的规定也是促使举办者选择教育类民非的主要原因之一。社会服务类民非则是得益于政府购买服务以及相关专项政策的支持,不仅在近年来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速,其所占份额也进一步增大。卫生类民非目前主要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由于服务站大多是由个体诊所转型而成,因而基本都登记为个体型民非,并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三)从组织类型来看,我国民非以法人型为主,个体合伙型逐渐减少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非可以登记为法人、合伙和个体三种组织类型。截止到 2011 年底,我国的法人型民非约有 14.7 万家,占据全国民非总量的 72%;个体型民非数量持续减少,其

6、所占比例已由 2005 年的 44%下降至 24%,约为 5 万家;合伙型民非则一直仅有几千家,约占 4%的份额。这是由于教育法规定所有的学校都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而民办学校又占据了民非的半壁江山,因此民办学校成为法人型民非的绝对主力。 值得关注的是, 民法通则中规定合伙和个体均为营利性组织,投资者在获益的同时需承担连带债务清偿责任。而民非作为非营利组织,其举办者既不能从中获益,解体时财产也不能私分,还要在资不抵债时以个人甚至家庭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这显然有悖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也必将会影响个人选择和兴办非营利性社会服务事业的积极性。然而尽管如此,目前却仍有近 30%的出资者选择个体和合伙的

7、组织形式来兴办民办非企业。这其中不排除有人甘愿为举办非营利事业而承担风险,4但是更多的人则存在着投资获取回报的预期。 二、我国民办非企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根据霍布金斯大学的研究,上世纪末英国、日本等 22 个国家的非营利组织共提供了 1900 万个支薪职位,占这些国家非农就业的 5%,服务业就业的 10%。与此同时,这些国家非营利部门的支出则达到 1.1 万亿美元,占 GDP 比重的 4.6%。226 而我国 2011 年有 20.4 万家民非,职工总数为 235 万余人,固定资产约合 1312.5 亿元,单位增加值 438.8 亿元,年服务社会总支出约 731 亿元。这表明我国民非虽

8、已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经济力量,并且也提供了较为可观的就业机会,但从总体来看,仍然存在着机构数量较少、经济体量不大、发挥作用有限等问题。 我国目前约 6000 人才拥有 1 家民非,远低于发达国家人均拥有的非营利组织数。民非的职工数也仅占全国非农业和服务业就业的 0.47%和 0.86%。而且民非的规模普遍较小,户均单位增加值仅有 21.5 万元,户均职工人数也只有 11.5 人,多数个体民非甚至只有 1 至 2 名工作人员。虽然政府加大了政策和资金的扶持力度,通过税收优惠、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改善了民非的财务状况,但是 2011 年全国民非的支出仅占到 GDP比重的 0.15%,说明其在促进经济

9、发展方面也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由此可见,已经持续发展了十几年的民非并没有发挥出预期的作用,这是由多种因素所导致的。 (一)政策法律不完善影响了民非发展的外部环境 为支持和引导民办非企业在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目前已形成了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5为核心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涉及民非的登记制度、内部管理、外部监管等基本制度框架,对于培育与规范民非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上述的政策法律层级并不高,而且多是方向性和原则性条文,对于民非的人事、组织、税收、财务、工资、社会保障等内容均缺乏具体的规定。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登记门槛高,监管部门之间责权

10、不匹配,重入口登记轻日常管理,管理法规包容性不足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与滞后,使得民非的管理、规范和发展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制约了民非的进一步发展。 此外,当前社会仍然处于深刻变革的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还远未完成,事业单位仍然占据着公共服务的绝大部分领域,民间组织获取社会资源的难度依然很大,社会对民间组织的认可和支持力度仍然欠缺,社会组织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公民意识、参与意识、志愿意识、公益精神等明显不足,民非发展的整体社会环境还需要进一步的改善。 (二)事业单位挤占了民非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发展空间 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出台以前,民办非营利组织一直被称为民办事业单位。事实上,除了

11、举办者不同以外,民办非企业与事业单位在体制渊源、活动领域、提供产品等方面并无实质差异。但是经过多年的市场化改革,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发生重大的结构性转型,事业单位在公共服务领域仍然具有绝对的支配性,而民办非营利部门则依然羸弱。384 当前有关事业单位的机构数、雇员构成、固定资产等很多重要数据并没有公开,但是一般认为全国目前有 120 多万个事业单位,约 3000 多6万的正式职工,占公共部门就业人数的 41%;事业单位还吸纳了 60%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分之二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及大量的国有土地。4而民办非企业尽管已经达到了二十多万家,但是其中近三分之一为个体和合伙制,其数量和规模都十分有

12、限;至于民非两百多万人的从业人数,一千多亿的固定资产更是无法同事业单位相提并论。庞大的事业单位在公共服务领域占据了民非的大部分份额,压缩了其成长的空间,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我国的民非能否成长为公共服务提供的重要主体和政府公共治理的主要伙伴,不仅取决于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和良好的外部环境,更重要的还在于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和整体进程。 (三)身份待遇的巨大差异导致民非专业人才的匮乏 一直以来,由于民非自身法律地位的模糊与不当等原因(4) ,不仅其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偏低,而且相关的社会保障问题也无法得到有效落实。现有数据显示,2009 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为32244 元,而民间非

13、营利组织的年平均工资仅为 29561 元,比机关、事业和企业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都要低。 (5)自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与民政部联合发文要求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来(6) ,大部分地区都将民非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纳入了企业范畴,这一举措虽然暂时解决了民非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问题,但是其各项待遇仍然远低于同行业中的事业单位。 巨大的差别待遇使得社会组织很难吸引高层次专业化人才,而且也加剧了求职者对体制内就业的狂热追求。应当说,民非所拥有的专业人才比社会团体及基金会要较多一些,这是因为民非多为实体性组织,其7组织运营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例如民办学校与医院,不仅需

14、要专职的行政管理人员,还需要具备专业资格的教师和医务人员,因此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人数往往较多。但是即便如此,从总量上来看民间组织的专业人才仍然是十分有限的。这不仅影响了民间组织服务项目的扩展、服务范围的扩大和服务质量的提高,而且也影响了民间组织自身能力的提升,成为制约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对民非的促进作用有限 有关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问题,近年来饱受诟病,各界关于“简化登记程序,取消业务主管限制”的建议一直呼声不断。不少地方政府也因此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有的直接登记,有的改采登记备案双轨制,还有的改变了原来的业务主管部门。629 在今年 3 月公布的国务

15、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又明确规定“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这一规定为大批“被非法”的社会组织赋予了合法的身份,是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突出进步,释放出强烈的社会改革信号。79-10 不过尽管中央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各地的试点改革也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样本,但是由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基本法规尚未修订,在实践中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登记政策已相当宽松,在登记问题上进一步放宽政策的空间也很小,因而想通过登记政策的改革来扶持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很难实现的。此外,我国的民非 70%左右为教育类和卫生类,即使实行

16、直接登记,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8定,举办民办学校和私立医院仍然需要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准,双重管理体制并未发生实质的变化。因而有关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改革创新的受益者主要是社会团体和少数民非,其对民非整体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 三、加快我国民办非企业发展的若干建议 (一)落实政策法律规定,改善民非外部环境 从长远来看,民非的发展首先需要一部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法律。但是由于立法的程序极为严格,涉及的问题比较多,在推进的过程中需要多方面的利益考量和博弈,远非一家社会组织主管部门所能主导和左右。85 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虽已经连续数年被列入国务院修法计划,却一直未有

17、实质进展,因此寄希望于立法与修法来解决民非当前的发展问题是不现实的。 从破除民非发展障碍的现实操作来看,各级地方政府在直接登记、双重管理、税收优惠、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已经开始了有益的尝试和成熟的经验。例如北京市民政局 2011 年宣布为社会组织人员建立独立的编制体系,在工资福利方面统一进行规定以落实相关的优惠政策。997 而安徽省委省政府最近出台的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则明确提出,要加大财税支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民间投资兴办的学校、医院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当然尽管落实政策法律、改善外部环境比立法修法更能解决实际问题,但是通过完善立法来培育和规范民非的发展

18、,仍然应是今后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释放民非发展空间 9鉴于事业单位有着官僚化公共部门的通病,近年来事业单位一直在进行着各种改革,虽然其中的市场化探索备受诟病、聘用制合同形同虚设、养老保险企业化改制陷于停顿,但是正在全力推进的分类改革仍然为事业单位提供了继续改革深化的方向。而民办非企业的从业者与研究者则一直希望能和事业单位同等地位同等待遇。这为我们提供了两种不同的思路:是事业单位民营化还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化? 以民办学校教师的身份待遇问题为例,10109-110 目前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将民办学校定性为民办事业单位,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畴

19、。另一种则是将公办学校新聘教师全部纳入劳动合同管理,招聘教师的人事关系实行人事代理,人事档案转入人才市场。分析第一种做法,可以看出简单的定性改名并不能消除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事实差异。至于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由于其所需费用是由民办学校和个人自理,因此其实施效果令人生疑,毕竟能像浙江宁波这样对民办教师购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进行高额财政补贴的地方政府还是极其有限的。而从当前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现状来看,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制和绩效工资改革已经基本实现,分类管理的时间表也已确定,养老保险改革虽是阻力重重但终是大势所趋,因此事业单位民营化更能顺应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趋势,应进一步予以改进和完善。 (三)加大

20、登记改革力度,简化民非管理方式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民非的监管职责为:(一)负责民非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非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非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10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职责为:(一)负责民非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非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非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非的清算事宜。 从上述规定可见民非的成立、变更、注销以及年检均需由业务主管单位预先审查,民非的登

21、记管理机关除了复核以外并无其他专属性职能。从稳定社会、维持学校办学的角度出发,除非有重大违法行为,民政部门一般不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法律主体资格进行直接的干预,更不要说注销其主体资格,因而民政部门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 目前社会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等民非已经改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管理。而对于学校、医院等实体性公共服务机构来说,由于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且又服务于不特定的多数人,民政部门对其通常缺乏实质性监督管理的业务能力,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都特别规定了前置许可制度,因而逐步取消民政部门作为此类民非的登记管理机关,由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直接登记,同时报民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是完全可行的。这样既简化了程序,减轻了民非的负担,避免了双重许可登记之间的冲突,又加强了管理效果,提高了监督效力。 (四)应对政府管理困境,完善民非监管体系 按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当民非在举办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违法行为时,吊销许可、撤销登记是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所能采取的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