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的伦理意蕴.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738732 上传时间:2019-03-13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11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姓名的伦理意蕴.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姓名的伦理意蕴.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姓名的伦理意蕴.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姓名的伦理意蕴.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姓名的伦理意蕴.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姓名的伦理意蕴摘要姓名作为古老的社会文化现象,具有丰富的伦理意蕴。姓名反映了个体与家庭伦理实体的伦理关系,是家庭伦理精神的体现。近年来,人们对姓名的随意使用和更改,表现出对姓名伦理认同的缺失和道德自由的彰显,其深层原因是家庭伦理精神之式微、伦理道德生态链的断裂。通过家庭的伦理回归、建立伦理与道德的价值生态,才能实现对姓名的伦理认同和回归。 关键词姓名;伦理;家庭伦理精神;伦理认同;道德自由 中图分类号B8205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14)01003604 姓名,是用以指称某一确定的个人并与他人相区别的标志。 辞海中, “姓”是指“标志家族系统的称号” 。姓表示一个宗族

2、血缘关系的延续,代代相传,具有历史传承性。与姓不同,名是代表个人的符号。在中国传统习俗中, “名”是在婴儿出生百日之后由父亲取定的。据礼记?内则记载, “三月之末,择日,翦发为髫父执子之右手,咳而名之,妻对曰:记有成。 遂左还授师,子师辩告诸妇诸母名,妻遂适寝,夫告宰名,宰辩告诸男名,书曰某年某月某日某生而藏之。宰告间史,闾史书为二,其一藏诸闾府,其一献诸州史。 ”这段话是说到了婴儿百日这一天,父亲郑重地握住孩子的手,给他取名。名取定以后,父母把孩子的名字通告亲戚朋友,并报告地方长官,人籍登记。命名仪式非常隆2重,是孩子一生中的第一件大事。 姓名作为人类社会特有的文化现象,具有悠久的历史,并展

3、现着各国的民族文化。以往的研究,多从姓名的起源、历史沿革、地理分布、中外姓名文化的比较等视角进行考察。本文从伦理学的视域,揭示姓名的伦理意蕴姓名反映了个体与家庭伦理实体的伦理关系,姓名是家庭伦理精神的体现,分析现代人对姓名态度的变化,探讨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最后提出了超越的可能路径,试图为姓名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角度。 一、姓名的伦理本质 1.姓名反映了个体与家庭伦理实体的伦理关系 黑格尔认为“伦理本性上是普遍的东西” 。因为伦理性的规定构成自由的概念,所以这些伦理性的规定就是个人的实体性或普遍本质,个人只是作为一种偶性的东西同它发生关系。在中国传统道德哲学中,伦理作为“本性上普遍的东西”的本性集

4、中体现和表达为一个“伦”字。樊浩先生认为,伦理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人与人的关系或所谓“人际关系” ,而是人与“伦”之间的关系,其实质是个别性的人和实体性的“伦”的关系。人与人之间个别性的关系和行为,都以他们与实体性的“伦”的关系为现实性和合理性。伦理体现的是人的实体意识,是个体与实体之间透过精神所建构和表达的不可分离的联系,因而是人精神深处根深蒂固的家园感。姓名正是“伦”这一抽象概念最典型和最具表达力的现实存在。对具体的个人来说,姓既是一个共体,是所有同姓人的公共本质,更是生命的根源和延绵不绝的鲜活的存在。个体与其姓氏之间的关系,3一方面是个体与当下存在的由相同姓氏所构成的共体,即家庭或家族之间

5、的关系;另一方面,是个体与他的生命脉络这个在时间意义上延展的生命实体之间的关系。 “人”一“伦”关系的本质和真谛,是“人”的“单一物”与不可离析(公共本质) 、延绵不绝(生命共体、生命之流)的“伦”的“普遍物”之间的统一。 “人”与“伦”相统一的方式,就是人的姓名。 中国文化将“姓”放于“名”之前,赋予其绝对的和神圣的意义,反映了对宗法和祖先的敬重。姓作为家族血缘实体的标志,是作为家族成员的个体之间的普遍性与共同性,是个体的出发点和归宿,具有不可选择和不可究诘的神圣性;而名则是“单一物”和个别性,可以任意选取。姓与名的结合,就是人作为“单一物”的家庭成员与家族伦理实体的“普遍物”的二者之统一,

6、并且这种统一只有在精神中才能完成和达到。从而,姓名在本质上表达着一种精神,即家庭伦理精神。在家庭伦理精神中,个体的自我意识便是所谓家庭成员。这样一种“从实体出发”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追求,使人们产生了对家庭伦理实体的强烈归属感,强化了家庭伦理精神的生命力和凝聚力。 传统巾国家国一体、由家及国的社会结构,以及农业性的生产方式,使家族血缘的存在先于个体生命的存在,家族伦理具有绝对的意义。家族伦理是天伦,社会伦理是人伦,伦理建构的原理是,人伦本于天伦而立。中国人的姓名系统是维护家族血缘秩序的重要方式,而“字辈谱”正体现了中国人这一血缘秩序的特色。字辈谱中辈分就是家族中血缘传承的世系次第关系,又称辈、辈行

7、。字辈是辈分的代表字。它不仅以辈4分的界划与确定,厘清了家族血缘的繁衍和衣承关系,而且还以每一辈分起名的具体用字,明确每一家族次弟辈分的基本称谓。字辈谱大都由寓意吉祥的字组合成文来表达某种意思,或是光宗耀祖、继承祖业,或是寄托感情,或是倡导仁义道德。典型的中国人姓名结构,是由一字姓与二字名所构成。姓是代代相传的家族标记,名字中的第一字须按字辈谱确定,表征家族辈份,名字中的第二字则由父母自由选取。因字辈谱为同宗族人所共有,大家均需按字辈谱取名,所以又称“族名” 、 “谱名” 。字辈谱所用之字被写人家谱,具有“法定”的权威性,子孙后辈按照字辈谱取名,一辈一字,次序井然地传承下去。这套辈谱制度凝结着

8、先人的智慧,它确保了家族血缘秩序永不紊乱。著名学者南怀瑾先生对孔孟曾颜四姓的字辈谱做了这样评述:“这四家的家谱,所排的字辈就是辈分命名所用的字也完全是一样的。这件事看起来好像与国家民族无关,实际上充分表现了我们这个民族崇高文化,重视血统的精神。 ” 2.姓名与家庭伦理 (1)姓名与亲子伦理 在家庭伦理关系中,夫妻、亲子、兄弟姐妹三种关系是最基本的伦理关系。在传统中国社会,姓名主要折射了亲子伦理关系。子女是婚姻中男女双方爱的客观化结果。姓名作为一个人在社会中的标识,是父母经深思熟虑后取定的,都具有一定的含义,它凝聚了父母长辈对子女的期望、祝福和爱。有的名字包含着出生时的时间、地点或自然现象,如“

9、京、晨、春、雪”等;有的名字表达着某种美德,如“仁、义、礼、忠、信”等;有的名字表达了希望和祝福,如“健、安、福”等;男性5的名字多用表示威武阳刚的字,如“龙、伟、刚、强”等;女性的名字常用表示温柔美丽的字,如“花、玉、淑、娟”等。有的名字体现了时代特色,如“建国” 、 “立业” 、 “跃进” 。 (2)姓名与婚姻伦理规范 “姓者,统其祖考之所自出” ,姓是家族血缘遗传关系的记号,用以区分血统。从人类知道自身之起源起,姓就被赋予规范婚姻制度的功能,形成“同姓不婚、同宗不婚”的伦理规范,从而使自己远离动物,并促进了人类的优生。诚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的:“在这种越来越排除血

10、缘亲属结婚的事情上,自然选择的效果也继续表现出来,用摩尔根的话来说,是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 ”如今的婚姻法,也沿用了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 (3)姓名与安伦尽份 中国伦理文化植根于家族血缘之中。整个社会的伦理坐标体系由“伦”提供,有了“伦” ,每个人才能确定自身的伦理份位,达到自身存在的现实性,而离开了“伦” ,个体不知何去何从,沦为一个虚妄的存在。“伦”不仅规定了个体的身份地位,而且规定了个体相应的行为规范。 黑格尔在谈到义务及其具体规定性时曾说过:一个人必须做些什么,应该尽些什么义务,才能成为有德的人,这在伦理性的共同体中是容易谈出的:他只

11、须做在他的环境中所已指出的、明确的和他所熟知的事就行了。黑格尔这里强调须在具体的伦理关系中把握与践履义务的内容。在经典儒家对伦理秩序的设计巾,首先确定人伦秩序和人伦关系,接着6在人伦坐标系中确定每一个人的具体位置,并规定不同伦位下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然后要求个人恪守自己所处伦位上的规范和要求,这就是中国传统伦理中的“安伦尽份” 。所谓“安伦”就是指个体在人伦坐标中确定自己的伦理地位,既不僭越,也不“乱伦” ;“尽份”即在各自的伦理地位上履行自己应尽的伦理责任。可见中西方伦理传统的会通。 “安伦尽份” ,既是维护人伦秩序所必须,也是对个体道德的要求。 “份”既是社会整体的“伦”在个体身上的具体体

12、现,也是个体为达到普遍性、扬弃特殊性而应尽的道德的义务和道德责任。 从以上分析可知,传统中国人的姓名中,姓意味着家庭伦理实体,相当于“伦” ;字辈规定了个体在家族谱系中的位置,也就规定了他的伦理角色和义务,即明确了“份” 。每个家庭(家族)成员通过字辈找到自己的位置,然后依据伦理关系选择合理的行为,便是“安伦尽份” 。而个体行为的全部合理性,就在于对“伦” 、对家庭伦理实体的尊重与维护。姓名涉及的主要伦理关系有三种,对应着各自的伦理义务:对于字辈位于上位、辈份长于自己的人,应尽孝;对于字辈和自己相同的人,应行悌,所谓“兄友弟恭” ;对于字辈位于下位、辈份晚于自己的人,应尽慈。在传统中国几世同堂

13、的大家庭中,常会出现辈份长而年纪小的亲人,虽然年龄小于自己,但称呼和义务仍不可僭越,如此方为“长幼有序” 。 3.人名直接反映了传统伦理道德的内容 有的名字体现个体的德性修养,以“仁义礼智信” 、 “忠孝节义”取名。儒家主张内圣外王,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能进入统治阶层一展抱负,建功立业而扬名后世,是古代知识分子的最高追求,因而7体现这种政治理想追求的“公、侯、卿、相、臣”等爵级官位,成为人名的常用字。女性名字中多出现“惠、淑、贤”等字,时刻提醒她们恪守妇道,尊崇三从四德。清末以来,由于中华民族积弱受辱的现实,有识之士以国家兴盛强大为价值取向,这反映在人名上就是立国、国强、振华等名

14、字的大量出现。 二、现代人改名更姓现象的伦理透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取得了迅速的发展,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造成了家庭结构与功能的小型化。所谓小型化,其一指家庭规模由大变小,家庭结构由繁变简,其二指家庭的职能逐渐变少。家庭结构与功能的小型化发展趋势,导致了家庭伦理关系的重大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家庭关系的轴心已由纵向的亲子关系转移到横向的夫妻关系,家庭关注的重心则开始由年长者转移到年轻人和儿童身上。婚姻家庭伦理关系的变化、加上现代性和全球化潮流的影响,引起了中国人对姓名的伦理认同失却和道德自由彰显,及家庭伦理精神的消解,主要表现在:姓的不可动摇的神圣性摇摇欲坠、名的任意更改。 1.对

15、“独二代”子女“姓”的争论 历史上,一般子女随父姓,这与历史上的男权主义、继承制度有关。传统家庭中血缘重于姻缘,纵向的亲子关系居于横向的婚姻关系之上,家长地位通过父子相承取得。在奴隶制继承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宗祧继承,强调血缘宗法基础上的嫡长子继承制度,而且封建继承还包括身份的继承。这些制度就严格要求子女必须随父姓以证明其血统和血缘,这不仅在中国,在许多其他国家也得到认可。随着时代的进步,对子女8随父姓不再严格规定,子女姓氏的决定权在父母。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一方面,现代中国女性独立意识觉醒,越来越追求男女平等;另一方面,父系社会、男权主义等思想根深蒂固。新生一代的父母

16、多为独生子女,于是,唯一孩子跟谁姓易引发两种观念的强烈碰撞。随母姓的建议基本遭到丈夫的反对,理由集中在“随母姓会造成孩子没有父亲的错觉” 、 “父母离婚后孩子才跟妈妈姓” 、 “别人会认为男方是入赘的”等。一些年轻的父母因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婚姻危机,甚至离婚。在争论中,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各不相让,最后决定孩子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而别取一个新姓。 子女是父母的骨肉血亲,是婚姻中男女双方爱的客观化结果。 “在子女身上这种统一本身才成为自为地存在的实存和对象;父母把这种对象即子女作为他们的爱、他们的实体性的定在加以爱护。 ”爱是婚姻的基础,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

17、切而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 。但是,这种爱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从婚姻的实体性考虑, “爱的本质是不独立” ,孩子随父姓、随母姓都是家庭实体性的体现,都是无可厚非的。黑格尔认为:“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相反,我只有抛弃我独立的存在,并且知道自己是同另一个人以及别一个人同自己之间的统一,才能获得我的自我意识。 ”于是, “爱”的文化品质是:扬弃个别性,即个体抽象的独立性,将自我投掷到与他人不可分离的关联中,形成自己与他人统一、并皈依实体的“悲怆情愫” ,确立实体性。“爱”有两个环节:“爱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9的人,我如

18、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至于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 ”现代婚姻是建立在“爱”的基础上,婚姻的客观出发点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合成为一个人,同意为这个统一体而抛弃自己个别的人格。这种结合而成的统一体表面看来似乎是给彼此套上了一个枷锁,但实质上毋宁说是他们获得了解放,因为夫妻双方在这个统一体中达到了各自的实体性和自我意识。由于把各自的“单一性”和“独立人格”扬弃,也就是“我”从对方身上认识到“自我” 。那么,子女无论是随父姓还是随母姓,都是对婚姻统一体、家庭实体的固持。若是进行“原子式探讨” ,将婚姻关系看成男女两个个体

19、性之间的原子式关系,而不是从家庭实体出发,那年轻父母就可能为“独二代”子女的姓名而争吵,甚至导致婚姻破裂,因为这种态度是缺乏精神、没有伦理的。 2.成年子女任意更名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这为人们改名换姓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尽管变更姓名的程序比较烦琐,不少人还是按自己的意志行使了这一权利。在黑格尔看来,夫妻关系并非在他们自身的关系中得到实现,而是在他们的子女身上得到实现。子女是出自父母又异于父母的“他物” ,夫妻关系造就了这种“他物”的形成,并在“他物”的成长中归于消逝。父母意识到“他们是以他物(子女)为其现实,眼见着他物成长为自为存

20、在而不返回他们(父母)这里来;他物反而成了一种异己的现实,一种独立的现实。 ”在子女身上,父母看到了自己生命的延续,看到了夫妻双方10爱的现实化,冈而自然地流露出对子女的慈爱,父母赐予子女的姓名便是慈爱的一种凝聚和显现,是父母期望和心愿的表达。孔子言,父母之所爱亦爱之,父母之所敬亦敬之。从这一意义上说,成年子女更名是对父母慈爱的否定,不是一种孝。因为子女对他们父母的孝敬,是子女“看到他们自己是在一个他物(父母)中成长起来,并且他们之所以能达到自为存在和他们的自我意识,完全由于他们与根源(父母)分离,而根源经此分离就趋于枯萎。 ”可见,孝敬本身不能仅认为是尽义务,而更是对自己生命根源和父母之爱的

21、尊重和回报。 现代性道德的重要特质,是追求脱离伦理认同的抽象道德自由,这是一个伦理一道德悖论。子女是家庭伦理实体的一员,任意更名的行为舍弃了对家庭伦理实体和家庭伦理精神的认同,因为“伦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实体性的,换句话说,必须是整个的和普遍的;因而伦理行为所关涉的只能是整个的个体,或者说,只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种个体。”而道德的观点、道德方式的核心,是从个体自由意志出发。通过理性反思达到“道”的普遍性,本质上内在着集合并列的“原子式思维”的可能。成年子女任意更名的行为,追求一种抽象的意志自由,它是脱离了伦理具体性的道德相对主义,是伦理一道德生态链的断裂,而不是真正的自由,结果是道德缺乏伦理前提与伦理归宿。伦理的退隐带给人们的不是无拘无束的轻松和自由,而是更沉重的道德负担:精神家园和精神归属的失去,自我的分裂和生存的疏离。 三、现代人姓名伦理认同危机的反思与超越 姓与名的结合及其固持,使姓名在精神中达到和建构了“伦理” ,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