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需求对城市家庭居住方式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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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子女需求对城市家庭居住方式的影响摘要:本文使用中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 2010 年初访数据,着重分析了子女需求对城市家庭居住方式的影响。研究发现,子女需求是导致年轻夫妇与父母同住的重要原因,这种需求一方面表现在经济上,尤其是在住房上对父母的依赖;另一方面表现在需要父母分担家务和帮助照料小孩。所以,除了父母的养老需求,子女需求对城市家庭居住选择的影响也同样不容忽视。在现代化和人口流动的背景下,虽然城市家庭有核心化的趋势,但由于当代中国城市家庭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大家庭在未来依然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性。 关键词:同住 传统文化 子女需求 现代化 国家政策 一、研究问题 已婚子女在婚后继续与父

2、母同住是中国传统家庭的一个重要特征(Chu,et al,2011;Xie,et al,2009) 。这种居住安排一方面满足了传统文化的主观诉求,另一方面也满足了家庭成员的现实需要(Logan,et al,1998;Logan and Bian,1999) 。 从文化角度来说,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强调家庭伦理和“孝”的观念,要求子女对父母绝对尊重和服从。虽然儒家文化在“文革”期间遭到了严重破坏,但是传统家庭伦理在中国城市地区依然起作用(Whyte,2004) 。子女与父母同住主要是为了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Milagro,et al,1995) ,且依然将孝敬父母视为自己应尽的责任2(Lee, et

3、 al,1994) 。 从实用性角度来说,中国有着家庭养老的历史传统(费孝通,1983) ,即使在社会养老机制日益完善的当代中国,家庭养老仍然被视为中国养老的主要形式(杜鹏,1998) 。在中国城市地区,虽然养老金制度的覆盖率较高,但是除了经济支持外,老年父母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对子女的依赖程度依然很高(杨恩艳等,2012) 。与父母同住,主要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的现实需要(Logan,et al,1998) 。 但是,既有研究或多或少忽视了子女需求对居住方式的影响。随着城市生活成本的逐渐提高,年轻子女可能越发需要父母的帮助。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年轻夫妇可能不是在“养老” ,而是在“啃老” (宋

4、健、戚晶晶,2011) 。 在当代中国城市,子女自身的现实需求是否对居住方式的选择具有显著影响?本文使用 2010 年中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CFPS)数据,研究了 1119 对居住在城市、平均年龄在 40 岁以下的年轻夫妇的居住安排,关注这些年轻夫妇是否与父母同住,以及在什么条件下更可能与父母同住。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试图回答在新的社会情境下,年轻夫妇的现实需求对居住选择的影响,并探讨社会现代化过程和国家政策变迁给当代中国城市家庭带来的变化。 二、文献回顾 传统中国家庭的典型特征表现为父母与至少一个已婚子女(通常是儿子)共同居住(Levy,1949) 。多代同住的居住方式不仅适应了小

5、农社会的生产需要,而且制度性地解决了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费孝通,1983) 。3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与父母同住也是子女向父母尽孝的重要表现(Whyte,2003,2004) 。 但是在当代中国城市,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这种传统家庭所面临的生存环境已与过去截然不同。现代化理论认为,多代同住的大家庭与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格格不入的,伴随着社会的现代化,家庭也必然经历现代化,即家庭的小型化和核心化(Goode,1963) 。但是,当研究者们应用现代化理论来研究中国城市家庭时却遇到了困境:虽然中国的现代化程度一直在提高,但却没有明显的迹象表明城市中已婚子女与父母同住的比例在下降(

6、Logan,et al,1998;Tsui,1989) 。 现代化理论的失灵和大家庭制度的延续促使研究者们开始从其他角度来研究中国城市家庭。学者们逐渐认识到,由于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Thornton,et al,1987,1994)和截然不同的现代化道路(Whyte,2005) ,中国家庭并不一定严格遵循与西方社会完全相同的变迁模式(唐灿,2010;马春华等,2012) 。 从文化角度看,中国有着与西方社会完全不同的儒家文化传统。在儒家文化体系之中,孝敬父母是子女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子女不孝就是大逆不道,不仅会受到道德舆论的强烈谴责,还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Whyte,2003,2

7、004) 。儒家文化作为官方的主流意识形态对中国社会有着长达两千多年的影响,虽然在“文革”时期它遭到严重的破坏,但研究发现,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的中国城市地区,传统的家庭观念依然得到了很好的保留(Whyte,2004) 。 4但是,这种文化解释理论也并不完善。20 世纪 80 年代,一些调查发现,中国城市中的大多数年轻子女倾向于婚后独立居住(Logan,et al,1999;Unger,1993) 。从老年人的居住意愿来看,他们更倾向于一开始与子女分开住,等到自己应付不过来的时候,再搬去和子女合住(Davis-Freidman,1991) 。居住意愿和实际居住行为的不吻合说明,现实中

8、的同住现象可能不是因为人们依然遵从传统的居住方式,而是因为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 首先,这种限制来自依然迫切的家庭养老需求(Logan,et al,1998) 。一方面,中国有着家庭养老的历史传统(费孝通,1983) ;另一方面,在社会的现代化过程中,中国政府并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社会养老体系(Logan,et al,1998) ,所以,在老龄化压力日益严重的当代中国城市,家庭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养老功能(杜鹏,1998) 。研究发现,年龄较大的、健康状况较差的和丧偶的城市老人与子女同住的可能性更高(郭志刚,2002) ,反映了老人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对子女的强烈依赖(杨恩艳等,2012)

9、,子女与父母同住主要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要(Logan,et al,1998) 。 其次,国家政策直接或间接地对城市家庭居住方式产生了影响(Whyte,2005) ,这种影响首先来自住房(Logan,et al,1998) 。20 世纪 90 年代以前,住房在中国城市还不能自由买卖,主要由工作单位或政府分配。因为不能分到独立的住房,很多子女结婚以后只能选择与父母同住(Chen,1985) 。而且,因为国家政策的规定,当时的中国城市尚未建立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子女工作主要由国家分配,一般在原5户籍地就地分配,加上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绝大多数子女的工作地点被牢牢束缚在父母身边(Davis

10、-Freidman,1991) 。另外,国有企业工资制度中对资历和年龄的奖励助长了家长的权威,允许儿子“顶替”父亲职位的政策规定也强化了代际之间的联系,这些政策都有利于大家庭在中国城市地区的维持(Whyte,2005) 。 但是,上述理论观点并不能够解释当代中国城市中年轻的已婚子女与父母同住的现象(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样本中有大约 40%的年轻夫妇与父母同住) 。 首先,对于新婚的年轻夫妇而言,他们的父母大多处于中年或刚刚步入老年,他们在经济上有一定的积蓄,身体大多健康,暂时不需要子女的照顾,所以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并不成为年轻夫妇选择同住的主要原因。 其次,1992 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后,中国进入

11、深化改革的新阶段。为了全面推动经济发展,国家逐渐放松了对经济和社会的全面管制,改革初期存在的那些限制家庭居住选择的政策因素在中国较发达的城市已经大为削弱:第一,自 1994 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起,住房可在市场上自由买卖,住房市场化改革刺激了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改革初期住房短缺的窘况已得到缓解;第二,国家在20 世纪 90 年代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逐渐取消了对城镇地区大、中专毕业生的工作分配,而且随着户籍管理制度的松动,国家政策对人口流动的限制已经大大减弱;第三,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20 世纪 90年代末国有企业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就包括对工资制度和子女“顶替

12、”父母制度的改革。可见,当代中国城市年轻夫妇与父母同住也不是6因为受到国家政策的制约。 最后,虑及当代中国在社会经济和文化观念方面发生的巨大变化,传统儒家文化对年青一代的影响也只可能是削弱,而不太可能增强。统计数据显示,1992 年以来,中国的 GDP 保持着每年 9%左右的高速增长,部分年份的增长速度甚至超过了 10%。与此同时,人口流动规模也在迅速增加。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 年流动人口 26139 万人,同2000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增加了 11700 万人,增长率为81.03%。经济增长和流动人口的增加推动了城市化的发展。2012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

13、显示,2012 年中国的城市化率首次超过 50%,即当前中国已有超过一半的人口居住在城市。 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物质繁荣和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但与此同时,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也孕育了功利主义的消费文化,且促进了与此相关联的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兴起(Chen,1985;Tsui,1989) 。这种影响在以“80 后”和“90 后”为代表的年青一代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由此产生的两代人在价值观念上的代沟可能导致年轻人对“母家庭”的疏离,降低城市家庭的凝聚力(杨善华,2011) 。而且,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全球化过程中外来文化观念的冲击,这种个体主义价值观的影响正在扩大,传统文化的约束力则在削弱。所以

14、,传统文化亦不可能是年轻子女选择与父母同住的主要原因。 由此可见,既有的理论并不能够完美地解释当代中国年轻夫妇与父母同住的现象。而近年来,新闻媒体和一些学者反复提及的中国年轻人“啃老”的问题却预示着:年轻夫妇自身的需求可能是导致与父母同住7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宋健、戚晶晶,2011) 。正如有些研究者郑重指出的那样,现代社会虽然造就了子女独立居住的愿望,但是巨大的生活压力迫使他们对父母产生更多的依赖,所以大家庭制度在现代社会的延续不是传统的力量太强,而是家庭应对现代城市生活的一种适应性选择的结果(Morgan,et al,1983) 。一方面,现代城市中高昂的房价和生活成本与年轻夫妇相对

15、较低的收入产生了矛盾,年轻夫妇很难在步入劳动力市场的早期阶段就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另一方面,现代女性走出家门参加工作,造成传统家庭女性与现代职业女性的角色冲突,使得年轻夫妇在家务劳动和子女照料方面对父母形成依赖。 而且,由于中国特殊的现代化道路,这些问题在当代中国城市可能表现得更为突出。与西方国家的现代化实践不同,中国政府在推动现代化的同时,并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Logan,et al,1998) 。与此相反,为了集中资源发展经济和减轻自身负担,在改革过程中,国家还大量削减了公共服务的供给(Zhang,2004) 。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入,原本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机构,如工作单位,

16、也逐渐将这些职能转嫁给市场,但由于相应市场的不成熟和家庭购买力的不足,这些问题最终还是回归家庭。首先,由于政府没有建设足够的可支付得起的住房,在高昂的房价面前,很多年轻夫妇只能望而却步;其次,在女性充分就业的背景下,政府也没有建立起一套切实有效的婴幼儿保障制度,加之家政服务市场尚不完善,迫使年轻夫妇在遇到困难时只能求助于父母。 综上分析,本文认为,城市年轻夫妇自身的现实需求可能是导致他8们与父母同住的主要原因,由此得到: 假设 1(子女需求假设):年轻夫妇自身的需求越强,与父母同住的可能性越高。 假设 1a:经济基础越薄弱(收入较低、丈夫没有工作、年龄较小、没有独立住房) ,与父母同住的可能性

17、越高。 假设 1b:家庭负担越重(妻子参加工作、家中有年幼的子女需要照料、没有雇佣保姆) ,与父母同住的可能性越高。 三、数据和变量 本文使用 2010 年中国家庭动态跟踪调查(下简称 CFPS)数据,这是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主持的一项大型综合性社会调查。该调查采用内隐分层的、多阶段、与人口规模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法,样本覆盖了除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海南省之外的全国 25个省、市、自治区的人口。 CFPS 在 2010 年的初访调查中,首先,要求每一户受访家庭完成一份家庭成员问卷,询问家中所有同住家庭成员的关系

18、,以及他们本人、父母、配偶和子女的基本信息;然后,每一户受访家庭还需回答一份家庭问卷,进一步收集该家庭在收入、支出、住房、居住环境和社会交往等方面的信息;最后,每个同住的家庭成员还要回答一份个人问卷,根据受访者的年龄又分为成人和少儿两类,个人问卷的内容包括教育、工作、婚姻、健康和时间分配等方面。在 2010 年的初访调查中,回收有效家庭成员问卷 14960 份,家庭问卷 14798 份,成人问卷 33600 份,少儿问卷98990 份。 根据研究需要,本文分析了 CFPS 成人样本中平均年龄在40 岁以下且居住在城市的年轻夫妇,删除夫妇双方父母都已过世的样本。在数据分析时,将夫妇平均年龄限定在

19、 40 岁以下有一些主观,为了保证分析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对平均年龄在 35 岁以下和 45 岁以下的夫妇也进行了分析,发现研究结论是一致的。出于简洁,本文仅报告平均年龄在 40 岁以下的年轻夫妇的分析结果。另外,城乡划分根据受访社区的属性,即把村委会视为农村,把居委会视为城市。需要说明的是,为了确保夫妇双方都能提供充分的信息,分析时只保留丈夫和妻子均回答个人问卷的年轻夫妇。经过上述限定以后,满足研究要求的夫妇为 1137 对,去除缺失值以后,进入模型的样本量为 1119 个。 本文的因变量是已婚夫妇是否与父母同住,为二分变量,1 表示同住,0 表示不同住(CFPS 定义的同住为过去一年离家时间

20、不超过 3 个月) ;如果已婚夫妇与父母在经济上虽没分家,但并不住在一起,则不算同住。分析时,本文没有区分从夫居或从妻居,尽管这样的区分很有意义(Chu,et al,2011) ,但性别差异已是另一个议题,本文略过。 本文关注的自变量是子女的现实需求,包括夫妇平均年龄、收入、夫妇各自是否有工作、家中是否有 3 岁以下小孩、家中是否雇佣保姆和夫妇是否拥有现有住房产权。另外,在模型分析时,本文还控制了夫妇的受教育年数、夫妇双方父母的年龄及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夫妇双方的户籍、迁移流动状况和兄弟姐妹结构。上述自变量和控制变量的操作化及其理论含义见表 1。 四、分析结果 10(一)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这些

21、变量在整个样本中的分布和不同居住类型的分布见表 2(对于连续型变量,表 2 给出了均值和标准差) 。另外,表 2 对上述变量在同住和不同住样本中的差异进行了统计检验,检验结果见显著度一栏。可以发现,在所有 1119 对年轻的已婚夫妇当中,与父母同住的有 448 对,同住率约为 40.0%。在生育水平下降以后,这些年轻夫妇的兄弟姐妹数量与以往相比已大为减少,所以这个比例与以往的调查并无可比性。但是从表面上看,大约四成的同住比例并不低。 从子女需求来看,同住夫妇的平均年龄(相差 2.4 岁)和收入均较低(相差 3000 多元/年) ,而且同住夫妇中丈夫没有工作的比例更高(22.8%:19.7%)

22、,这说明经济状况不好的夫妇更有可能与父母同住。此外,在同住夫妇当中,妻子参加工作和有 3 岁以下小孩比例的显著性更高,而雇佣保姆的比例相差不大(样本中只有 27 对夫妇雇佣了保姆,计算结果可能不太稳定) 。这些结果表明,当年轻夫妇在家务劳动和小孩照料方面有较强需求时,更可能与父母同住。最后从住房来看,同住夫妇拥有当前住房产权的比例比不同住的夫妇低很多(28.1%:59.0%) ,表明有无独立住房是其与父母同住的重要原因。 从控制变量来看,住房面积、夫妇双方父母的养老需求、夫妇各自的迁移流动特征和家庭人口特征都与是否同住具有显著关系,这与以往的研究结论一致,因为这些变量不是本文最主要的研究目标,此处不对它们一一进行描述。 (二)模型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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