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doc

上传人:99****p 文档编号:1745253 上传时间:2019-03-1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析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浅析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浅析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浅析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浅析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浅析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摘要近年来,在农民上访事件中,六成以上是由土地征用和承包流转引发的,这一比例在东部达至七成以上。有关农民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特别是土地权益问题,已成为农民权益保护的一个症结。土地作为农民生产和生活的主要资源,对于农民的生存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所以,土地权益问题关系到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成败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土地权益 土地流转 物权 农民 法治 一、农民土地权益概述 土地作为农民生产和生活的主要资源,对于农民的生存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而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 、 土地承包法 、 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农民享有的土地权利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使用权、家庭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这些法律从农民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方面对农民土地权益作了具体规定与诠释;但借鉴物权法的一般原理,从理论上讲,农民的土地权益主要是指农民对依法承包、使用的土地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近年来,在农民上访事件中,六成以上是由土地征用和承包流转引发的,这一比例在东部达至七成以上。有关农民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特别是土地权益问题,已成为农民权益保护的一个症结。为此,中央与地方政府相继出台并实施了多项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法规与措施,随着土地管理法 、 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颁布实施,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问题取得

3、了阶段性的成就。但是,毕竟法律文本上的制度创设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完全内化为农村社区的内部制度,再加上国家公权力未能得到有效的约束,许多相关的配套制度还没有建立完善;因此,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并没有彻底的解决,在很多方面还面临着严重的侵害。 二、农民土地权益问题探析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晰、权能不完整 在有关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法律制度的框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没有得到明晰。中国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在民法通则 、 土地管理法 、 物权法等法律中都得到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农民集体到底指的是那一级的那个组织,法律法规中却没有予以明确的指出。2004 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指出,集体土地

4、所有权的主体有三种形式: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简称为“乡镇、村、组”三级。集体土地所有权法人地位的模糊和土地产权主体的多元,必然导致权、责、利的边界不清和不同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冲突,集体土地所有权最终无法得到实现。 另外,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的成员之一,在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方面却没有的到法律的相关规定与保障。农村集体所有权既不是民法中规定的共同所有,也不是按份所有,其权利和义务关系不明确,表面上似乎人人都享有,但事实上农民个人不清楚自己在集体中享有的份额与权利,从而使农村集体与农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晰,由此派生出的其他土地权益也难得到保障。 我国

5、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那么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应该包括这四项权能。然而物权法42 条、43 条的规定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所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的处分权仅限制在对一定范围内对土地的调整,这种处分权根本无法与民法上所有权所享有的处分权相比,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受到限制,直接导致农民在土地上的权益保护缺乏相应的依据。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问题 一是经营权流转存在限制,如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但是又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6、” 。二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混乱,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干部实际掌握着承包地是否流转的权力,有的地方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迫农民流转土地。例如,由于每户农民承包土地有限,难以形成规模经营,常有外来公司“收购”农民的承包地,采取农业公司的方式来经营。本来这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土地价值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因为政府的主导、推动等,在签订相关土地流转协议时,农民的利益诉求常常不能得到充分表达和尊重,条款粗疏简陋,操作程序不规范;而且由于土地流转年限一般较长,土地流转补偿协议中很少规定农民对土地未来利益的期待权,由此公司与农民往往因利益失衡而发生冲突,农民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3、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

7、使用权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的核心是宅基地的分配和流转问题。现在我们正在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以及城市化进程,各地都在大力进行村庄整治。这一过程中,农民房屋被拆迁,宅基地被统一回收,而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很低,所得补偿款无法购买相同居住面积的住房。而宅基地置换集中后节约出来的土地,依法应属农民集体所有,但在事实上,这部分土地所有权性质被模糊化了,相应的由此产生的收益也与农民无关,直接损害农民的利益。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建设用地流转信息不透明,财务不公开,并缺乏相应的公告、通知等程序,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利益表达权和协商权得不到相应的保证,所以农民土地权益受损变成了必

8、然的结果。 三、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分析 1、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明确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 在物权法中,物权平等保护是一个基本的理念。所以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平等的,而这种平等要求其所有者都平等的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明确农民在集体所有权中的主体地位是确保农民土地权益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把集体土地全部量化到农户,建立以村为基本框架的土地合作社,制订章程,从制度上保障农民对集体土地享有所有权。即使在建设新农村中,也要保持这种制度不变,确保农民对土地享有永久的所有权。 2、创设完全物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首先,尊重农民在享有集体土

9、地所有权的前提下的市场主体地位,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在生产、投资及处分收益中,使农民做到自主选择。其次,拓宽农地流转渠道,允许农民采取任何不违法的形式实现土地流转,如农地入股等。最后,对承包地的流转以市价对其进行合理补偿,并尽量使补偿方式多样化,尤其要对土地被征收后的增值部分给予考虑,把农民对土地的可期待利益纳入补偿的范围内,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3、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护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法律上,把农村宅基地确定为农户私有,这实质上是确认了农民的生存权、居住权与财产权,并使之依法受到保护。而农民享有明晰的宅基地使用权,也是其自由流转并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前提。

10、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源于土地所有权的一项权利,所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也应以权利的物权化为目标。拓宽流转方式,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在相关领域内自由流转,以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规范交易。确保农民在流转收益分配中的主体地位,使其能够分享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增值所带来的收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计和持续发展。四、结语 农民土地权益问题是我国农村工作的核心问题,关系到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成败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要解决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问题,就必须依靠法律制度的创设与完善,这正好与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相契合,能很好的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总之,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土地问题的核心是确权问题。

11、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史及我国的发展历程已经证明,只有妥善的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才能盘活整个农村,实现国家的稳定,促进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解决好农民的土地问题,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费孝通.江村经济M.商务印书馆,2001. 2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何虹.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护J.现代经济探讨,2012, (1). 4王权典.农民土地保障因应法律变革之演进J.河北法学,2011, (6). 5刘艳梅.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河北法学,2008, (11). 作者简介:刘清权,男,汉族,河南商丘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 级研究生;王海洋,男,汉族,河南新乡人,南京大学法学院 2012级研究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毕业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