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民警察出庭作证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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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人民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摘 要 人民警察出庭作证这一制度,在理论界一直存在激烈讨论,随着 2013年 1月 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人民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被再次确立下来,这更有利于我国从职权主义模式到当事人主义模式转变步伐的加速。但不能否认的是,在出庭作证的范围、存在的障碍等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予以研究和思考。 关键词 人民警察 证人出庭 作证 诉讼价值 作者简介:梁敏,青岛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49-02 一、理论基础 纵观世界,人民警察出庭作证这一制度在国外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词汇,而是一种

2、较为普遍与成熟的制度,且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在英美法系中,人民警察出庭作证是以“传闻证据规则”为理论基础, “一个证据被认定为传闻证据且没有法定例外情况可以适用,则该证据不得被法庭采纳。 ”根据这一规则,一般情况下,人民警察应当当庭证明自己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接受交叉询问,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大陆法系中,则以“直接言词规则”为理论基础,要求法官的裁决要建立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基础上,要直接听取证人的证言,而不得只以书面材料作为依据。 我国虽然没有以这两种规则为理论基础,但是 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由疑问的,公诉人应当提请

3、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这一规定,首次为人民警察出庭作证提供了理论依据。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丰富了人民警察出庭作证的理论基础,修正后的第 57条第二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 187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这为人民警察出庭作证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

4、” 二、必要性分析 首先,从诉讼价值方面来分析,人民警察出庭作证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人民警察作证,可以减少法院对书面材料的依赖性以及案件错判的几率,举例来说,通过笔者在检察院的实习,发现一个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都会去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提出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则审查起诉。但是在实际中很多犯罪嫌疑人都会提出自己曾受到刑讯逼供才承认的公安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但对于这种辩护理由,由于检察院不是直接收集的证据,所以仅仅凭借笔录、说明材料根本无法予以回应,但是如果此时可以让公安机关的侦查警察出庭予以作证,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予以举证证明,那么就会对提高效率,而不是

5、发回重审来解决。 其次,从程序的正当性来分析,人民警察出庭作证有利于我国从职权主义模式到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转变,人民警察出庭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从而更大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还有利于排除非法证据在诉讼程序中的运用,抑制警察非法取证,反过来,还有利于减少被告人的翻供问题,从而实现程序的正当。 再次,人民检察出庭作证还能为证人的出庭作证做出表率,从而提高我国证人的出庭率。曾看到一篇文章“如何做一名接地气的草根警察” ,“接地气”也就是真正做人民的好公仆和党的事业的践行者,通过切身行动来提高我国不足 10%出庭率的现状。 三、存在的障碍 首先,这一制度面对的障碍是理论上一些学者的反对观点,有的

6、学者认为“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且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人民警察出庭作证恐与回避制度相冲突,会影响公正审理。 ”笔者认为警察即使证据收集者,又是收集证据过程的直接参与人者,如果反对警察出庭作证才是真正的影响审判的公正。另外,与回避制度也是互为补充的,就此我赞成一位学者的观点“在法庭审理阶段,警察的侦查人员身份与证人的身份是相分离的,或者说已经从侦查人员这一身份转化成了证人身份。 ” 第二,人民警察的思想观念也是存在的障碍,自古以来中国的官员“官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在现代社会司法实践中,人民警察也一直都处于讯问和询问的主体位置,受这种思想的影响,人民警察也不会愿意以证人身份出

7、现在法庭之上。 第三,人民警察出庭作证的启动方式也是一重要障碍,根据新刑诉法 187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人民警察出庭作证必须经过“三有” ,即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即使当事人对证言有异议,但也必须经过法院这关,只有法院认为有必要才可以启动警察出庭作证,而当事人没有权利单独启动这一制度,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警察出庭作证。第四,公检法机关的流水作业也是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障碍之一,公检法之间分工

8、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三者之间的关系像是机器的一道流水线,公安机关只需要抓捕犯罪嫌疑人,并收集足以提起审查起诉的证据即可,对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证据问题不予过问, ,只有当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补充侦查时,公安才会积极收集证据。这种流水线式的结构模式,使得人民警察出庭作证变得更为困难。 四、建议与前景展望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人民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制度的状况得到了显著的完善,由于传统观念,固有制度的束缚,仍需要一个不断适应的过程,新刑诉法也并没有明确的对该制度予以规定,因此,为了这一制度的具体实施和完善,笔者有几点建议: 首先,应当从思想方面进行改

9、善,人民警察应当摒弃“官本位”的思想,这也是实现我国从“职权主义”过渡到“当事人主义”的必然要求,接受“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警察是控诉的助手”这些新的诉讼理念。提高出庭作证率,同时为普通证人出庭作证做好榜样。 第二,从人民警察出庭作证的启动方式方面,应当赋予被告人一方申请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启动方式必须经过检察院的申请或者由法院同意并通知警察出庭作证,这种启动方式并不利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所以笔者认为应当赋予被告人启动的权利。 第三,应当进一步明确人民警察出庭作证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对于这一新理论来说,新刑诉法的规定已经是一个突破,但不可否认它并没有对出庭作证的范围作出

10、具体规定,比如说刑诉法 187条的“三有”规定,即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但这只是一种过于表面的规定,何为有异议?对定罪量刑的重大影响需要重大要什么程度?人民法院的院长还是审判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才是有必要?何种情况才是有必要?本次新刑诉的修改将人民警察出庭作证的决定权赋予人民法院,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各个基层法院也应当对逐步找寻适合自己机关的人民警察出庭作证的具体细化规定。才能为这一制度的具体实施提供保障。第四,笔者认为人民警察出庭作证也是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种特殊情况,因此也应当适用证人出庭作证的具体规定,对出庭作证的人民警察

11、,应当予以采取保护措施:(1)人身安全方面的保障,我国证人出庭率不足百分之十的主要原因就是人身保障不够到位,因出庭作证而导致家破人亡的例子不在少数,警察出庭作证也会受到这方面的人身攻击或者打击报复,因此应当对出庭作证的警察及其家属采取保护措施。虽然并不能像美国等国家采取易容、乔装等措施,但起码应当对其住宅、工作地点进行长时间的保护,直至危险的消除。 (2)申诉权,人民警察如果出庭作证,势必会涉及所在机关的利益,有可能因为其出庭作证而使得非法取证的事实变得清楚,如果所在机关却是存在非法取证等问题,那么将会对其单位产生不利结果,但其单位也不得因此而对其予以处分,因为应对其职位进行保障,并保障其申诉

12、权的刑事。 (3)经济补助的权利,虽然人民警察出庭作证是其本职工作的要求,但是笔者认为也应当对其给予经济补助,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当然同普通证人一样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因为不允许单位对出庭作证的人民警察克扣工资。 第五,不仅应当对人民警察出庭作证予以保护,基于人民警察的身份特殊性,还应当对其拒绝出庭作证给予一定的处分,普通证人如果无正当理由出庭作证,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第 188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十日以下拘留” ,强制

13、出庭的方式是由法院院长签发强制出庭令。但对于人民警察如果拒绝出庭作证的,笔者认为处分应当采取更严于普通证人的方式,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将出庭作证这一制度纳入到人民警察内部绩效考核的内容当中,对于出庭作证并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与否予以证明的警察进行奖励,并在以后的考核中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标准,从而鼓励人民警察出庭作证率的提高。 人民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是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虽然仍处于萌芽状态,但笔者相信通过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健全配套措施,将会在我国建立全面而成熟的人民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参考文献: 1王超.作证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2罗云.警察作证制度的解读及思考.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7). 3廖兴存.我国警察证人的诉讼地位解说.法制与社会.2013(8). 4杨蕾.警察作证义务探析.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5). 5张茜.关于我国侦查人员作证制度的探究从作证范围和作证方式两方面分析.法制与经济.2013(2). 6何家弘,方斌.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范围的科学界定.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10). 7汪建成,杨雄.警察作证制度的理论推演与实证分析.政法论坛.2003(8). 8谭世贵,王琳.关于建立我国警察作证制度的思考.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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