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监管探讨摘要: 关联方交易是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一种商业行为。上市公司中关联方交易行为已成为普遍现象,对其信息披露的监管是监管的重点。通过描述统计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监管在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问题,据此提出建议。 关键词: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会计监管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2002702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企业集团尤其是跨国公司与母子公司的大量涌现,关联方交易行为在经济活动中越来越普遍。在“琼民源”利用关联方交易虚构利润的事件发生后,财政部于 1997 年 5 月 2
2、2 日发布了我国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2006 年 12 月 25 日将该准则修订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在中国会计学会 2011 年 1 月 4 日公布的“十大风险领域注册会计师需关注”中,关联方关系及重大关联方交易处于第五位,其市场影响程度可见一斑,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与难点。 对于关联方以及关联方交易的界定在不同的规则中的表述有所不同。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的规定,认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而“关联方交易,是
3、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在这个规定中,强调的是双方的控制或者影响程度,依据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整体情况概述 通过对 2007-2009 年沪深两市 A 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进行统计,得到了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整体情况,如表 1 所示: 数据来源:CSMAR 数据库。 发生关联方交易的上市公司家数占当年上市公司数量的百分比用覆盖率指标来表征,以反映关联方交易行为在上市公司交易行为中的普遍程度。由表 1 的数据,可以得出 2007-2009 年三年该指标的数值分别为:57.04%、5976%、60.23%。可见发生关联方
4、交易的上市公司比重呈上升趋势,而且都超过了一半,说明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发生关联方交易行为是比较普遍的。此外,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涉及的金额也十分巨大,2009年达到了 15000 亿元。如果引入平均数指标,那么可以得出,2007-2009年平均每家公司关联方交易金额分别是:7.61 亿元、5.26 亿元、9.44 亿元,绝对数值很大。由此,关联方交易在上市公司交易行为中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也是需要重要监管的地方。 2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情况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证关联方交易公平与公正的关键,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是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在财务报告
5、中通过附注方式披露交易双方的各项特征和交易内容,包括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其中,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1)交易的金额;(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4)定价政策。 为了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监管情况进行说明,此处采用同上的样本,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交易金额和定价政策披露情况进行统计。根据统计数据汇总得到表 2 和表 3。 数据来源:CSMAR 数据库。 从总体上来看,这三年间发生关联方交易的上市公司对交易信息的披露情况都很好。其中,披露交易金额的上市公司比例达到了百分之九十以上并且呈稳步上升趋
6、势。而披露交易定价政策的上市公司比重也很大但相对披露金额的情况较差,但是也呈现了明显的上升趋势。这些结果与我国相关准则、法规对于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强制要求是分不开的,说明了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管是十分有效的。但是,不能忽视的是仍有小部分的上市公司没有对关联方交易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定价政策进行披露。在披露了定价政策的公司中,采用的定价政策繁多,不具有可比性,这与准则本身没有一套公允的定价政策标准有关。因此,对于定价政策的规定应更加细化,更能体现出公允性。 3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的问题分析 3.1 关联方交易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不完善 在不同的准则中对于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界定有
7、所差异,而会计准则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界定不全面,没有完全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就为上市公司利用准则上的缺陷将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提供了便利。而且,对于关联方交易披露要求与形式规定不明确,比如定价政策种类多且没有规定明确的适用标准。关联方交易的核心问题是定价,与国际定价方法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的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具有中国特色,导致上市公司关联方定价方法比较混乱,定价方法缺乏可比性,缺乏客观公正性,不利于会计监管。 3.2 上市公司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的激励力度不够 上市公司应该按照法规规定完整的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而在相关的法规中缺乏对上市公司故意将某些关联信息隐藏不报或拒不披露的惩罚性规定,
8、也缺乏违背义务情况下的追究机制。这样就使得上市公司不披露或者少披露关联方交易会计信息的违规成本较低,不能对上市公司形成有效激励,给会计监管带来了困难。 3.3 监管者不能形成监管合力 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不完善会造成信息不对称问题,为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带来便利,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也给会计监管带来了很多不便。对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监管者包括内部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和外部的财政部、证监会、证劵交易所、中介机构等监管机构。这些监管机构出于各自的利益考虑,也由于本身结构存在的问题难以形成统一的监管合力,使得监管效率不高。 4 完善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的建
9、议 4.1 完善关联方交易会计信息披露规范 针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界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合理确定关联方的界定范围,建议借鉴国际标准,把对主体具有间接联合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同受联合控制的两方或多方认定为关联方,对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依据情况判定为关联方。对于控制的判断标准要进一步明确,并且随着证劵市场的发展进行相应的调整。 对于定价政策方面的混乱现状,建议在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准则中依据行业类别分别规定其适用的关联定价方法,制定出详细具体、更具操作性的程序,并规定企业应保持定价方法的一致性,如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在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成果的影响等。为了体现定
10、价政策的公允性,可同时披露同时期市场上与本公司销售或提供相同、相似产品或服务的其他企业的平均价格,并进行差额比较,分析该差额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等。此外,对关联方交易按照重要程度进行披露,重要性的判断要从质和量两方面来衡量。 4.2 加强对上市公司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激励 在相关的法规中强化对于上市公司故意不披露或者不按照规定披露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对于这些行为加大惩罚力度,不仅对上市公司也对相关责任人实现惩处,增大违规的成本。另外,为了增强激励的力度,要注重赏罚并重,也要规定相应的奖励措施,对遵守规定的上市公司进行适当的奖励。 4.3 提升会计监管主体的监管合力 会计监管主体要明确
11、自身的职责,每个主体由于职能所限对于共同的监管目标负有具体的职责,应根据自身的结构功能将职能贯彻执行。为了更好的完成监管职能,各监管主体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发挥各自的优点,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各监管主体之间还要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共同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上市公司完成良好的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 在我国,关联方交易已经成为上市公司进行交易的一种普遍行为。由于各个监管主体实施的有效监管,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情况良好。但是,对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监管还存在以上问题,需要各个监管者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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