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缺失与斧正摘 要 经济社会发展不可避免会带来生态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对于环境保护问题,国家和社会都已高度重视。环境公益诉讼是我国司法实务界和行政法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文章分析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的各个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际,提出了斧正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制度 缺失 斧正 作者简介:汲科一,重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33-02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重视和关注,此外,社会大众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呈上升趋势。环境公益诉讼成为司法和立法关注和讨论的热点话题。我国在环境公益立法和司法方面相对滞后,存在相当大程度的立法盲区,对于破坏生态环境、有损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也只能因为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制而“望洋兴叹” 。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 (一)立法方面的缺失 1.环境权规定方面的缺陷 作为环境法的核心概念和核心问题,环境权不仅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是环境诉讼的基础,同时是法制国家人权的主要体现。环境权包含了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公民享有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不被污染和破坏的权利;二是公民享有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世界上不少发达国家已将环境权纳入基本人权的范畴,并在国家根本大法或是在环境保护
3、基本法中明文规定,比如英国和美国、日本和韩国。在我国,不仅宪法等国家根本大法没有明确的对环境权的有关规定,而且在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中也无从找寻对于环境权的直接规定,甚至在诸如大气污染防治法 、 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特别法中也难以找到关于环境权的明确规定。环境权没有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并成为公民普遍化的权利,它就不可能得到制度的有效保障,也不可能得到良好行使。环境权包括公民对环境享有广泛的知情权、参与权、使用权以及合法的环境权受到不法侵害时请求有关部门保护的权利。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以环境权为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又以环境权为制度保障。由于环境权在立法上的缺失,直接导
4、致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缺失,进而导致社会公众在环境维权方面举步维艰的局面。 2.程序法规定方面的缺陷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和任何单位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且享有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是,环境保护法对于个人和单位如何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则无详细具体的指导性条款,特别是在遇到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时如何行使控告和检举权,也无确实可行、可操作的法律条文作为指导依据。环境保护法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大多较为笼统,原则性和抽象性太强,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程序性保障,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实施。行政诉讼法也未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
5、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提起诉讼,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与其无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简言之,就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其他人或组织不能为他人或公共利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虽然民诉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诉讼法对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将原告资格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扩展到“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保证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对于“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主体身份,民诉法修正案仍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6、这势必会造成在环境侵权案件发生时,由于原告身份的不明确而影响诉讼活动的开展。 3.诉讼时效方面的缺陷 诉讼时效简言之就是权利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效时间界限。诉讼时效制度明确规定了权利人必须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提起诉讼活动,超过了规定的期限,权利人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的权利,即丧失了实体法上的胜诉权。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于因遭受环境污染损害而提起诉讼的时效是 3 年,诉讼时效由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起计算。由于环境侵权事件一般不会以直接的、明显的、简单的某种或者某几种方式表现出来,相反,大多数时候环境侵权具有间接性、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7、在现实的环境侵权事件中,并不能马上就能认定侵权主体,而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才能予以确定,这个调查取证更不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持续的漫长的过程,往往会超过 3 年的诉讼时效。此外,环境侵权事件还具有隐蔽性的特点,比如日本的水俣病,它是在环境侵权事件发生后几十年才表现出来的。在诉讼时效方面,如果简单的以环境保护法规定的 3 年或者是民法通则里边规定的 20 年作为期限,都是极为不科学的,难以保证公民的环境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 4.司法救济制度方面的缺陷 通常而言,环境权益不仅包括公民的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等实质性权益,还包括公民的感官视觉感受、精神感受等非实质性权益。实质性权益在各类法律规制中都
8、有明确规定,在遭受环境不法侵害时受到法律的保护;非实质性权益则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尤其是在损害鉴定标准,公民在视觉感官、精神感受方面的忍受程度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对于非实质性权益方面的环境侵害将难以受到有关法律的制裁。此外,在环境侵权事实中,公民遭受环境侵害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非实质性权益被侵害。由于司法救济制度的缺失,环境侵权事件屡见不鲜,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着更加严重的侵害。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斧正之路 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加强和社会法制水平的提升,环境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环境保护的行动也越来越丰富多样。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免受污染和破坏,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环境合法权益免受不
9、法侵害,需要不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以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一)实体法方面的斧正 环境同水、空气、食物一样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要素,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环境权不仅仅是一种自然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环境权应当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予以确定,以法制的形式明确规定公民在环境权行使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这不仅能够从根本上保障了公民的环境合法权益,同时大大提升了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特别是在环境权益纠纷发生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做到有法可依。美国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例子,该国通过一系列关于清洁水、清洁空气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确定了公
10、民享有在清洁、健康、美丽的环境中生存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从立法上确立了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地位,大大提高了公民以法律手段保护其环境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程序法方面的斧正 环境公益诉讼不仅是大势所趋,而且已经成为社会共识。2012 年 8月通过的民诉法修正案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新起点。 民诉法修正案规定,对于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证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对于“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主体身份民诉法修正案仍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哪些“机关” 、哪些“社会组
11、织”可以纳入法律规定的主体范围?哪些“法律”可以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这些问题都亟需有关法律予以明确。正在研究之中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应当在民诉法修正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环保行政机关和环保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明确规定在环境侵权案件出现时,环保行政机关、环保社会组织有权利也有义务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保障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社会公益和国家利益免受侵害。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以通过立法授予某些机关、社会组织以原告资格,并通过公益诉讼程序维护公共利益,就是一种法律主体的弥补。 (三)诉讼时效方面的斧正 诉讼时效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公民在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是获取赔
12、偿的时间界限,这个时间界限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至关重要。环境权益不仅属于个体权益的范畴,而且更高层次上体现了社会公益和国家利益,为此环境公益诉讼同样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救济途径。由于环境侵权具有间接性、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所以环境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也不会直接地、明显地、简单地显现出来, 环境保护法里边规定的环境侵权诉讼时效为 3 年过于短促,难以真正发挥保证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鉴于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同时为了更好地体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最终目的,应当将其诉讼时效予以延长,或者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才能使侵犯国家利益和
13、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侵权行为受到法律制裁。 (四)环境审判方面的斧正 作为一种新的案件类型,环境侵权案件是工业化进程推进导致的直接结果,具有取证难度大、影响范围广、专业要求高等特点,鉴于此,不少学者认为应当将环境侵权案件独立出来,成立专门的环境案件审判庭,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所有纠纷包括刑事纠纷、民事纠纷、行政纠纷以及执行实行“四合一”的审理方式,为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进而达到防止和减少破坏、污染环境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人类提供清洁、健康、美好的生存生活环境的目的。世界上一些经济发达、环保意识较强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设立独立的环境保护审判法庭,
14、专门负责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裁判,如美国、南非、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在我国,一些省市和地区也开始尝试设立坏境侵权案件审判庭,比如上海、贵阳和无锡都在其中级人民法院中成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庭,还有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还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法庭,这些尝试说明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已是大势所趋,各地各级司法系统应当与时俱进并因地制宜,上好环境审判这门事关社会大众的公开课。 三、结语 环境保护问题涉及公众的身心健康等切身利益,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与和谐。环境立法应当立足于我国社会转型期、环境风险高发、环境意识提升的实际国情,积极探索应对环境危机的公共环境权益保障新机制。环境公
15、益诉讼作为新型的诉讼制度,它的建立、健全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长期的、渐进的、不断深入的探索过程。只有在全体公民和组织都将环境权作为一种公共权益,不断赋予新的法制修订与斧正,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严格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才能不断促进环境公益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徐祥民.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公益诉讼.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2张式军.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山东文艺出版社.2012. 3兰寿松.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机制的缺失与构建.福建法学.2010. 4杨惠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问题研究.河北大学.2012. 5Harold Feld.Savingthe Citizen Suit:theeffect of Lujanv.Defenders of Wildlifeand the Roleof Citizen Suitsin Environmental Enforcement,19Colum.J.Envtl.L.141.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