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治进程下的司法与民意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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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法治进程下的司法与民意关系摘 要 随着全国法律教育的逐步普及,民众内心的法律意识也随之觉醒,参与法律的热情日益高涨。民意往往夹杂着“粗糙零碎”的法律知识与强烈主观的道德判断,这难免会与理性的司法相互冲突。司法与民意各自有固有的缺陷与优势,必须正确理顺两者相互的关系,两者的良性互动对于建成法治社会影响重大。在法治成熟的社会里,司法需要民意的监督,这种监督并不意味着干涉与左右司法审判,而仅限于司法腐败。 关键词 司法独立 司法腐败 民意 价值取向 作者简介:熊建国,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09-02

2、 群众对正义的判断往往集中体现在司法的公正性上,一个社会中的重大案件经常会挑动司法与民意之间紧绷的神经。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向来十分强调“群众路线” ,其特点就是要求司法审判在依据法律的同时,要反映民意、体现民意、采纳民意。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这种“群众路线”甚至彻底压倒了司法的权威性,产生了“联合办案” 、 “群审群判” 、 “贫下中农高等法院” 、公捕公判大会等畸形的法律实践活动,将司法的公正性扭曲为民意的公正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以及民众参与法律的热情逐渐高涨,民意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参与的形式更加多样化,监督的针对性更加突出,甚至在个案中能起到主导司法的作用。今年以来,备受关注

3、的薄熙来案、李天一案等均采取网络直播方式进行公开审理,这种现象表明中国司法正在走向独立、公开、成熟。然而民意主导司法的情况仍然需要值得警惕。很多群众不懂法律的专业概念和司法的逻辑推理,对待法律问题往往以非理性的感情来判断是非,当然也不能接受“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无效”这种法律理论适用于一个恶贯满盈的黑社会老大身上。在这种群体心理学的作用下,对正义的关注往往会导致非正义的结果。 在看待司法与民意的关系问题上,社会上出现了许多的争论。卢梭指出,我们每一个人都把我们自身和我们全部的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而且把共同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接纳为全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司法作为一种公意力量,它从本源上是来自于

4、群众权利的让与。所以司法与民意之间必然存在着某些联系,可是当独立的司法与独立的民意相遇时,如何准确把握相互之间的关系。昂格尔曾指出:“公平愈是屈从于规则的逻辑,官方法律与老百姓的正义感之间的差距就愈大。 ”在一个法治日趋完善的社会里,笔者认为要合适科学地理顺司法与民意,重在要认清三个问题:民意如何辨别?民意是否是司法的价值取向?民意与司法冲突时,选择谁?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面有这样的论述:人民也可以产生集体性的腐败,集体性的腐化行为。民意如果被扭曲,民本主义如果被误读,就会导向民粹主义。正确认识民意其实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评价民意应该有一个科学的调查数据作为支撑,而不是将民意建立在片面的、简

5、单的、感性的言语上。值得注意的是,民意并不是价值判断的原则,并不能代表对终极价值的思考,也不是法律价值的范畴,因此民意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只能起到参考作用,而不是决定性的作用。民意的扭曲或者扩张是具有危险性的,会直接威胁到法律的权威与整个社会的稳定,要坚决杜绝民意从民本主义向民粹主义的转变。 在把握民意、探求民意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认清民意的特性,尽量克服在认识上存在的偏差。一是民意不等于道德上的同情。 “人会由于其他感情的生灵欢享幸福而感到快乐,由于他们遭受不幸而感到痛苦” 。现实中,很多民众会对案件的被害人产生同情偏见,这种同情会激发民众内心的痛苦,从而产生严惩犯罪份子平衡痛苦的心理需要。基

6、于这种心态产生的同情并不能代表整体的民意。二是民意不等于媒体舆论。当今社会媒体舆论的力量已经不能小觑,甚至在某些场合已经成为影响司法的重要因素。媒体舆论表达的观点仅仅是记者、作者、评论家等对社会事件的个人看法,可亦有别有用心的媒体不排除利用这种机会取得利益,例如扩大自身知名度、间接收受贿赂等,这样的媒体舆论显然不能等同于民意,否则必将给司法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三是民意具有可变性。民意会因为主客观条件的改变而发生改变,同样是一起驾车撞人事件,民众可能会因为驾驶者身份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看法,假如驾驶者是某位官员,民众的第一想法就是恶官欺民,当今当官的太霸道;假如驾驶者是一个富翁,民众的第一想法往往就是

7、感概贫富差距太大,贫民连狗都不如;假如驾驶者是一名孕妇又会怎样,多数民众的想法是同情怜悯,甚至在潜意识中认为该孕妇肯定是过失撞人的,应该减轻责任。民意在评价事物时并没有一套成文的评价标准,会随着感情的不断波动做出非理性的结论,因此民意也是在不断变化之中的。四是民意具有不可测度性。在现代中国,民意是存在的,尤其是在某些影响力大的案件经过媒体热炒后会形成一种所谓的民意。民意作为一种思想意识的综合,会因为各种错综复杂的因素渗入而显得更加复杂多变,所以这种民意是很难测量的。在直接民主制的情况下,通过全民公决、公投的方式所得到的结果,最后可以作为民意。在间接民主制的情况下,通过人民代表或者民意代表的方式

8、所达成的意见,也可以作为民意。可是在司法活动中无法适用民主制度,难以用一个民意调查来总结出民意,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来表达民意,这是对法官独立行驶司法权的亵渎,因此在司法活动中究竟谁能代表民意是无法测度的。五是民意容易被人为操控。现在所谓的“网络推手” 、 “网络水军” 、 “网络打手”的存在,这样一种现象说明完全通过某种手段操作民意。在震惊全国的“长春高中生打篮球引冲突被砍身亡”案件中,当事人吴天昊与郝志鹏的亲朋好友在网上开展了激烈的论战,各述事情经过,互相指责对方存在过错。这样的民意就像是“群众运动” ,只要有人发起,就会形成一种难以抵抗的潮流,从而会扭曲法律事实的本身,将司法的公正性彻底摧

9、毁。六是民意容易走向极端化。群众在评价客观事物时,因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支撑,所以认识上往往容易被情感所蒙蔽,以内心的伦理道德取代固定的法律评价标准,可能造成评价中的偏失与非理性。一旦这种偏失不能得到有效纠正或者满足,在群体心理的煽动下,很可能产生法律实践中的极端化行为,例如 2009 年 7 月 6 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国营岭南机械厂因申请法院破产,200 多名原职工因对法院判决的赔偿不满聚众冲击南海区人民法院,造成多名法院工作人员受伤。 弄清民意的特性后,接着就要考虑民意是否是司法的价值取向之一,在司法活动中是否应该将民意作为法律实践的考量因素。在现代社会中,有很多人会将民意人为设定成法律的

10、重要价值标准,例如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院长张明新在民意的司法解读中提出,法律是表达民意的载体,而司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实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过程,就是一个实现民意的过程。这种讲法显然将民意的实际价值过分扩大,司法的确来源于群众,但却独立于民意,具有一种脱俗性、超然性。司法司的是法律、法规,并不是用来实现群众民意的。只有法律与其本身所固有的精神和原则才能成为法官审判和判决的依据和支撑,只有这样的审判才是依法审判,只有这样的判决才是依法判决、合法的判决,而民意等因素的影响只会让法官的审判偏离法律设置的初衷和法律运行的轨迹。因为法官首先自己也是一个社会成员,所以不免会受其影响,做出附和公众舆论的不公正的

11、判决。法官可能受到因媒体报道形成的舆论压力,而不能坚持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识,违心地做出判决。 司法应该上与权力保持距离,下与民意保持距离。我国法律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干预。实际上民意就是社会上机关、团体、个人不同意见的综合,间接上说明司法的独立性同样适用于民意。从法理学角度考虑,民意本身具有多变性、不可测度性等特性的存在,而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成文性,民意的特点决定它不能像法律那样成为判断是非的标准,不可能成为司法活动中价值的取向之一。既然民意并不是司法的价值取向,那么现实中的民意是怎么样渗入到司法活动中?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舆论的压力迫使法官审判时心理的变化,

12、导致在判决的结果中不得不考虑的民意,从而可以缓解自身审理案件的压力;二是民意能够让某些领导察觉到危机感,错误认为不能满足民意,可能会影响自身执政成绩,于是以政治的形式影响法官审判,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也算是司法腐败的一种。 在法治比较成熟的社会,当独立的司法遭遇独立的民意,司法往往要坚持独立的品格,甚至是与民意背道而驰。在美国就发生过焚烧国旗案例,1989 年,美国最高法院以五比四判定:在公众示威中焚烧国旗属于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表达自由”保护的行动。而当时的民意调查表明,四分之三的美国人希望用法律保护国旗。几年后的另一项盖洛普民调表明,五分之四的美国人表示焚烧国旗并不是属于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

13、范围。 法律主要通过议会民主来体现民意,体现民众的价值偏好或利益的平衡;但司法是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司法推理与民众的日常思维有所区别。事实上,民意可以影响到法律活动中的立法与执法两个阶段,但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民意不能成为法官判决的依据。多数民意如果产生对司法的不满,最有效的途径是从立法层面上参与进来,通过法定的程序改进法律。社会上绝大多数人不认可的法律必定不是良法,迟早会得到更改,我国的立法体制亦说明这种法律更改的可能性。民意不应左右司法,但仅限于司法的审判过程,在司法的行政体制上当然仍然可以进行约束。要防止司法活动中行政权力干预到司法审判中,舆论依然可以发挥强大的监督作用,从而制衡行政公权

14、力破坏司法的公正。 中国司法正处于转型时期,司法尚难独立于权力,也难独立于民意。当前,要减轻民意对司法的猜忌与怀疑,关键在于如何增强民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度。司法权威的形成,源于长期的法治文化的积累、法官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信念,同时,更有司法体制的现实保障。首先,要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面,不断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民众只有了解法律、懂得法律,才能站在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才能理解司法的判决。其次,要坚持法官职业化、独立化、精英化路线,坚决防止司法上的权力、金钱腐败,要加大对司法的投入,保障法官的生活水平,强化法官的法律素养与职业道德。最后,要疏通和引导好舆论和民意的表达渠道,完善舆论监督的制度。民意就像洪

15、水,可疏不可堵,缓解民意对司法的不理解,最正确的方式不是充耳不闻或者屏蔽言论,而是正确引导民意与舆论监督的范围与方向,将监督的重点集中在司法公职人员是否有贪污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集中在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漏洞、是否存在冲突,集中在执法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过执法权限、是否存在消极执法上,从而减轻民意在案件审理过程对法官形成的心理压力与暗示,为法官的独立审判创造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12. 2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3徐阳.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中国法学.2012(2). 4贺卫方.司法应与权力和民意保持距离.21 世纪经济报道.2004 年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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