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权界定的实证分析【摘 要】产权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安排的核心。当前,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呈现出由少数“农村精英”控制、普通社员依附的现象,表现为少数核心社员占多数出资额,并由此掌控了合作社的决策权和收益权。在当前我国农村地区人力、物质资本极度匮乏的情况下,这种产权结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背离了合作社的初衷。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合作社对“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使其陷入理想与现实的两难。当前,应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等方面入手,完善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环境,使其达到真正为农民谋利益的目的。 【关键词】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有权;剩余索取权 引言 作
2、为经济组织,产权问题是合作社制度安排的核心问题,一般认为,合作组织的产权涉及所有权、决策权、投售或采购权和剩余索取权等。理论研究表明,由于合作社原则的采用和特殊的所有权形式,合作组织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组织的特殊产权结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成员资格严格限定在回顾者成员中,剩余索取权并不能开放地交易;其二,合作成员对合作组织没有独立所有权,而只拥有其大致相同份额的货币价值的求赎权,所有涉及其个人股份的决定都由整个合作体做出;其三,合作社成员通常无法以市场价格卖出股份,其时间预期被降低1。总之,合作社成员很难促使经理人员的运作符合每个成员的利益,合作社的代理成本,明显偏大。 随着 2007
3、年合作社法的出台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于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开始走向规范发展阶段,通过对产权问题的系统探讨,有利于把握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特性,对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运行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权结构分析 限于资料,对于新疆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界定状况,不能给出一个全息图,此处主要是通过对调查的 6 家新疆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回收问卷,从资产结构、个人产权、法人产权、政府资助和公共积累等方面进行实证分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结构 从表 1 可知,在 6 家被调查的合作社中,有 2 家是依托农技部门
4、和公司组建的,其他 4 家都是由大户发起成立的,属于典型的能人牵头型合作社。由于各类发起、参与主体不同,产权主体呈现明显的多元化倾向,从而导致组织成员呈现非对称状态,成员同质性和耦合性较差。 从组织规模来看,6 家合作社的总体规模都不大,社员人数最多的206 人,最少的只有 75 人。股金最多的是 5000000 元,最少的是 20000元。另据调查资料显示,在 6 家合作社中,出资最多的是合作社成立之初的核心成员,社员入股比例分布较低,股份集中在少数大股东手中。 从组织决策权和收益分配情况看,4 家合作社执行一人一票制,2 家执行一股一票制。收益分配以股金分红与返利结合为主,在实际运行中,两
5、者的比例各不相同,但存在一个共同的倾向是偏向于股金分红。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产权、法人产权界定 从表 2 可以看出,6 家合作社都要通过缴纳会费或以物资出资等方式取得社员资格,合作社的个人产权基本得到明确,其中 4 家以社员证形式确定,2 家以股金账户形式确定。这种个人产权明确的确立有助于解决剩余索取权和净资产处置权的配置。在法人产权的界定上,只有 2 家合作社是挂靠有关单位成立的,4 家是由大户发起设立的,而且都到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并取得了法人资格。说明目前新疆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产权还是比较清楚的,但是不能说合作社的责、权、利等都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因为在实际运行中,合作社内部还
6、是会产生权益被侵犯受损的情况。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共积累的产权界定 公共积累的产权界定主要反映在合作社成员退出和新社员的加入上。6 家合作社均不特别限制社员退社,不过合作社都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就是一旦退出了合作社,以后再想加入就很难了。在社员退社不分配公共积累的基础上,对退社有两种规定:退社只退股金;退股金并且负担当年的盈亏。 在被调查的合作社中,6 家合作社都实行“自愿和开放的社员资格制度” ,没有严格限制社员的加入和退出,并且多数合作社认为新加入的社员与老社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但是不同的合作社对新加入社员的要求和规定不同,其中 1 家合作社明确提出以具备一定规模作为入社的条件,还有 1
7、家奶牛合作社要求社员每天提供一定数量的牛奶,余者有通过“限制股价” 、 “同股不同价” 、 “象征性出资”等手段与原有社员区别对待。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资助资金的产权界定 政府资助的资金是合作社的共有资产,不做合作社分配,但其收益可做分配。在 5 家受政府资助的合作社中,有 3 家对政府资助资金的产权界定进行了明确的表述,2 家未予回答,这涉及合作社的内部控制问题,产权关系尙不清晰。受政府资助的 3 家合作社都将资助资金作为合作社的发展基金,社员退社时这部门资金没有虚拟化,合作社成员不能带走。这实际上也形成了政府资助资金的模糊产权,由于新疆地区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有向股东倾斜的趋势,所以大
8、股东成为政府扶持的实际受益者。二、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安排特征 新疆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安排,体现了以下特征:(1)产权主体多元化。合作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托政府或者其他职能部门、企业等组建的,一部分则是由种养大户发起成立的。这些领办者理所当然的成为了合作社的主要控制者,一般农户只是合作社的使用者,他们是合作组织中的弱势群体,对组织发展没有或缺乏足够的激励。(2)政府资助资金的产权不明确。新疆自治区政府每年安排 2000 万元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产品质量认证和优势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和仓储设施建设以及人才培训等。政府扶持
9、资金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一般属于不可分配的资本,被归为积累资金,这部分资金在产权上尙不明确。 (3)公共积累产权界定不清。运作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建立在共有资产的基础上的,共有资产中必然包括一部分积累资金。但目前公共积累在产权关系上是不明确的,理论上讲应该归为社员集体所有,但实际上社员却感受不到所有者权益,集体所有目前还处于混沌状态。 三、立法后新疆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界定了合作社的法人产权和个人产权。关于法人产权的界定:合作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与其资产相应的责
10、任2。法律对合作社成员财产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对农民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和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明晰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个人产权和法人产权,对公共积累的个人量化客服了传统合作社产权模糊的弊端。然而,立法后新疆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安排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产权模糊仍然存在 新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来源有两条渠道:一是成员投资;二是外部投入。随着社员的增加,国家扶持资金的增加,组织盈利水平的提高和内部积累的增加,各个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边界会变得越来越模糊,极易出现投资主体侵蚀国家和社员个人产权及其收益的问题,降低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导致收益分配的混乱,社员的个人利益和组织的集体利益不
11、能得到有效的维护。新疆绝大部门合作经济组织是由龙头企业或个别社员提供资本金并主要由这些投资者控制的具有盈利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性质、功能的异化,必然使反映合作经济组织本质特征的按社员惠顾额分配盈余和资本报酬有限的分配原则和基本制度不能实现。 (二)难以形成有效的产权激励 法律规定合作社的公积金制度为:不设定法定公积金制度,是否提取由合作社自己决定;公积金量化到个人账户;成员退社时可带走相应账户内的公积金。这种规定不利于合作社的稳定发展和形成有效的投资机制。新疆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面临的严重问题是资金短缺,在农民经济实力普遍实力匮乏的情况下,合作组织的公共积累是组织运行和发展的重
12、要资金支持。法律规定的公积金制度将使合作社的资金基础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合作社成员具有的分配盈余倾向和退社时带走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产权安排,使合作组织缺乏投资激励和稳定发展的基础,容易导致“有利就合、无利就散、遇险就跨”的现象。 四、新疆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产权建设 产权建设是新疆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取得竞争优势和较高绩效的制度基础,它的保障功能、配置功能、激励功能、约束功能和收入分配是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确立市场主体地位,作为“理性人”进行高效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 (一)建立明晰的产权机制 新疆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应该具有明确的产权机制,首先是个人产权明晰。基
13、于新疆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合作组织成员应当通过缴纳股金以取得社员资格,不管涉及多少个投资者,不论是资金入股,还是以实物、劳务、技术入股,合作组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其成员建立账户,用以明晰产权。其次是法人产权明晰。要改变新疆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挂靠有关单位、以社团形式登记甚至完全不登记而导致的法人财产权模糊的现状,必须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要承认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责任、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充分发挥合作组织的组织生产、适用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此外,政府资助资金的产权界定也很重要。政府资助合作社发展是一种普遍现象,一般
14、按照接收时的现金入账,作为合作组织的共有资产,不用于合作组织内部分配。由于目前新疆地区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倾向于大股东和控制者,他们成为了这部分收益的主要占有者。合理的办法是界定政府资助资金的产权归属,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在合作组织实力发展壮大、组织运行规范以后,从合作组织每年的利润中扣除一定比例的提留,期满后全部归还。这样一方面避免了无偿使用条件下资金使用率低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校正了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二)公共积累的产权界定 传统合作社的公共积累的模糊产权有其一定的经济合理性。对合作社公共积累的产权界定,应该从界定产权的成本角度进行分析,一般来讲,在合作社发展初期,合作组织公共
15、积累的数额较少,但将这些积累明确到每个成员的成本较高,建立排他性,阻止其他农民入社所带来的收益可能不抵合作社吸收新成员带来的规模经济效益,合作社花费资源创立的使合作社股权可转让的手段给社员带来的股权增值也可能得不偿失。也就是说,当产权界定的成本高于其所带来的收益时,合作社公共积累的模糊产权就是一种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 当合作组织规模发展壮大到一定程度,对公共积累的产权界定能够带来净收益时,也就产生了界定这部分产权的必要。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新疆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在发展中,将每年形成的公共积累量化给社员,以此明确公共积累形成的收益归属。基于这种公共积累产权激励功能的弱化,在合作
16、社成员退出时,可以带走缴纳的出资额,公共积累部分即使能够得以量化,也不能分配,但是可以采取继承或者内部转让等方法。这种产权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融资激励机制,保证合作组织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冯飞.中国西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2徐旭初.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3孙亚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机制分析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4周春芳,包宗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结构实证研究以江苏省为例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10. 5肖湘雄,冯飞.西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困境与对策J.科学.经济.社会,2008. 作者简介: 杨姗姗(1989-) ,女,新疆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2011 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学。 郭艳芹(1968-) ,女,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新疆社科院在读博士后,新疆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