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工会维权职能的不足与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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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谈我国工会维权职能的不足与完善【摘 要】工会是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的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在职工维权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工会法关于工会维权职能以及职能有效实现的法律依据仍不完善。 【关键词】工会;维权职能;集体谈判;罢工权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之一,要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即要以职工群体利益的有效维护为保障。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职工合法利益的代表。我国的工会法于 2001 年修改之后,更是从法律层面的高度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纳入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范围。虽然我国的工会立法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工会维权职能

2、的发挥,维权工作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全国范围内的劳资纠纷不断,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文拟从立法视角探讨我国工会维权职能存在的不足,并进而探讨完善的对策。 一、我国工会维权职能存在的不足 (一)工会集体谈判权缺失 集体谈判是职工代表就劳动条件、待遇等内容与企业进行谈判,拟签订惠及全体职工利益的协议。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它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可以有效促使劳资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妥协,使权利的拥有与交换符合职工的预期。2集体谈判是一种工会最常用的维权方式,有学者认为“一个工会能否行使对工人的代表权,往往首先表现在它能否与雇主进行协商谈判和签署

3、集体合同上。 ” 我国工会法中关于工会集体谈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较为概括模糊。劳动法上作出了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签订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对比国外的有关立法例,如韩国工会法就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企业不得拒绝与工会代表签订诚意的协议。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关于工会集体谈判的立法态度是“可以” ,仅仅停留在“提倡”的层面上,并未形成一种强而有力的制度保障。 而且,实践中集体谈判形式主义较严重。例如,相关的集体合同文本均属于格式固定且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范本,所谓的签订集体合同也往往是通过一个签字仪式的形式来完成,双方并未就具体内容开展过多的谈判,都不重视其中的内容。而且很多时候,

4、劳资双方并不一定按照集体合同的有关约定来处理双方的法律关系。在大部分企业中,由于工会缺乏组织、人事、经济上的真正的独立性,通常都受控于企业,则工会代表职工利益群体与企业之间开展所谓的集体谈判也难以真正有效的实现。 (二)工会集体罢工权缺位 罢工权是指一定数量的劳动者为改善劳动条件而集体停止工作用以对抗用人单位的权利。为了向企业施加压力,职工群体可以采取罢工这一集体谈判的重要手段,以促使劳资双方的谈判成功。我国的 1982 年宪法修改后没有对罢工做出过明文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00 年批准了3联合国国际经济、社会、文化公约 ,一定意义上接受和承认了罢工在我国立法上的合法性,但在国内立法上关

5、于罢工的规定仍然是不明确的,而且实践中往往是被禁止的。所以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中,集体罢工权的缺失,意味着企业职工没有集体行动的权利。如此不对等的权利失衡,将直接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三)法律责任追究体系不健全 我国工会法第 51 条对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其中第一款明确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工会法的规定,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会工作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恢复工会工作人员的原工作;如果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第二款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会工作人员有侮辱、诽谤或者其他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

6、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上述规定中,第一款主要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第二款则是性质更为严重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但第二款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侵犯工会工作人员人身权益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雇工会工作人员或者不兑现其待遇承诺等” ,根据规定,并不适用行政或刑事责任的追究。 工会法第 52 条也主要是对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了进一步规定,并没有适用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由于我国工会法关于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设置的不够合理,造成侵害工会工作人员权益的行为人违法成本偏低,导致工会法的法律权威无法真正确立。正如有学者所言,在部分人眼里,4只有民法、刑法等才是需

7、要遵守的法律,工会法属于可以不遵守的法律。二、我国工会维权职能的制度完善 (一)完善集体谈判制度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多数国家的工会法上都建立了集体谈判制度以保障职工群体的利益。笔者认为,为促进我国工会维权职能的发挥,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工会集体谈判制度。 首先,修改立法明确赋予工会与企业开展平等谈判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签订集体合同,立法赋予工会的权利是“可以” 。笔者认为,应当将“可以”转为“有权” ,即明确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签订集体合同。如此,工会的权利将得到质的改变,这可以有效弥补现行立法的漏洞,防止企业方面逃避与工会谈判。 其次,通过立法明确工会集

8、体谈判的时间要求。俄罗斯立法规定,作为劳资双方在谈判期间全脱产,保留平均工资 3 个月,所有花费依法给予补偿。俄罗斯的谈判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供我国集体谈判制度立法借鉴,我国的工会立法上也应该明确集体谈判的期间。 再次,立法防止企业单方控制集体谈判。俄罗斯立法规定,不允许雇主建立并资助的组织代表或以职工的名义进行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我国的工会法虽然也对保障工会独立自主参与谈判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比如明确企业主和其代理人不得加入工会,但仍然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作出防范企业主控制集体谈判的有关规定。 5总之,强化我国工会集体谈判制度的指导思想,就是要使集体谈判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建立集体协商的相关救济

9、制度,加强工会的集体谈判权。 (二)构建罢工制度 1、建立罢工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罢工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经济权利。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罢工制度,究其原因,主要是政治思想问题,而非立法技术问题。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笔者认为,在我国立法上增设罢工权有其必要性。 从罢工与劳资纠纷的角度来看,当工会有了合法的罢工权之后,工会的法律地位就会提高,可以更好地与企业进行交涉,可以预先避免许多劳动纠纷的发生。正如有学者所说,从源头上去控制劳资纠纷的发生,与加强劳动立法以及司法保护职能等等事后的处理手段相比,同等重要。西方的司法实践证明,在立法上确认罢工权,形成直接的

10、劳资对抗关系,更有利于劳资矛盾的及时显现和有效解决,罢工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2、科学设置工会罢工权 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律中规定工会罢工权,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技术,同时对工会罢工权的行使作出合理的限制: 首先,禁止组织政治性罢工。根据国际法上的通行规定,罢工的主要目的是出于经济目的,为的是争取更大的职工利益,比如对抗企业方的歧视性待遇、干涉工会等行为。工会组织罢工,不能有政治性目的,6只能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严禁滥用工会组织罢工权。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在劳资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期间,工会不得组织罢工。国外也有类似相关规定,如韩国劳动争议调整法规定,劳动争议提交仲裁的

11、,十五日内不得采取争议行为。我国台湾地区的工会法规定,罢工必须在经过调解和仲裁程序以后方可进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规定都在于防止罢工权的滥用,以免影响社会稳定。 再次,禁止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部门组织罢工。如国防、供水、电力、卫生等涉及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行业部门不得罢工。世界各国立法中一般都有类似的强制性规定,该类行业部门的职工利益由国家予以整体调控,以保障劳资双方关系的基本稳定。 最后,实行工会罢工审批制度。由于法律上有关于罢工的主体、条件、方式、限度等的相关规定,所以罢工的审批可以很大程度上预防、控制不合法或超过必要限度的罢工行为的发生,而且审批机关可以指导罢工群体如何依法行使罢工权。国外立

12、法中多有此类规定。如日本劳动关系调整法详细规定了罢工的报告和审批制度, 韩国劳动争议调整法对罢工报告作了明确规定。 (三)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2001 年工会法修改后,新增了一章“法律责任” ,包括六个条文。通过前文分析可知, “法律责任”中只有第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了侵害工会工作人员的民事责任,但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无法有效实现法律责任的追究,导致了工会法缺乏权威性。 7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韩国、日本工会法 “罚则”专章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学习其先进立法经验,增加罚则的范围与内容,加大处罚力度,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工会法树立起真正的权威性,工会才能有效行使维权职能,挺直腰杆为

13、职工维权,工会的法律地位才能得以巩固。从中可以看出,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加深,中国加入 WTO 以后,对劳动权利重视程度远远没有和国际接轨,劳动关系相关问题的法律法规建设体系还不完整。关于法律责任的追究制度,除了要完善立法,为执法提供合理依据,同时还要加强执法监督。应该从根本上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秩序、集体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保护条件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建立严格的检查监督制度,更好的解决工会法执行问题。 三、结语 工会维权是我国劳动关系中重要内容,但是由于工会组织缺乏独立性、工会维权职能的立法保护不足,导致了我国的工会组织在职工利益维护中的作用发挥微乎其微。要强化工会的主体作用与职能,必须从立法

14、上保障工会有足够的维权力量。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完善现行工会立法,建立并完善集体谈判、罢工、法律责任追究等制度,改变我国工会法权威缺失、职能虚设的现状,真正发挥工会的维权职能,有效维护广大职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工会作用得到发挥,职工权益得到维护,有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有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参考文献 81 杨体仁.劳动与人力资源管理总览M.中国物资出版社,2000 年版,第 856 页. 2 常凯.劳权论一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M.中国劳动出版社,2004 年版,第 523 页. 3 关怀.应当依法保障工会主席的职务和职权N.工人日报,2004年 2 月 27 日第五版. 4 王新梅.我国工会制度的重建与发达国家后的特点EB/OL.社会政策网,http:/www.social_policy.Info. 基金项目: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2 年校级规划课题比较法视野下的工会维权职能问题研究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杨朝峰(1979- ) ,男,浙江丽水人,湖州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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