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气候资源所有权问题的几点看法.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757381 上传时间:2019-03-14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0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气候资源所有权问题的几点看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关于气候资源所有权问题的几点看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关于气候资源所有权问题的几点看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关于气候资源所有权问题的几点看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关于气候资源所有权问题的几点看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关于气候资源所有权问题的几点看法摘要:2012 年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的出台引起了民众广泛的质疑和反对,也引发了学界广泛的关注。笔者由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的出台引发了一些思考,谈了自己的一点浅见,认为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并且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物,也符合所有权设定的条件,采用国家所有权模式更有利于气候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关键词:气候资源;所有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65(2013)03-0102-05 2012 年 6 月 14 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2、 ,其中将气候资源规定为国家所有,最为引人注目。因此,笔者由条例引发了一些关于气候资源所有权问题的思考。 一、气候资源所有权问题的研究意义 首先,解决气候资源的所有权问题有利于避免民众对黑龙江条例的误读,也有利于消除企业的担心。正如崔建远教授所言:“在实际生活中,很多问题必须根据所有权理论才能解决。 ” 其次,在环境不断恶化,煤炭等不可再生资源越来越少的今天,太阳能、风能等既干净又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越来越受到重视。而2且,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开发潜力巨大。有专家研究表明:“如果世界上四分之一的沙漠铺上太阳能电池,全球用电就可以解决了。 ”因此,只有明确气候资源的所有权主体,才能有效防止非所有

3、权人对气候资源的滥用,解决企业无序开发、大肆圈地占地等问题,实现气候资源的合理配置。 再次,要更好地开发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必须要有相关的法律保障,而明确气候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则是构建气候资源相关法律框架的前提。 二、研究气候资源所有权必须解决的问题 研究气候资源所有权十分必要也十分具有现实意义,而要弄清气候资源的所有权问题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气候资源是否属于自然资源 黑龙江相关部门在回应公众质疑时说,该条例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是有宪法、法律依据的。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

4、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因此气候资源也应属于国家所有。 此种解释十分符合逻辑,确实有一定道理,但我们必须先搞清楚一个问题气候资源是否属于自然资源?要回答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 1 自然资源的特征 肖乾刚教授认为自然资源所具备的特征包括:自然性、整体性、有3限性和可变性;而崔建远教授认为还需具备价值性。 2 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 笔者将气候资源与自然资源的特征相比照,认为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理由如下:第一,气候资源在自然界中客观存在,并且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因此满足自然性的特征。第二,气候资源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与土地等其他自

5、然资源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符合整体性的特征。第三,气候资源也符合有限性和可变性的特征。虽然气候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但在现代的技术下,气候资源还难以全部满足人类的生产生活需求。再者,由于人类对环境的影响,因此气候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也会发生变化。第四,气候资源具有价值性,它能满足人类的很多需求。 (二)气候资源是否有包含在法律“等自然资源”之内的可能性 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但我国宪法 物权法等法律里面所罗列的几种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里并没有将气候资源明确列入,气候资源是否有包含在国家所有的“等自然资源”之内的可能性呢?因为根据汉语常识, “等”这个字既可以只指“等”字之前的范围,也可以表示除了“

6、等”字之前的范围还有一些没列举出来的范围。下面笔者将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1978 年宪法第六条规定:“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1982 年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通过对比,我们发现 1982 年宪法用“等自然资源”代替了 1978 年宪法的“其他海陆资源” ,这表明立法者也认为会有4越来越多的自然资源可能成为国家所有,不仅是单纯的“海陆资源” ,用“等自然资源”这样的表述“为未来扩大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范围留下余地” 。 比较现行宪法和物权法 ,我们发现宪法中

7、明确列举了矿藏等八种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物权法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了海域、野生动植物、无线电频谱这几种自然资源。这也充分说明了宪法中“等自然资源”是除了之前所列举的自然资源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自然资源能为国家所有。因此,气候资源现在虽未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国家所有,但不排除未来法律会将其明确规定为国家所有,它是完全有可能包含在法律“等自然资源”之内的。这也再次说明了研究气候资源所有权的价值性。 (三)气候资源是否属于物权客体物 要研究气候资源的所有权问题,首先要搞清楚气候资源是否属于物权的客体物的范畴,若气候资源连物都不是,那它就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也就无所有权可言了。 由于我国民法学者对物的理解的不

8、同,因此,对气候资源是否属于物的问题也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很多学者认为气候资源不具备物的相应特征,因此不是物,但笔者不赞成此观点,理由如下。 (1)传统物权法理论认为,作为物权的客体物,必须是有体物,如德国民法典第九十条规定:“法律意义上的物,仅为有体的标的。 ”据此理论,许多学者就认为气候资源根本看不见摸不着,不是有形物,因此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也就不属于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5无形的东西也逐渐被人们所支配和控制,用于满足人们的需要。如梁慧星教授认为:“由于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电、热、声、光等能的广泛利用,迫使扩张物的概念。于是,电、热、声、光等自然力,亦被称为物,而不拘于有形

9、。 ”因此,无形的物成为物权的客体是必然的趋势,也逐渐被越来越多的民法学者所认同。气候资源虽然无形,看不见摸不着,但这并不能妨碍其成为物的理由。 (2)传统物权法理论奉行特定主义原则。有些学者认为气候资源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根本无法特定。但“在客体方面,自然资源使用权客体的特定性有的并不具备,有的则要求不严格” 。而且,自然资源难以特定化是大多数自然资源的共性。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国家所有的那几种自然资源很多也很难特定化,如长江之水会东流人海、野生动物会迁徙至异国他乡从传统物权法角度看,它们确实无法满足特定性的特点,但仍为我国法律所确立为国家所有,这表明自然资源很难特定并不能成为否认其为物的原

10、因。 (3)独立性也是物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气候资源是一个集合概念,因此很多学者认为其不具备独立性的特点。的确,气候资源在物理上是不独立的,但现在越来越多的民法学者认为,物的特定性不仅仅是指物理上的独立,更多的是一种经济上的独立,即能否作为独立的交易对象或标的。现在,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已经具有独立的价值,可以作为独立的交易对象,已经实现了经济上的独立。因此,笔者认为气候资源具备独立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气候资源具备物的几个基本特征,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6因此,具备设定所有权的前提条件。 三、气候资源可以采用的所有权模式 既然气候资源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满足设定所有权的前提条件,那么气候资源应该采

11、用何种所有权模式就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就几种常见的所有权模式进行探讨,希望能解决气候资源所有权模式的问题。 (一)无所有权模式 无所有权模式就是任何人都不享有所有权,不允许任何人进行开发使用。南极冰川资源就是典型的无所有权模式。若采用这种模式,气候资源确实会得到很好的保护,但气候资源若不能用来满足人类发展的需要,显然也是对气候资源的浪费。而且,现在亟需通过开发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以解决传统能源短缺的问题。因此,采用无所有模式是不合适的。(二)私人所有权模式 私人所有权模式就是将气候资源的所有权交由私人所有。私人主体若享有所有权,则其就可以排除他人行使任何所有权权利,且其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进行开

12、发使用。采用这种模式会导致,明明具备开发资质的自然人或组织,因对气候资源不享有所有权而不能进行开发利用;反而不具备开发资质或设备的自然人或组织,却可能对气候资源享有所有权。这样不仅会导致对气候资源的浪费,还会剥夺人们平等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的权利,甚至可能造成气候资源被国外的人或组织所控制,从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因此,也不能采用私人所有权模式。 7(三)公共所有权模式 公共所有权模式就是气候资源为公共所有,所有人都可以自主地享有所有权。气候资源确实包含一定的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很多学者认为应采用公共所有权模式。但若采用此种模式可能会导致人们对气候资源过度开发和利用,导致“公共地悲剧” ,从而对气

13、候资源造成破坏。因此,采用这种模式也不合适。 (四)国家所有权模式 国家所有权模式就是由国家享有所有权,国家可以将使用权等部分权能交给私人,并对私人开发利用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相应的限制。采用国家所有权模式可能确实会加重个人或企业的负担,但笔者认为,采用这种模式是利大于弊。第一,若采用此种模式就可以通过国家的支配使气候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高效的利用。第二,企业可以平等地对气候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这里的“平等”是指法律上的平等,只要企业具备相应的设备、达到相关的标准就可以平等地获得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的权利;反之,则不能享有这样的权利。第三,有利于法律制度的设计。如可遵照传统的自然资源所采用的“国家所有权

14、私人用益物权”的制度模式。第四,国家的实力比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强大,国家可以组织专门的技术团体对气候资源的开发技术进行深入的研究;可以通过政策、资金的支持鼓励私人对气候资源进行开发。最后,已有一些国家将其规定为国家所有。如 1996 年乌克兰宪法第十三条就有规定气候资源等自然资源为国家所有;1993 年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的土地、地下资源、水资源、领空、森林、动植8物界和一切天然财富均为国家财产。 ” 通过对各种所有权模式进行比较,笔者认为采用国家所有权模式可能会更合适,更有利于气候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持续性利用。 四、结语 气候资源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它符合物权客体的特征,因此,为其设定相应的所有权模式,不仅可以更好地规范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也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采取国家所有权模式也更有利于气候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责任编辑 张月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