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官制度的理性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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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基层法官制度的理性思考摘 要法官的素质是司法改革的基石,作为承担全国法院 80%案件审判任务、占全国法官人数 80%的基层法院法官素质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司法改革的方向、进展和整体效果。针对目前我们基层法院法官所处的现状,笔者将从多方面来探析其司法能力提升的具体路径,以便更快、更好地实现基层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 关键词基层法官;司法能力;法学教育;公开选拔制 近年来,有关我国基层法官职业面临的风险不断被曝光,针对法官的恶性伤害事件也逐见报端。但是法官职业的高风险不仅仅来自这些可能发生的外部伤害,更来自自身超额的工作量和他们巨大的心理压力。由于诉讼门槛和诉讼费用的降低,大量的纠纷涌入基层

2、法院。除此之外,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系统人才青黄不接, “新鲜血液”的输送出现严重“循环障碍” 。这直接导致了法官的超额工作量。尽管如此,我国的法官队伍整体上仍然庞大。按国际惯例,13 亿人口,应该有 13 万名法官,可我们现在约有 19 万名法官。同时按照国际惯例,由 19 万名法官来审理每年五六百万的案件量,应当是能够承受得住的。既然如此,为何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会有“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问题仍然突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基层法官超负荷办案的现象比较普遍,法官断层、人才流失问题严重”的描述呢? 一、基层法官司法能力的现状 2法官的司法能力水平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目前,法

3、官队伍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普遍较低,素质参差不齐,直接影响了我国法官及法院的形象,亦不利于案件的有效处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及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目前基层法官司法能力的现状: (一)基层法官队伍人员构成混杂、专业知识水平普遍不高 从 1990 年代初期,中国学界就明确提出了法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问题。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问题也已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和突出的问题。我国现有 3000 多个区县级法院,这是法院系统内最庞大的一个群体,全国 80%的案件一审由其审理。可见基层法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从目前基层法院的人员构成来看

4、,基层法官一是从其他机关调入、社会招干、部队转业而来,二是正规院校毕业的法学专业学生。前者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法学理论功底却相对不足;后者虽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功底,但实践经验相对不足,尚未形成基层法院的中流砥柱。 (二)司法审判能力普遍不高 就司法裁判能力而言,法官合格与否实际是相对于其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社会的相关条件而言的。换言之,评价一个法官是否合格,不仅要从空间上还要从时间和制度上进行评价。经过改革开放,我国逐渐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这种重大急剧的变化,也对法院的功能转换以及法官的从业资格作出了相应的要求。法院不再是单纯的纠纷解决(此处的纠纷只是一些即便没有专业法律知识,但在法院工作几年就

5、可以很好地3解决的民事纠纷) 。新型案件的涌现,案件复杂程度的增加都要求法官具备更高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巧。但是就目前而言,综合考虑时间、空间以及制度等因素,我国的法官能力并不合格。而这也直接导致了文章开头提到的一个现象:法官队伍庞大,但办案效率不高,法官依旧感到压力较大。 除此之外,目前我们的法学院教育所传授的知识大部分是法学知识和精密理性而非司法知识和实践理性。而后者正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所必需的能力。因此,目前我国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并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三)社会生活经验缺乏 为确保司法裁判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法官除了要具备

6、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较高的司法裁判能力之外,法官还须具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考虑老百姓对司法的期待。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今天看来,也许不能适应如今社会的发展需要。但是,该审判方式却贴近公众生活,考虑了公众对法律的理解能力,增强了百姓对司法判决的接纳能力。但现在仍有相当多的基层法官存在调解方法简单、态度粗暴,走过场甚至以判压调的现象。尤其是一些刚从事审判工作的年轻法官,由于缺少生活阅历和调解经验,工作方式方法往往比较直接、单一,很难有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法官的职业道德状态不尽人意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人的因素,但在转型时期的中4国,法官

7、的职业道德状态还不如意,比如有些基层法院法官不注重自身的言行,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等。而正是这些“微不足道”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形象,削弱了法律的威严。 二、基层法官司法裁判能力提升的必要性和意义 由于基层法官素质不高,致使一些案件不能及时审结,草率办案、违法违纪办案现象也时有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裁判势必会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司法活动“公正和效率”的实现程度,将会关系到社会整体的发展大局。基层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的提升,在某种程度上必会适应我国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发展要求,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和经济矛盾层出不穷,因此也必将导致

8、新型诉讼案件的突增。但是基层法院法官素质不高,办案效率低等原因导致一线的基层法官经常处在超负荷工作的状态。因此亟需提升基层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而这也可以保障在现有的法官编制体系下,有效地解决审判工作滞后的严峻局面。 三、基层法官司法能力的提升途径 为保障基层法官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责以及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针对目前基层法官的基本现状,我们须大力提升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 (一)加强基层法官的素质培养 提高基层法官的素质,除了基层法院自身积极推行专业培训之外,必须要加强我们的法学院教育,从而使得法官的预备人选在法学院受教5育阶段,就能获得日后工作中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巧。由于基层

9、法官队伍的人员组成复杂,既有复转军人又有法律等院校毕业生等人员,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对这些人员区别对待:对于“半路出家”进入法院的基层法官就必须从整体上加强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司法能力,而对于“科班出身”的基层法官,就应该注重司法知识和实践理性的培训。但是,由于我们目前的法学院教育所传授的知识大部分是法学知识和精密理性而非司法知识和实践理性。因此我们的法学院教育不可能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很好的司法知识与实践理性教育。此外,中国近代法学知识和教育体系是从西方以书本和立法方式移植过来的,与中国的本土文化并不能很好地适应。而这也导致当代中国法学院的知识与现实社会生活之间存有较大的鸿沟。因此,必须通过多方面的

10、配合而不能仅凭法学教育,提高基层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 (二)规范和拓宽基层法官的选拨渠道 要提高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就必须要了解我国法官的遴选方式。目前我国法官的产生方式主要是公务员准入制。近几年各省法检系统公务员招考条件中几乎大部分的法院都要求报考人员需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该“硬性指标”上至少可以保证在将来的法官队伍中,法官的法学知识水平是在不断上升的。但是,该制度的受体主要是法学院的毕业生,因此,通过公务员准入制进入法院的基层法官相对就缺乏一定的实务能力和社会经验。笔者认为可以推行“公开选拔公务员”的制度。 所谓公开选拔制度是指法院检察院面向社会,从具有任职条件和资格的人员中选拔初任法官

11、和检察官任职人选。 6根据中央组织部与两高联合下发的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制度面向的人员主要是曾有过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的人员,除了工作经历要求之外,还有学历要求:拟任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具有二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笔者认为该暂行办法对于法院系统尤其是基层法院系统的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法官素质和专业化问题。试想,如果一个法学院学生在刚毕业之际就通过准入制进入法院系统,不可否认的是他有着很强的法学知识,或许也有些实践经验,但即便如此,他获得的司法审判知识是少之又少

12、的。但是通过公开选拔进入法官队伍的人却不同。假设一个法学院本科学生按国家规定通过了全国统一司考,然后利用业余时间在律所实习且在毕业之后,又从事律师职业,那么在他具备报考基层法院初任法官的资格时,他至少有两年半的实际工作经验,在这两年半的实践中,通过与法官“打交道” ,他们已经获得了与原来相比较多的审判经验,这些都是对其工作极为有帮助的。 当然,相比于其他国家,我国的初任法官选任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初任法官选任仍有其不足。如在韩国,在通过全国统一司考之后,需要到司法研修院进行为期二年的法律实务方面的系统学习,然后才有可能被择优任命为预备法官,而预备法官又有两年的见习期来积累审判技巧。这一制度在韩国是

13、一种硬性制度,我国的公开选拔初任法官制虽与韩国法官选任制有类似功效,但只是法官遴选的辅助制度。 此外,笔者认为在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时还需考虑一个因素,那就是7法官的地域问题(这并非地方主义) 。虽然我国现在的市场经济已获得巨大的发展,但总体而言,我们仍保留着传统的熟人社会特点。在该社会背景下,法官断案,除了国家的某些强制性规定之外,还有就是传统的规范和乡间的民俗习惯(包括相互之间的“忍让”或“和为贵” ,这其实都是一些民间的规范) 。而这要求法官需要通晓当地的民俗习惯。假若一个“外来人”来到异乡当法官,他既不通晓当地方言,又不熟知当地的民俗习惯,他所熟悉的只是“法律教条” ,那么在该“外来法官”

14、审判的过程中,势必会导致该法官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冲突进而影响裁判效率。虽然也有外来法官办案效率高的例子,但笔者认为这只是少数并不足以代表整体。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惟有正确对待法官的素质问题,提高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的司法能力,才能有效解决的司法知识转型问题,进一步深化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 注释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 ,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25 页。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 ,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39 页。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 ,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39 页。 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2008 年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 ,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34 页。 参考文献 1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M.法律出版社,2004. 2田成有.法官的修炼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83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宫晓雁(1988) ,女,山东潍坊人,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杨婷(1987) ,山东潍坊人,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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