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解读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的效力冲突摘 要: 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被普遍认定为公司意思表示的两种外在推定形式。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各种公章所代表的公司意思与法定代表人的意思不同的情况,产生这种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本文意图通过分析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表征背后的冲突与矛盾,阐述其中的症结原因,结合目前国家法律规定,提出关于两者冲突的一些解决方法。 关键词: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法律效力;冲突 甲为 A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乙为 A 公司印章的实际控制人,乙与 A公司其他股东长期存在矛盾,不肯将公章交出。现乙以 A 公司名义对 B公司提出诉讼,后甲得知,认为乙系出于私人目的提出的诉讼,甲作为法定代表人与
2、A 公司完全不知情,要求撤诉,但乙认为其是实际负责人,掌握公章,有权利提起诉讼。由此,产生了公章与法定代表人在诉讼法上的法律冲突。诉讼主体适格问题只是公司诉讼中的一小部分,由两者之间的法律效力引发的诉讼不胜其数。两者之间效力究竟谁大谁小,值得我们进行具体分析。 一、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的内涵 公司印章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司印章包括社会上各种机构使用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狭义上的公司印章,则是指人们经常所说的公章,是公2司对内进行管理对外展开工作的权力象征,是公司最重要也是最能代表公司的印章。本文所讨论的公章指的就是狭义上的公司印章。 我国最初
3、的印章称玺,见于周礼:“贷贿用玺节” 。郑玄注:“玺节者,今之印章也” 。1而“印章”一词则源于汉代官印,汉代只有级别较高的官员可以直接向皇帝奏事,他们的奏事文书叫奏章,奏章上用印,由此而得名“印章” 。2印章作为传统文化的一种历史传承,逐渐渗入现代社会生活的私人领域,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承认公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形式,相信立法者在制定这个法条时也考虑到了我国官印文化对于现代交易习惯的影响。 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但公司无法像自然人那样自己做出意思表达,为了能够实际取得权利
4、和承担义务,需要特定的自然人来作出行为,而这自然人即被称为公司代表人。在我国,公司代表人制度被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一术语在 1986 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中正式形成。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法定性和唯一性,其具有的一项最基本职能就是对外代表公司执行业务。而在公司内部,最重要的职权就是业务执行3权
5、。 二、效力冲突的原因分析 公司内部真实意思借由法定代表人的签名3或公章这两种外部形式来表达,现代法律也赋予了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相同的法律地位。一旦公章的持有者不能正确代表公司的利益,不能正确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或者法定代表人出于私人的目的作出意思表示,那么两者间冲突就将发生,本文开头的那一幕也就不难理解。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冲突的原因有如下三点: (一)相应制度缺乏,管理状态混乱 公章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有着如此重要的位置,但在立法上关于公章的有效法律法规却基本不可见,与其重要程度完全不成正比。我国公司的公章管理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公章的保管机关不明确,内部相应地管理制度也没有规范,公章的使用十分随意,
6、使得公章的实际持有人与法定代表人极容易相分离,发生公章被盗用、被伪造等情况。公章的管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采取足够健全的管理制度,导致公章落入法定代表人之外的人手中,从而出现公章与法定代表人意思冲突的情况。 (二)制约不甚合理,制度需要更新 现代公司结构的理论基础来自于西方宪政的三权分立理论,公司主要结构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行使决策权,董事会行使业务执行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从而确保公司治理的科学和民主。而追溯中国的法定代表人的起源,不难看出这种制度与中国计划经济千丝万4缕的联系,尤其是与中国的国营(后改为国有)企业的密切关系。4从中可以看出,这个制度的创设虽然考虑到法学理论
7、基础,但更多的考量却是政治体制和历史传统等非法律因素。5随着法定代表人制度的逐渐发展,法律赋予其的特殊地位让法定代表人有不受公司内部控制,突破三权分立格局的趋势,法定代表人制度与公司自治原则相冲突,无法体现公司的意志;而公章在某种程度上作为制约法定代表人的一种方式,一方面由于其管理本身不规范,另一方面因为实践中公章通常由法定代表人掌握,使得公章在制约法定代表人的功能上体现得不是很明显。法定代表人被赋予了较大的权力,而这一点往往成为公章被滥用,公司真实意思无法表达的原因,而公章本身的落后与混乱无法制约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三)矛盾无法解决,外部化为冲突 在公司法的实践中,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呈
8、现越来越多的趋势。例如,在报纸上刊登公章遗失声明或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告。6诸如此类事件的发生都可以看出公司内部矛盾重重,内部意思无法有效形成。而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作为公司内部意思的两种外部表达形式,在公司内部意思无法形成统一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冲突,在笔者看来,这是类似公司僵局的一种情况。公司僵局的实质就是股东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的效力冲突很大部分实际上是内部矛盾的外部化,公司内部人与人之间的不和谐借由冲突这种形式表达了出来。若能有效疏解公司矛盾,公章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效力冲突也将大大缓解。 5三、解决效力冲突的几点建议 (一)重视公章管理,建立规范制度 公章作为中
9、华文化的历史传承,有着其独到的一面,在我国的社会实践中,公章仍被广泛地使用着,要让我国全面取消公章的使用,与我国的实际国情不相符合。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关于公章管理的立法仍很不到位,短期内无法出台相应政策,而公章管理又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笔者认为,公司管理者可以自行在公司章程里设置有关公司印章管理的章节,将公章管理摆在重要位置,引起足够重视。公司印章的管理首先要明确保管机关,保管机关对公章的使用要有相应地细则,保管机关如不能正确使用公章,要负相应的责任,实行负责制。其次,公司其他人员要使用公章,必须按照公司章程中的使用权限等级进行申请,进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同样地,如公章在内部被盗用、伪造、滥用等
10、,致使公司对外发生法律关系,产生了损失,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追偿。公章如今在我国的地位仍然十分重要,理应对其有足够的重视。 (二)逐步推进签名,公章退而其次 放眼全球,除了受中华文化影响较大的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商事行为中已经较少使用公司印章,其主要采用的是自然人的签名7,而我国在加入 WTO 之后,不可避免地要与国际接轨。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一蹴而就将印章全面取消是不可行的。在这一点上,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值得借鉴。台湾的签章制度是以签名为主,盖章为补充。8这种制度在我国也有可行度,它一方面考虑到了民商事中的既有习惯,另一方面也可同步推行签名制度,放开自然人签名6制度。立
11、法机关在考虑到弱化公章效力的同时,也应对签名的配套制度作出全面规定,在社会上建立起相应的个人信用体系。 (三)严格公司治理,落实权力监督 2005 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虽已经过修改,改变了以往立法将公司董事长固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做法,但不可否认,这也只是在形式上稍稍扩大了公司的自主选择权,法定代表人仍具有法定性和唯一性。法定代表人对外的业务执行权,加之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中国特色起源,其权力得到了很大的膨胀,在很多情况下对其无法进行有效制约,造成公司权力配置混乱。笔者认为,若能够将平常的公司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章程来进行,落实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的职权,加强权力监督,那法定代表人
12、的行为也将得到制约,情况将大大地改善,而不是等到面临公司诉讼时才醒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公司管理。内部权力的有序进行,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的意思冲突将再也不是问题。 (四)改革现行制度,赋予公司自治 纵观两大法系,英美法系中的公司代理人的范围更广,公司自治更为彻底。而且由于法律没有对公司委任代理人作出限制,英美法系公司代理人更加多元化,很少存在大陆法系中的一元制公司代表人制度。而在大陆法系,公司代表人既可以由单一的自然人担任,也可以由多名自然人担任,还可以由董事会或者在特殊的情形下由监事会担任。9相比而言,我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显示出了过多的强制性,法律对公司的干预超过了公共政策界限,不利于公司在
13、经济市场的自由发展。我国公司法在法定代表人的人选问题规定上要作出修改,法律仅需提出一种供选7择的模式,不具备强制性,公司可以参照法律提供的模式来选择法定代表人,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主作出决定。另外,在赋予法定代表人权力的问题上,更应严格谨慎,作出一定的修改,公司的对外代表权更应该集中于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之中,对于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更应该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或是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权 力若能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正常运用,真实表达公司内部意思,将有效缓解其与公章之间的效力冲突。 四、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的效力意思冲突原因已很明确,若能对症下药,冲突相信能够得到解决。而开篇涉及的
14、案例,法院在实际审理时更应该注重隐藏在公章背后的公司内部真实意思,若当事人能过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内部的真实意思,应支持相关当事人主张。如今公章的使用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通过法院的判例望能够起到一定指引与警示作用,让公章的问题能够引起世人注意,更好地使用公章。 参考文献: 1王大德.印章的起源和发展J.兰台世界,1989, (4) 。 2陶肇炜.公司印章法律效力研究.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3为论述方便,本文假设法定代表人签名即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排除其他情况的可能。 4顾敏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比较研究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8, (1) 。 5杨宏芹,吴海郎.公司诉讼代表人冲突问题研究J.经济与法制,82011。 6张信林.公章表征的深层次解读J.山东审判,2006, (1) 。 7同前注 2。 8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律之规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写,但必须亲自签名。 ” 9同前注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