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法家重刑主义思想及其影响摘 要人性好利论是法家重刑思想的理论基础,刑大于赏、轻罪重刑、反对赦免是其特色。法家的重刑思想巩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导致了统治者对刑罚的迷信与崇拜及其酷刑与酷吏现象的出现,造就了中国传统的忌讼与耻讼的心态,抑制了中国部门法以及中国法学的发展。但重刑主义思想中以刑去刑的思想也为当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提供了丰富的历史资源。 关键词法家学派;重刑主义;性恶重利 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学派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儒内法” 、 “民刑一体”的法治思想更是在我国封建社会延续了千年。所谓乱世用重典,在战火纷乱的春秋战国,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学派总结出了一
2、套完整的重刑主义思想。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后世乃至今天,重刑主义思想都发挥着其巨大影响力。 一、重刑主义思想的理论基础 相对于儒家主张的“人之初,性本善”思想,法家主张性恶论。但有别于荀子所谓“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法家认为人性是贪婪的,即所谓的“好利” 。韩非更是将法家的人性好利论发展到了顶峰。他认为,人与人之间是一种完全的利害关系,利成了衡量人们行为的根本出发点。1甚至父母抚养子女也被其扣上了近乎买卖关系的利益交换。韩非认为父母抚养子女是为年老后有人照料,一旦子女在父母年老后不行照料赡2养,便被父母冠以不孝之名,但所谓不孝其实是认为当初的抚养没能换回等量的赡养。 从儒家提倡仁义道德的观点看
3、,韩非的思想是极端错误的,但在法家看来,这些要从根本改变人“好利”的本性,对于君子是可以的,但对于大部分人讲是决计行不通的。换言之,仁义道德不是万能的,单凭仁义道德无法治理天下,因此必须要实行法治,重刑罚。基于此韩非提出了:“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2韩非子?八经 。据此,人性好利说成为了法家重刑主义的理论基础,这也正是法家有别于儒、道思想的本质之所在。 二、重刑主义思想的内涵 法家刑赏说是中国古代法学的重要理论。在刑赏关系中,以刑为主,以赏为辅,体现了法家重刑罚而轻赏的法学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刑大于赏 法家思想家认
4、为,赏与罚都是君主进行专制统治的重要手段。对臣子的惩罚就叫刑,对臣子的奖励即是赏。刑赏就是君主用来驾驭群臣的两种方法,是君主不可或缺的统治要领。实行赏,可以使天下人尽心尽力地为君主效忠,由于“赏”迎合了人固有的好利之心,就能使天下有才学的人都成为君主的手下。同时,实行刑,就能够树立君主的绝对权威,凡违背君令者不论是王公贵族还是平民百姓都会受到惩罚,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旧贵族的特权,剥夺了其与君主相抗衡的权力,达到统一人3们思想、行为的目的,形成中央集权的君主制。3刑与赏相比之下,法家一向更重视刑的作用。韩非认为只有当臣子的功名实相符时,才符合赏的条件,而赏是社会动乱产生之根源,刑之用多于赏之用,故
5、更应重刑。笔者认为,刑与赏之间实际上存在一种逻辑关系,即由于刑罚很重,赏赐很少,因此就显得刑罚具有威严,正是这种有威严的刑罚时时监督约束着百姓的行为,才显得爵位很尊贵和显要。 (二)轻罪重刑 轻罪重刑,就是人们犯下小的罪行就要受到重罚,这是法家刑罚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这一特色思想在法家的鼻祖李悝时就已提出,在商鞅时得到发展,在韩非时则达到极端,后经秦始皇与李斯的大力推广,成为秦朝执法的指导思想。其中心思想可以归纳为:如果刑罚轻,还会有罪行发生;但如果刑罚重,那么人们不敢以身试法,不仅不犯大罪,更不敢犯小罪。人人不犯罪,社会安定,刑法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即“无刑” 。韩非对商鞅的观点持完全肯定的态
6、度。他认为,重刑符合人天生好利的本性,人们总是以利害来权衡自己的行为:如果犯罪行为能够获大利,并且由于轻刑而致使犯罪所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刑罚所损害自身的利益,那么这就无异于鼓励人们犯罪。正如韩非子中所提到的君臣关系:“法所以凌过游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 ”4臣子违反了君主的法令就要施以严刑,这样才能维护君臣关系,使臣不至于以私犯君。 根据此,韩非还进一步提出了“重刑止奸” 、 “轻刑伤民” 、 “以刑去刑”的观点,最终使法家的重刑主义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让法4家的法治思想成为以重罚滥罚为主要特征的刑治思想。作为其负面影响,继承法家学说精髓的秦朝对其统治下的社会实行了暴政,最终因
7、此成为了短命的王朝。 (三)反对赦免 为了贯彻重刑的原则,法家大都反对赦免,主张有罪皆罚。商鞅提出,在君主执法用刑时,对于那些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不论是卿相、将军以至大夫,还是庶人,一律不可饶恕,都要罪死不赦。因为在他看来对犯人不赦免,一律按法处治,不仅罪犯本人会得到教训,而且还能够给未犯罪者以警示,达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效果,这样奸邪之事就不会发生了。韩非把这种理论进一步深化,主张杀无赦与扩大死刑相结合。在韩非看来,如果奉行杀无赦的原则,就好像人们掉入深涧一样,是必死无疑的,既然这样,那么人们就不敢再去做违法的事了。因此,他认为,扩大死刑的适用,才能体现出治理国家之重刑的威力。5韩
8、非认定,在死刑威胁之下,一个人宁愿不要整个天下,也不愿意去死。这样,在韩非的法治思想中,死刑被提到了刑事立法的首位,被视为治国的最可靠的手段。 重刑思想,可以说其代表了法家学派思想的精髓,在纷乱的春秋战国时期的确为秦国的崛起提供了巨大的理论保证。但三方面中过度宣扬重刑罚轻奖赏也为后来秦朝的暴政和灭亡埋下了伏笔。 三、法家重刑思想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 (一)法家的重刑思想巩固了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 法家的贡献在于以重刑的法学理论为基础,建立了一套严密的、以5君主为核心的、中央集权体制。君主通过运用重刑之术,牢牢把持着生杀予夺之权,这样就使自己永远处于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令臣子不得不产生畏
9、惧。同时,君主可以通过重刑来排斥异己,树立自己的绝对权威,使自己成为最高的执法者,将法律变为自己进行统治的工具,加强了唯一的君权。在总结秦朝短命原因后,后世朝代将单纯的重刑轻赏变通为外儒内法,使严酷的统治披上华丽的外衣,促使中央集权的专制就变得牢不可破。 (二)法家的重刑思想导致了统治者对刑罚的迷信与崇拜及其酷刑与酷吏现象的出现 中国古代统治者表面上奉行儒家的仁义礼智信,十分重民,但骨子里其实还是向往法家的依法治国。历代各朝的君主往往都制定了令人感到毛骨悚然的酷刑并培养以执法残酷著称的酷吏。显然,这些酷刑是为适应法家重刑思想在实际刑罚上的运用而出现的。而这些残忍野蛮的酷刑之所以在漫长的封建社会
10、中难以废除的重要原因也是法家思想在作祟。5酷刑得以执行就需要有酷吏,他们大都通晓法律,奉行法家重刑主义的学说,为推行朝廷的法令,办理案件不惜采用酷烈刑杀。官本位思想更造成了残酷的刑讯,使几千年来不知产生了多少冤魂,又使多少无辜者法外受诛。 (三)法家的重刑思想造就了中国传统的忌讼与耻讼的心态 法家的重刑思想带有威吓与严惩的意味,目的在于通过严刑来防止人民犯罪,但这种极端的手法对人民的心理状态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打官司告状在人们的法律心态中被认为是最丢脸的事情,使民众逐渐形成了因惧怕法律而疏远诉讼的消极法律心态。6即使到了今天,虽然人们6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但仍有许多人在遇到各种纠纷时宁可私了也不
11、愿意公了,因为动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感到耻辱。这就反应力法家思想对我国法律发展有不利影响的一面。 (四)法家的重刑思想抑制了我国部门法以及我国法学的发展 中国古代重刑主义的狭隘性排除了它的民事功能。使其调整民事关系的能力大大减弱,或者可以说它再不能离开统治者,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单独处理民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曾一度出现了宋朝时期的民法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法的相对发达,但民法始终没能脱离刑法而独立,始终保持着“民刑一体”的状态存在于社会生活中。7也就是说重刑事而轻民事,以致于刑与法同义,历代主要的法典均为刑法典。而根本没有完善的诸如行政法、商法等法律体系。这样就在中国古代社会形成
12、了一种以国家刑法占统治地位的法律体系,在这种体系下,刑法相对发达和严酷,法律部门混杂,界限不清,模式僵化。而这种直至近代才有所改观的法律体系的思想渊源就是法家的赏罚皆断于君主、轻罪重刑的主张。 四、结语 身处战争不断,诸侯国格局变化莫测的时代,生存是国家的第一要务。要在险恶的环境中求得生存,国家强大就是主要事务。所以,必须依据法度,通过重刑罚来向民众详细昭示不能做的行为。另外,笔者认为后世对韩非为代表的法家重刑主义思想还是有一定曲解的。他们认为法是一种教育手段,正向公孙鞅所说:“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 ,这证明了春秋战国法家认为,重刑本身不是目7的,以刑去刑才是最终的
13、价值追求。所以对于重刑主义思想我们还是应当辩证看待的,纵使法家思想在很大程度上窒息了我国法学的发展,但其重刑主义中的一些可取之处对于当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时代大潮中仍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1林丛.论法家重刑的法学思想及其影响J.东岳论丛,2009, (8). 2马荣春,徐晓霞.法家“轻刑伤民”思想及其对当今的启示J.江西社会科学,2009, (1). 3于树贵.法家伦理思想的独特内涵J.中国哲学,2009, (11). 4许建良.法家人性思想辨析J.东南大学学报,2009, (2). 5郝启秋.韩非子法思想研究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 6黄正泉.论韩非法学思想的人学基础J.湖南社会科学,2008, (5). 7韩星.论秦汉政治文化整合过程中法家思想的变异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10, (2). 作者简介屈鹏、吕靖轩、程慧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