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秘的古代法医.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759069 上传时间:2019-03-14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神秘的古代法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神秘的古代法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神秘的古代法医.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神秘的古代法医.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神秘的古代法医.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神秘的古代法医摘 要:仵作,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源远流长,是长期从事司法活动中亲临现场检查尸体等工作的特殊的技术人员,其性质类似于现在的法医;其属于三十六行之一,也被称为“仵作行” 。为我国法医学以及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同时,也对当代法医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和启示。 关键词:仵作;勘验;检查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3-0112-02 仵作,在我国古代司法实践活动中长期存在,指的是对刑事案件中尸体进行检验的技术人员,其性质类似于现在的法医;其属于三十六行之一,也被称为“仵作行” 。其实,仵作最主要的任务是检验尸体,

2、尤其是对意外死亡的尸体进行检验并得出一定的结论。相比较于检验一般的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来说,勘验验尸显得较为复杂而重要,仵作要在对尸体不进行解剖,只是观察的情况下,对死者的外部现象进行详细的检查并得出结果,以此来作为断案的参考和依据。因此,仵作要懂得许多行业的专业知识,比如医学、药学、毒学,并且知道的越准确观察的越详细,对破案就越有帮助。所以,仵作几乎都是依靠名师来传授知识,再加上自身长期积累的丰富的实践经验来对尸体(甚至是腐烂的尸体)进行勘验,进而得出结论。 2一、仵作的历史发展脉络 我国的法医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公元前 1 000 年以前,就有了从事司法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他们对尸体进行检验

3、并做出详细的检验记录,从而为司法审判人员的审判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他们凭借自身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对尸体(甚至是腐烂的)上残存的骨骼、毛发和血迹等物质进行勘查和检验,推断出死者的基本情况,比如:死者的性别、年龄、职业等;他们还可以判断出死者是否是因中毒而死;有时候仅仅凭借一滴很不起眼的血液,或者一个小小的伤口,他们就能判断出死者是自杀,或者不是自杀而是被他人杀害后为掩饰犯罪所制造的假象这其实就是仵作的前身。在科学技术不发达的古代社会里,他们通过各种检验取证,得到第一手的资料对案件进行证明,弥补了审判人员主要凭借言词证据进行办案的缺陷,对解决案件纠纷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古代法医

4、的出现,大约开始于先秦时期。近年来,我国考古界发现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就有关于活体检验、首级检验、尸体检验等检验案例的记载。 礼记?月令中有“是月也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的记载17。秦代的“令史”可以算得上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 “令史在秦时对刑事案件中的损伤进行检查,也检验疾病。可以这么认为令史是秦朝时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主要人员之一,他是可以算得上刑事警察、检查人员、法医、痕迹检验员的前身。 ”224 到了汉代,在解决案件之前对案件进行检查已经相当普遍,每个县大概设仵作 13 名,每人每年可分得三四两银钱的“工食银” 。3到了隋唐时期, “仵作”一词就已经正式出现,指的是

5、那些从事殡葬业服务的人,后来逐渐发展成为一个行业。五代的王仁裕在其作品玉堂闲话 (948950 年)中将从事殓尸殡葬行业的人员称为“仵作行人” 。 到了宋代,这种类似于现代法医的技术人员,正式被称为“仵作”或“行人” ,又称为“团头” ,其同行还有“坐婆” 、 “稳婆”等,如对妇女的下身进行检查时,必须由“坐婆”进行。仵作在宋代的官府衙门里已经开始参与到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并且有了具体的工作任务,就是在尸体上面涂抹酒醋,进行特殊的处理,并在审查人员的指挥下进行检查,最后对其检验结果进行报告。南宋时期的宋慈是古代法医里面最有建树、成就最大的一个人,他在任职期间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再加上其对药学

6、、医学、毒学等进行了详细的钻研,最终编写了洗冤集录 ,并得以颁行全国,成为宋朝及后世历代司法官吏、检验人员学习法医知识并进行检验的指南。 元明时期,仵作正式成为检验鉴定的吏役,案情一旦发生由仵作来对尸体进行检验,并由检验官亲自坐镇监督,最后做出详细的检验报告。清代对仵作制定了专门的培养计划和奖励制度,使之成为法定的检验人员;尽管如此,仵作在官吏之中的地位始终没有什么提高,他们的官方身份甚至被称为“贱役” ,因此他们成为不少人嘲笑和嘲讽的对象,仵作行还被人简称为“屠行” 。然而,正是这些经常被嘲笑和讽刺的仵作们从事的勘验工作,使得在审判人员解决案件时有所参考,从而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我国的历

7、代法律中都没有具体的关于仵作的任职、待遇、奖惩等方面的规定,唯独大清例律中对仵作的人数,如何选拔、培4养和考核,以及待遇和奖惩进行了规定。根据大清例律的规定,在每个州县都均必须设仵作,而且根据州县的大小所设的仵作人数也各不相同,具体情况如下:大县设三名,中县设二名,小县设一名。额外再选拔一、二名仵作,跟随学习,以应对突发情况。并给每名仵作发给洗冤集录一部,有专门的人员进行详细的讲解,每年还需考试一次以检验成效仵作工食按皂隶工食发给,学习时发给一半。若检验得法,最终洗血奇冤,赏银十两;若故行出入,照例治罪2117。 二、仵作的作用及其历史地位 (一)仵作的作用 郑兴裔曾在奏疏中强调司法勘验对于法

8、律制度、社会民生的重要意义,他认为“立法之利民者,莫如检验一策”3,由此可以看出司法勘验在解决案件时所发挥的作用,而从事勘验活动的仵作们在解决案件中的作用也就不言而喻了。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仵作对审判人员处理案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验尸在我国古代是一项为人所不齿的工作,作为审判人员的封建官吏一般不会亲自动手,因此勘验尸体的整个过程都是由仵作去完成的。从很多的文学作品中我们不难看出相当一部分的仵作通过长期的实践积累,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他们能够在验尸的过程中明察秋毫,提供准确的证据。例如迷宫案中仵作对尸体进行了细致入微的检查,对头颅等致命处尤为仔细,最终根据尸体的特征对死者的死因做出了准确的判断。虽

9、然文学作品多多少少都存在加工的成分,甚至会夸大某些事实,但是我们仍然可以肯定的是,自宋代以来,验尸对仵作的依赖性不断增强。仵作虽为“贱役” ,但其忍受尸体腐烂污浊之气,5对各样尸体甚至是腐烂的尸体进行检验,并提取最为珍贵的第一手的现场材料,为案件的破解提供依据,并非是人人都可以做到的。在某种意义上来看,仵作对案件的侦破和法医学的发展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南宋的宋慈是古代法医中成就最大的一个人,他编撰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与法医有关的书,西方也有过类似的书,比宋慈大概晚三百年。 洗冤集录的主要内容有:宋代关于尸体检验的法令;检尸的方法与注意事项;尸体现象;各种机械性窒息死亡;各种钝器损伤;

10、锐器损伤;古代的交通事故;高温致死;中毒;病死与急死;尸体发掘等等。可以说包括了现代法医学中心内容的大部分,其中所述的大部分内容对后世法医的工作都有很大的指导作用,且其中有不少内容是符合现代科学道理的。 洗冤集录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仵作的职务行为,对仵作处理现场、进行尸检进行了约束和指导,是宋慈把仵作之职提升为科学。该书不仅是古代法医学的经典,还因为书中大量符合近代法医学原理的科学论述而成为从事现代刑侦法医学工作者的入门必读。宋慈在这本书里总结出非常多的后人可以借鉴的法医方式。 (二)仵作的历史地位 古代社会的审判人员为了案件的公平正义,在审理斗殴死伤的案件之前,检查工作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中

11、国人长期的思想观念中,验尸是一件十分忌讳的事,凡是读过书、入过仕、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在封建礼教的熏陶下是基本不可能从事验尸工作的,仵作是贱民,其社会地位十分低下,但凡有条活路的人都不会从事这个职业,而且仵作的儿子是不能参加科举考试的。仵作检查的对象大多数为死人,而且相当一部6分死于非命,其尸体面目狰狞可怕,浑身是伤,有的甚至腐烂发臭,平常之人避之不及,唯恐沾染暴戾之气。而仵作经常接触各类尸体,遭到常人躲避也是正常的事。宋慈的洗冤集录中记载, “对众勒仵作行人用醋汤洗检” , “拥罨检讫,仵作行人喝四缝尸首” , “仵作行人受嘱,多以芮草投醋内,涂伤损处,痕皆不见”从记载中可以看出宋时仵作的地位是

12、相当低下的,并且是一个受人蔑视的职业2。 仵作在社会中处于下层地位,同时又从事着辛苦的工作,收入又是微乎其微的,其承受的心理压力可想而知,然而在现实中却很难找到合适的出路。而仵作本身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有的仅凭其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对尸体进行检查,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错误的检验结果;同时也没有规范的职业道德对其进行约束,在某些情况下仵作们可能会徇私枉法,做出不实的检查结果,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这种非法的手段获得的不义之财解决了仵作们的生活问题,也是一种“生财之道” 。有英国学者曾说:“穷人都争抢着做那些会遭人白眼的差事,因为虽然肮脏,虽然报酬不高,但这些职位实际上却打开了别的生财之道”4。 三、

13、仵作对目前法医的影响和启示 在中国古代社会,仵作对于案件的解决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却没有其应有的地位和待遇,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中国的传统思想导致的,从事仵作的都是难以维持生活的贱民,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没有充足的专业知识,也没有职业道德的约束。目前从业的法医都需要受过大学本科的系统化专业培养,毕业满一年,拥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考取法医资格证书,而且法医的分工也越来越详细,有的行业还对其进行了更加严7格的规定;再加上规范的职业道德对其进行约束。这就从根源上保证了法医队伍的质量和素质。 为防止检验人员徇私舞弊,检验不实,唐律做了最早的规定:“诸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

14、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 ”就是说,检验人员被指派检验诈病、诈死、诈伤时,如果检验不实,要受诈病等应得刑罚的减一等处分227。这一规定一直沿用到清代,成为历朝历代对仵作这一检验人员的监督制度。这可以对目前我国法医的规制提供一定的启示,使法医在行使本职工作时能够做到客观、公平、公正,切实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李宝珍.简明法医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 2贾静涛.中国古代法医学史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3张正印.论狱讼胥吏对宋代狱讼体制的影响J.求索,2010(6). 4陆永棣.仵作的迷惑与衙门的迷失晚清杨乃武案成冤的一个侧面J.法治研究,2007(3). 5张宝昌,胡益仁.中国古代法医案例选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6. (责任编辑:李 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