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高职院校学生实习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制度的构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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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完善高职院校学生实习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制度的构想【内容摘要】高职学生实习伤害事故的频频发生,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就完善实习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制度谈一些构想。【关 键 词】高职 伤害事故 责任认定 高职学生实习伤害事故的频频发生,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因为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还涉及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健康发展,学校、家庭及社会的和谐发展问题。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立法的空缺导致事故责任认定的艰难和受害学生权利救济路径的阻碍。理论的探讨有助于减少纷争,达成共识,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生实习伤害事故中校、企责任

2、认定问题。出路在哪里?如何才能从根本上这一问题?本文拟从建立健全学生实习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统一的以“工学结合合同”为基础的实习制度和推行“学生实习责任险”三个方面就完善实习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制度谈一些构想。 一、通过立法完善实习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制度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完善的学生实习法律制度,实习伤害事故各方责任难以认定,对于实习学生合法权益保护仍是空白。由于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被安排到实习企业实习的在校学生与实习企业之间并未建立实质2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因此,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伤,不能按照劳动法和工

3、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同时,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实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没有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事故责任认定分歧严重。 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是世界公认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典范。为了保证这一人才培养模式的顺利实施,在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和青少年劳动保护法中都就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相应的规范,使“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得以持续和健康发展。1 然后,在此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学生实习促进法 ,对目前实习伤害事故中的主要争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使事故责任认定有法可依。该法至少应规定如下几方面内容:(1)明确规定实习学生身份仍为学生而不是劳动者,与实习

4、企业不构成事实或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2)明确规定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学校是教育管理关系,学校与实习企业之间是一种以学生为关系人的实习合同关系,学生与实习企业之间是一种以实习合同为依托的教育管理关系。 (3)明确规定实习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实习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适用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实习伤害事故中实习企业责任适用的一般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替代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只是特定情形下的具体的责任形式。在处理实3习伤害事故纠纷中,适用哪种归责原则确认学校、实习企业责任应进行具体分析。 (4)明确规定学校与实习企业的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并

5、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作出规定。 从立法成本上说,由最高人民法院对现行相关立法做出司法解释显然更快捷、更有效。其实在学生实习条例和学生实习促进法出台前,只要对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加以界定,明确实习学生和实习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企业是否需要为实习学生支付劳动保险金,很多问题就能迎刃而解;相似的,可以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解释,明确实习学生因工作原因受伤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享受什么程度的工伤待遇,为司法实践指明方向,这是捷径。 二、建立统一的以“工学结合合同”为基础的实习制度 完善立法需要经过立法程序要有一个过程,不能马上解决现有问题,而签订实习协议的效果,则可以有效克服发生实习

6、伤害事故后因校企双方没有签订实习协议而产生的责任难以认定、相互推委现象。况且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具有固有的滞后性、不周延性等缺陷,而学生实习的具体情况又千变万化、瞬息万变,难以通过建章立制的立法手段完美、无缝式的解决所有实习中的风险分散与权益保障问题。因此,政府应当加大对学生实习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服务职能,责成相关部门出台政策,提供统一格式的工学结合协议书,明确要求在学生到实习企业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企业与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书,在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担,以此作为实施工学结合教育模式的必要条件。政府不仅应该在规范实习制度过程中4起到积极作用,与此同时

7、,政府对积极接收实习生的企业,按接收的人数给予相应的金融支持、税收优惠和评优评奖的必要条件。另外,成立由另外,成立由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的大学生实习评估委员会,来监督和评估接收大学生的实习单位。2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明确其在规范管理学生实习工作中的职责并开始积极践履其责任。 实习合同应当对学生实习期间实习企业和校方的管理职责、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教育培训、实习期限、实习津贴、事故责任、投保事项等作出约定,特别是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明确约定,这样,一来可以明确责任,二来可以促使相关单位通过保险将风险转移到社会中去,三来也可以起到抑制事故发生的作用。

8、 此种方式较为灵活,但必须受合同法的约束,并不能排除任何一方承担意外伤害责任的可能。缺点是权利义务关系不稳定,指导性不强,也只能是权宜之选。 三、推行“学生实习责任险”的保险制度 学生实习过程中风险存在的必然性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是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实习所不可回避也无法抗拒的一个现实。而一旦发生实习伤害事故,作为实习学生组织管理方的实习企业和学校都将无可避免地卷入侵权责任认定和赔偿责任承担的旋涡之中。这必将直接影响到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实习活动的积极性,同时也将毫无疑问地削弱用人单位接收实习学生的意愿,而这又将对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客观地说,实习伤害事故之所以得不到及时妥善

9、处理,不单5是事故责任不清晰,学校、实习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其责任能力的有限性,确实也难以承担动辄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赔偿费。如何才能做到既有效地救济与保障实习事故中受害学生的合法权利,同时又可使实习企业和学校豁免于沉重的事故侵权赔偿责任呢?笔者认为,对发生在实习企业这一特殊环境中的实习伤害事故赔偿,通过社会进行必要的救济是势在必行的。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方向,就是要与其他社会保障机制相结合,完全依靠侵权行为法来救济损害的处理机制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是有局限性的。应当看到,真正解决学生实习伤害事故赔偿问题的根本性出路在于借鉴发达国家与地区责任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充分认识保险所具有的分担风险、补偿

10、损失等功能,推行“学生实习责任险” ,以此来转移实习企业和学校在组织管理学生实习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风险。 虽然现在部分在校学生都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但因此种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不具有强制性,且其赔偿限额往往极其有限,不能满足重大伤亡事故中学生的赔偿目的。因此,国家可以规定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学生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发生保险事故的风险,这笔保险费用可以由学生、学校、企业来共同支。通过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可以更全面的覆盖学生参与实习的范围,既保护实习学生的利益,又分散实习制度运行中相关主体的风险;避免因归责不当导致无人敢担实习风险、学校、企业、学生各方主体逃避实习的消极后果,

11、有利于提高各方参与实习的积极性,以更好的实现实习制度的应有目标。 2008 年 9 月,由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主办的全国职业学校6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研讨会在大连召开。与会代表们针对设立“学生实习责任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研讨和论证,并一致认为应尽快推行这一险种。这一险种的突出功能在于将实习企业和学校的事故责任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实现了事故责任承担的社会化,构建了实习伤害事故侵权赔偿责任的“社会承担”之道。 值得一提的是,2008 年 12 月,浙江省教育厅发出关于开展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试行工作的通知 (浙教装2008248 号) ,决定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

12、开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试行工作。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应在全国加以推广,最好由教育部出台有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规章,对开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予以明确规定。相信此举的广泛推行必将有效防范和化解学生实习、实训的意外伤害责任风险,保障广大学生的权益,减少实习伤害事故纠纷,进一步推进职业育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和谐发展。 我们期待通过完善实习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制度,为高职学生实习创造和谐、安全的法制环境。 注释: 学者主张引入工伤保险机制,即在立法中明确,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

13、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补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向有关学校和实习单位收取保险费用.工伤保险补偿制度有助于分散高校和实习单位的风险.减轻高校和实习单位7的赔偿责任,有利于实习工作的开展。参见刘惠芹:高校学生校外实习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 ,载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 年第 l期。 如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 2001 年联合颁发的关于规范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通知中就规定:企业应与实习学生所在学校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在协议中明确实习期限、企业和学校的管理职责、劳动保护的规定、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等事项;同时规定企业应承担的管理职责。包括配合学校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生上岗前的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的教育等。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最近也出台了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见习条例(征求意见稿) 。 参考文献: 1罗嘉军.工学结合过程中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法律责任探究J,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4):91. 2许立.政府应为大学生实习护航J.东北之窗,2009(l):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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