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信息研究.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760113 上传时间:2019-03-14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0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证据信息研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证据信息研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证据信息研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证据信息研究.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证据信息研究.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证据信息研究摘 要:证据中的信息分为事实信息与审计信息,事实信息与审计信息都产生于既定过往的某个事实,事实信息证明待证事实,审计信息证明事实信息。将证据以载体承载着事实信息与审计信息的方式予以定义,对法学理论、立法实践以及司法实务具有重大价值推动作用。 关键词:证据;信息;事实信息;审计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2-0102-02 一、证据中的信息研究 证据中存在着事实信息与审计信息,并且,证据信息特定的来源造就了证据信息一定的存在方式,即合理的证明方式,从两种信息的来源以及作用方式来看,除了事实信息与审计信息外,证据中再无其他

2、信息,也不需要存在其他的信息。因此,对证据中的事实信息与审计信息进行深入的研究,对证据本质深层次的挖掘具有理清经脉、描绘骨骼之功效。(一)证据信息的渊源事实信息与审计信息源自既定过往的事实 事实诞生的一刹那便释放了所有的事实信息。从历史的角度看,无数的事实按照宇宙时间轴的方向不间断地诞生,每个时间轴上的点都极大可能对应着无数个事实,那些被感知到的事实是因为在自然界中存在2着接收到其产生时所迸发出的信息之载体,具体表现为人或物两种。当需要对该事实的内容进行回顾或有关该事实内容的真实情况处于争议状态时,便要找寻这些承载了相关事实内容信息的载体,以在意识层面还原该事实。可见,还原事实情况所需要的并无

3、他物,就是事实发生时所释放的被承载了的信息。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被载体保留了下来,极有可能关于事实内容的信息不够完整或者以当前科学水平、认识水平不能够以此对待证事实产生让裁判方所信服之功效,因此,那些发出的信息未能被承载下来或者未能被足够承载下来的事实便成为存而不在的事实,也就是客观存在但却是不能被感知的,以至于被忽略的事实。纵然如此,也不能反驳既定过往的事实是证据中描述事实内容的信息事实信息,之唯一信源。 伴随着事实诞生的还有审计信息。审计信息最为基本的形式便是时间与空间。宇宙万物都在不可逆地向前发展,万物的发展形式可能相似,但其发展状态绝不可同,因为在相同时间点上不会有相异物质出现在同

4、一个空间中,所以,绝对不会存在同一时间点、相同空间中出现不确定状态的物质。正是如此的确定性,才使得事实具有既定过往性状态确定、不可逆转。也正是由于事实的既定过往性,导致了证据由于接受到了既定过往状态的信息具有了绝对客观性真实存在、未被更改,而正是证据的绝对客观性,才令证据在运用环节中具备真实性的可能。事件发生所产生的被证据所承载的时、空信息审计信息,赋予证据描绘自身来龙去脉的能力,使得证据得以自证其身以便被受证主体所采纳。 3通过载体承载来源于事实的事实信息与审计信息的方式,证据获得了实现证明功能的基础,使其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成为可能。 (二)证据信息的作用方式事实信息证明待证事实,审计信息证明

5、事实信息 当一份证据被认为是可以接受时,实际上是因为其中事实信息量足以说明事实内容情况,并且审计信息量也完全能够确定该事实的时空状态以证明事实信息属实,从而使得受证主体不仅信服证据所描绘的事实状态还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不做质疑,此时审计信息达到了证明事实信息的功效,以使得事实信息证明待证事实成为可能,而事实信息也因为够分量,实现了证明待证事实的功能。 当一份证据被认为是不够采纳作为证明待证事实之时,就说明证据中的信息出现了问题,这种问题有三种可能的情况。第一种是由于证据中的事实信息含量不够导致证据被予以排除。纵然证据中的审计信息达到了证明事实信息的标准,但如果事实信息所描绘的事实无法满足确定待证

6、事实状态的要求,以至于不能使得裁判方依靠自己的认识能力合理地勾勒出该事件的内容情况,也可以理解为举示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而造成证据不具有可采性。第二种是由于证据中的审计信息含量不足所致使的证据排除。证据中若缺乏审计信息,便会造成事实信息展现的事实情况无法确认真伪,即使事实信息所指栩栩如生、逻辑紧密,也会致使裁判方因不能确定事实信息还原的场景是否真实可靠,从而将相应证据予以排除。第三种则是前两种情况的相合。举示的证据既缺乏事实信息也缺乏审计信息,既不能通过完备的事实信息将事实情况描述清楚,同4时也无法以足够的审计信息为依托说明证据自身是否具有可采性,自然不能予以采纳。 对于第一、第二种情况可以通过

7、从事实信息与审计信息的角度、对比间接证据与审计证据的方式做进一步认识。当证据由于事实信息不足时,若能找到合适的间接证据,便可以以间接证据辅助欠缺事实信息的证据的方式,共同完成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而当证据由于审计信息缺失时,便需要找到合适的审计证据先对欠缺审计信息的证据之客观、真实性进行证明,再以经过正身的证据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从信息来看,第一种情况是因为证据缺乏事实信息,因此需要其他的间接证据提供事实信息,以填补当前证据事实信息的空缺,从而完成对对象的证明。而第二种情况是由于证据缺乏审计信息,若想达到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则需要额外的审计证据,以提供自身事实信息的方式,补充现有证据的审计信息。 而

8、对于由一、二种情况结合而成的第三种情况,对“两缺”证据而言,就需要既通过其他间接证据补充事实信息,又吸纳额外审计证据中的事实信息为自身审计信息的方式,才能达到证明的效果。 事实信息通过作用受证主体的逻辑思维,使其信服所描绘的待证事实状态,而审计信息则通过对受证主体的辩证思维产生作用,使其首肯审计信息对应事实信息所指状态的真实性。所以,证据要想发挥功效就必须包含足量的事实信息与审计信息,当证据存在之时,事实信息与审计信息便存在于其中。 二、证据信息的价值研究 5将证据以载体承载着事实信息与审计信息的方式予以定义,不仅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并且,还对法学理论价值、立法实践价值以及司法实务价值在深层次

9、产生着重大推动作用。在此建议,未来法律中的证据理念应以“信息与载体相结合”为轴心,对证据定义应以“蕴含着事实信息以及与其相对应的审计信息之一切载体”为范本。 (一)法学理论价值 将证据以载体承载着事实信息与审计信息的方式予以定义,具有从本质上认识证据为何具有客观性之价值。 证据的主、客观性问题一直是证据法学理论界争论至今仍未达成一致的焦点,在超过十年的理论探讨中,大致有证据是主观的、证据是客观的与证据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三种基本观点。笔者与众多学者一样,坚信证据是客观的,但所持理由较之其他,自认为更为本质、更为科学。首先,从载体来讲,证据具有客观实在的肉身,这种客观实在的肉身是脱离于意识的、实实在

10、在的可感知物质。其次,从信息来讲,证据内含之物是客观存在的灵魂,这种客观存在的灵魂信息,虽不能直接感知,但是确是一种客观存在,一种不为意识作用而改变的广义物质。最后,证据从本质上来讲,由且仅由载体以及信息构成,既然载体是一种客观实在,而信息是一种客观存在,那么证据哪里会有主观的因素了? (二)立法实践价值 将证据以载体承载着事实信息与审计信息的方式予以定义,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发展历史全局来看,具有扬弃的价值。 尽管,原刑诉法中的“事实”证据定义已被修订为“材料”证据定6义,并且,在笔者看来, “材料”定义也存在问题,但是,也不能否定前两者的成功之处。首先,应当肯定之是, “事实”的证据立法看

11、到了证据与事实具有必然的联系,而且此种联系是证据之所以为证据的关键所在,故在立法层面将证据与事实相结合。其次,现行“材料”证据定义,是长期针对证据概念进行研习之后的部分重要理论成果的立法结晶,其看到证据必须是一种能唯人所感知的客观实在之物,所以将证据按照存在形式固定在法条中。 证据与事实确有紧密联系,其以信息的方式相连,而证据也必然以可接受的方式存在,其是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呈现于世,可见,有关证据的立法实践历史长河中的所有闪光点,恰是证据是信息与载体的结合体定义所指。因此,将证据以载体承载着事实信息与审计信息的方式予以定义,对立法实践具有传承与革新的价值。 (三)司法实务价值 将证据以载体承载着

12、事实信息与审计信息的方式予以定义,对破除司法实务中有关证据运用受到的限制具有根本的价值。 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种类从原有的七种拓展至八种。新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从积极的角度看是法律不断顺应社会发展的产物,从消极的一面则可看作是立法实践向司法实务的妥协。由于司法事务中证据以电子化形式出现的数量呈指数上涨,导致法律条文被迫跟进,以满足信息化下的司法需要,否则,司法过程中会丢失大量看得见、已找到的证据。然而,这种被动的立法方式极具滞后性。 从法律的前瞻性出发,将证据种类做现行划分是不合适的。证据的7关键是证明,证明是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的唯一意义,而发挥着证明作用的是证据中的信息,以载体形式为标准,限制证据的种类,恰如本是一个限制身高的标尺,却因为横着摆放,而把胖子挡在了外面。 参考文献: 1熊志海.刑事证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张庆虎.网络证据中审计信息的价值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9). 3李泠锡.刑事诉讼证据概念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1). 4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5李恩情.网络证据附属信息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4). 6熊志海,王耀.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保全研究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