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法涉诉信访的现状与工作机制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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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谈涉法涉诉信访的现状与工作机制完善摘要文章主要分析了当前涉法涉诉信访的处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围绕存在的问题,对如何进一步改革相关工作机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现状;工作机制 一、涉法涉诉信访现状 (一)涉法涉诉信访处理情况 就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而言,当前主要的处理方式有:程序化方式、行政化方式、商谈方式及终结的方式。程序方式,主要是审判监督程序、复查程序、复议程序,实质上都是一种程序迂回方式。行政方式,主要表现为交办,实质上是上级监督下级自觉查找和纠正错误,而信访交办事项如何办理现在还存在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同时,交办这一做法不足有四:第一,作为一种自我纠错方式上下监督

2、缺乏严肃性;第二,作为对越级上访行为的一种非正规的制度化回应可能缺乏有效性;第三,不适用于法院系统;第四,信访人缺乏参与。沟通与商谈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延伸性的法律社会工作,一般表现为释法说理。终结方式,门槛较高,意义在于信访案件法律程序的完结,不再反复调查、复查、浪费司法资源。 (二)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问题 1.涉法涉诉信访的诉外救济功能削弱了司法权威 2“信访就其本质来说属于行政申诉机制,而司法审判有一套独立的救济程序,与信访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救济途径,因此,理论上可以认为,信访问题不涉法,涉法问题不信访” 。但是,在前面分析的多重原因的作用下,涉法涉诉信访确实客观存在。 既然信访问题涉

3、法涉诉,理论上本应该在法律范围内以诉讼途径加以解决,但这仅仅是十分理想化的模式,涉法涉诉信访涵盖问题十分广泛,不可能全部纳入诉讼范畴。在实践中,往往以行政化的救济手段加以解决。 2.无休无止的信访严重损害了司法裁判的既判力。 如果有条件对各级司法机关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情况进行一次权威的统计,可以发现,其中大量的信访诉求是已经穷尽司法救济途径的。就笔者所在某区检察机关近五年的办理的信访事项可以发现,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涉法涉诉信访属于重信、重访,无休无止的信访使得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总是处在“效力待定”的状态中,严重损害了司法既判力。 3.涉法涉诉信访规范缺失导致实践中效果欠佳 “从国家层面上看,

4、信访制度被赋予了社会和谐与稳定的政治目标” 。但是在各地实践的过程中,信访的目标价值已经走了样。在很多地方,信访工作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一项工作。自上而下地看,信访工作出现了“32 作目标层级变形”的问题。涉法涉诉信访在产生之初被赋予了很高的期望,但是由于制度不完善、程序不规范、部门之间协调机制缺失等问题,导致其无力承受如此3高的期望。 更重要的是,立法在涉法涉诉信访这一领域中有所欠缺。也许是因为涉法涉诉信访正在面临改革,实践经验不足,缺少制定系统规范的客观条件,但是问题客观存在。从立法上来看,无论是对于信访人的行为还是对司法机关的行为都缺少必要的规范,对

5、于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也缺少制约,既不利于维护信访人的权利也导致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无所适从。就涉法涉诉信访行为来看,无理访现象一定程度的存在。信访人可能因为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也可能出于给司法机关施压的目的,采用缠访、闹访的方式表达诉求。 二、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路径 (一)信访诉求的诉权化 信访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之一,但是涉法涉诉信访中掺杂了太多涉及诉讼领域的问题,已经不再是公民政治权利这一公权利领域的问题,而主要是维护私权领域的问题。明确区分以下三种信访诉求:诉讼法上有明确依据的信访诉求、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是可以判断出来的权利、属于法律规定漏洞的权利,并加以诉权化,为其提供切

6、实法律保障,是解决诉访分离的首要问题。 (二)诉权实现的程序化 法律对一些诉求类型赋予了权利性质,但没有提供救济渠道,没有救济渠道的权利则相当于无权利。只有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救济,这样的权利才具有实现可能性,如法律规定举报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做出的不立案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但对复议程序缺乏规范,这就导致这4一复议权利形同虚设。就先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处理方式而言,行政方式和商谈方式基本是非程序化的,而终结方式则是一种程序外的程序化。因此,将已经存在的程序化解决方式进一步转化为诉讼程序,或者尽可能与诉讼程序相衔接。这是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面临的第二个问题。 通过以上改革,将形成这样一种结果:一

7、方面,不合理的诉求都普遍不予受理,因而无所谓终结;另一方面所有的合理诉求都诉权化了,而诉权都有程序保障,穷尽程序的决定和裁决都是终局性的。这会导致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丧失实质意义,但是,应该注意到,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由于门槛很高,在实践中得以真正适用也属少见了。 三、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与诉讼监督 当下,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已经提上议程。我们在专注于讨论涉法涉诉改革方案的同时应该注意到,法律调整社会生活,基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属性,法律领域内任何一项制度调整都可能牵涉很多问题。很多人赞成涉法涉诉改革的根本出路是“诉访分离” 。那么“诉访分离”如何取得实效,信访人的权利如何真正得以诉权化?诉权救济

8、途径如何实现程序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其中如何发挥诉讼监督职能才能真正维护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秩序,确保公权力合法运行,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是当下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诉讼监督工作目前面临的问题出发,结合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探寻在涉法涉诉信访领域内诉讼监督如何发挥效用。 (一)拓宽监督职能,切实维护信访人诉讼权利 现在一些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机关,同时5兼具诉讼监督职能是于理不合的,但是应该看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宪法赋予其的权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环境下的选择,有其自身合理性。很多人因此认为,检察机关职权超强势化,凌驾于法院和公安机关之上。然而实际情

9、况似乎与理论推断不相符合。 通过笔者所在检察院近年来的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在 2011 年、2012 年要求立案监督的申诉线索大增,2013 年面对新刑事诉讼法修改,这一数据又实现了一个突破。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举报人、控告人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进行监督。实践中的立案监督申请也多集中在对不立案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中,但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对于公安机关迫于监督压力做出立案决定,转而又做出撤销案件决定的案件,该如何监督?法律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撤销案件决定进行监督的职权,而这显然属于涉法涉诉信访范畴内的问题,如何在将信访人此项权利诉权化的同时,拓宽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则是需要系统研究

10、的问题。 (二)完善监督手段,提升检察机关话语权 总体来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最大的不足之处是滞后性,诉讼程序是不可逆的,尤其是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中缺少程序性制裁理论,这就导致很多程序违法事项一旦发生很难补救。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要想发挥效用受到很多限制。就笔者所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情况来看,控告申诉处在受理刑事申诉案件后,必须坚持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但实际上,由于控申部门缺少必要的调查取证职权,这时的审查基本以书面审查为主。如果说程序性违法事实在这一环节尚有可能发现,而对于实体性问题而言,6要想通过书面材料的审查得以发现,则显得十分困难。这就导致控申部门在提起再审检察

11、建议的过程中显得底气不足、话语权减弱。 (三)完善监督程序,保证诉权救济程序化 检察机关的监督不仅包括对外监督,也应该包括对内监督。前文对于涉法涉诉信访的权利救济途径进行了归纳,总体来说有:程序方式、行政方式、商谈方式与终结方式。就这几种方式而言只有程序方式属于程序内解决问题,但其实质均是程序回溯性机制,无外乎同级人民检察院监督同级人民法院、人民公安,或者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监察部门监督其他部门。 要想实现诉讼监督发挥实效,切实保证信访人的诉权真正得以实现,就必须打破这一“熟人办熟案”的怪圈。在这一问题上,大陆法系中对于程序性问题实行三审终审的制度似可借鉴,抑或通过同级、异地管辖的模式进行复查,似乎更有利于保证程序客观公正。 涉法涉诉信访作为信访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存在诸多争议,也存在诸多问题,因为涉及面广,其棘手程度不言而喻。现阶段,试点改革正在推行,具体成效如何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但是,可以想见,诉、访分离作为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的基础路径,本身就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不能局限于此,必须同时兼顾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才能保证改革的推进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周珍珍.涉法涉诉信访的困境及规范D.2011 年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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