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确理解我国人大监督权人大监督权 ,是指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保证国家法律 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 , 对由它产生的国 家机关实施检查、调查、监督、纠正、 处理的强制性权力 .为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 ,人大监督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形势下 , 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 ,不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 也是贯彻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 ,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现行高三思想政治教材几次提及人大监督权 , 如“ 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
2、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组 织建立其他国家机关 , 如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 并监督这些 机关工作“”等 , 但由于受篇幅的限制 , 教材没有对此作进一步的阐释。为此 , 本文就人大监督权问题作些简单分析。1. 人大监督权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宪法明确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 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 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任何其他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它之上或与之并列 ,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
3、由它选举产生 ,并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切权力直接来自人民 ,它对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监督实施 , 其他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地开展工作 ,但不能脱离或违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 ,不能脱离人大的监督。因此 , 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 其常委会的监督 , 也就是接受人民 的监督 , 不承认或不尊重人大监督 权 , 就是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当家 作主的政治权利 , 动摇了人大监督 权 , 就是动摇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 位。2. 人大监督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强制性监督人大监督罔我国政治、经济和 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其他各种形式的监督 , 在对象、内
4、容、范围、程度等方面是不同的 , 因而在法律地位和效力上是有区别的。 (1) 人大监督不 同于党组织的纪检监督。党的纪检部门根据党章规定 , 监督、查处的是 违反党纪的党组织或党员 , 它对党 员的最高处分是开除党籍。至于违反政纪国法的 ,根据情况分别由行政监察部门、司法部门或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不能用党纪处理代替人大监督。 (2) 人大监督不同于政府的行政监察。行政监察和人大监督有某种交叉的情况 , 这是因为行政监察对象中国务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 ,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选举或常委会决定任命的 , 这些人
5、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既要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检查、监督 ,也要 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检查、监督。但人大监督同政府监督在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依据、监督处理权限等方面都是不同的。 比如 ,在处理权限方面 ,政府监察机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决议 , 但涉及人事处理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其中属于罢免、撤销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 , 则属于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3) 人大监督不同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主要是对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监狱、看守所、劳改劳教部门的活
6、动进行监督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也主要限于违犯刑法的案件。 (4)人大监督不同于政协的民主监督。 政协的民主监督也包括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及国家大政方针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但这种民主监督 ,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 ,没有法律效力 ,它主要是通过提批评建议的形式发挥监督作用。人大及其常委 会的监督 , 则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 (5) 人大监督不同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媒体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各级管理者的一种间接检查、监控和督促 , 是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 媒体形式。它一般不像人大监督那样将批评意见直接反映给 “ 一府两
7、 院 “ 或有关部门 , 而是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于众 , 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压力 , 促使被监督对象及主管部门积极迅速解决问题。舆论监督也不具有强制性 , 其监督的力度存在一定的局。3. 人大监督权是人大立法权、决定权和任免权的保障只有认真行使监督权 , 才能保障立法权的实现。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果出现同宪法相抵触的情况 , 均可通过人大监督加以纠正 ;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解释 , 裁定对法律的理解发生的分歧和争执 ;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属于自治区制定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 属于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要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
8、会批准后生效 , 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 这实际上是一种立法审查监督 ;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依法监督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遵守和执行。只有认真行使监督权 ,才能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得到实现。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力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但如果人大常委会作出不正确、不适当的决定 ,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 , 并且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又可以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或决议。这样 ,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决定、决议的实施进 行监督 , 可以
9、避免作出不适当的决 定和保障正确决定的贯彻执行。只有认真行使监督权 , 才能坚 持任人唯贤 , 正确任免干部。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 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并有权罢免或撤销有关国家机关领导人的职务。行使监督权 , 通过对任免程序的监督 , 可以保证人事任免的合法性 ; 通过对政绩的监督 , 可以把符合 “ 四化 “ 标准、人民信赖的干部选拔到适当的领导岗 位 ; 通过对违宪违法或不称职干部的罢免或撤职 , 能够防止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背人民的意志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从而加强国家政权机关的廉政和勤政建设 ,有利于干 部队伍的纯洁和提高工作效能。4. 人大
10、监督权的行使必须遵循 一定的原则(1) 依法办事。人大及其常委 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 ,离开了宪法和法律 , 人大监督就失去了依据。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方式 , 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 , 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对象进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只有坚持依法办事 , 才能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2) 职权分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 , 人大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不是分权制衡的关系 , 而是相互配合、分工合作的关系。在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前提下 , 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查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 ;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人民政府
1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但不能代替 “ 一府两院 “ 行使职权 , 不允许人大及其常委会侵犯或代替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这样 ,既可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 , 又能使国家机关各项工作有效地进行。(3) 监督大事。人大及其常委 会行使监督职权主要涉及人民群众 当家作主的重大问题。人大监督作 为代表国家意志的最高层次监督的 内容 , 应该是国家和地方事务中那些 带有根本性和长远性的重大事项。(4) 集体行使职权。同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不同 , 人大及其常 委会进行监督的显著特点是集体行 使监督权 , 即监督意向的确定 , 监督行为的实施 , 监督结果的形成 ,都要 按照法定程序 , 经过集体讨论 , 通过会议表决来决定。因此 , 人大代表、委员个人监督不是人大监督 ,人大 代表、委员个人视察、调查只是为行 使监督权提供信息 ,不能直接进行处理 , 任何处理决定都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