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关司法鉴定问题的思考.doc

上传人:99****p 文档编号:1792608 上传时间:2019-03-16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关司法鉴定问题的思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关司法鉴定问题的思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关司法鉴定问题的思考.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关司法鉴定问题的思考.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关司法鉴定问题的思考.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关司法鉴定问题的思考摘 要 我国在 20 世界 70 年代参照苏联及大陆法系国家模式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采取的司法机关委托司法鉴定的制度。我国司法鉴定被视为一种刑事司法活动。这种刑事司法活动即是由特定机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和作出书面结论的活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申请要求补充鉴定或申请重新鉴定享有最后决定权。限制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权利的这种司法鉴定活动,在造成混乱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实践的可行性。另外,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司法鉴定的条目仅有稀少的 4 条,显得稀

2、薄而无力,无法满足实际需要。除此之外,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极不合理。虽然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用于解决以上问题,但是该决定虽解决了一部分问题,却仍不够完善。因此,正在酝酿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中须对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存在基本问题作出相关改革,以求更好的适应现实需求。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刑事鉴定制度 负责制度 鉴定人出庭作证 修改举措 作者简介:黄天宇、周寿贤、胡朝俊,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54-02 司法鉴定作为一种证据和证据调查的方法,在司法活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 2005 年

3、 10 月 1 日施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起,我国司法鉴定体制逐步形成,但在实践中原有的一些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冲突和不完善的问题日趋明显。本文在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之际,特对相关问题做出分析,希望能为促进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乃至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做出些许贡献。 一、司法鉴定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位置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诉法中,相关司法鉴定制度位于刑事诉讼诉法中“侦查”章节,这就把司法鉴定视作为侦查活动的一种,显然极为不合理。司法鉴定活动的身影伴随着从侦查、审查起诉直至审判的全过程,故而将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放在“侦查”章节中,在混淆了侦查活动与鉴定活动区别的同时,也使司法鉴定适用范围受到了极大

4、的限制。这导致了诉讼需要与鉴定的性质矛盾冲突,极易引起司法职权问题上的混乱,将给司法秩序造成严重的威胁。 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高效力的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中,其效力高于其他类型证据。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 77 条规定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强有力的证据材料,其证明力远远大于其它性质的证明材料。然而,这么一个如此有力的证据来源在刑事诉讼法中却以一种侦查形式出现,这是极不合理,极不科学的,这极易造成控辩严重失衡,从而导致对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的侵害。 所以,在本次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当将司法鉴定制度有关内容调整到总则部分中的“证据”章节。 二、关于司法鉴定结论的修改

5、鉴定人最终提供的鉴定报告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中被称为“鉴定结论” ,这是欠妥的。从证据理论方面看:“结论”是不该带有个人主观色彩的,而司法鉴定报告属于鉴定人的言辞证据,本身存在主观性。从证据实践方面看:“结论”具有终局性和排他性,而由于司法鉴定自身能力水平的差异和相关技术设备的不同,对同一技术问题有可能得出不尽相同的结果。因此把“报告”视为“结论”是不科学的。对于这种极为不妥的称谓,须予与修改。 为摆正司法鉴定制度的位置,而特别制定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该决定中,虽然将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结果名称“鉴定结论”修改成“鉴定意见” ,但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鉴定结果虽

6、然具有主观性,但也是据一定材料得出的。而根据汉语语境,“意见”主观性太强,对司法鉴定任然不尽合理,任需修改。 “报告”更为适合定义“鉴定结果” ,所以,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司法鉴定中须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报告” 。 三、关于司法鉴定人 (一)关于司法鉴定人性质问题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指出:“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纵观当今世界上许多西方国家,基本上没有把非自然人作为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司法鉴定只有自然人才有权利承担,因为司法鉴定作为一种司法方面分析、判断,是对专门性问题的意识性活动,所以这就要排除其它非自然人作为鉴定人的任何可能。所以,为确保司法秩序有序进行,在本次刑事诉讼法

7、修改中,有必要对司法鉴定报告形式作出明确规定。 “鉴定人必须符合的法律规定条件”中, “法律规定条件”指:“鉴定人必须符合 2005 年 2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 3 和第 4 条规定” 。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也就是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需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并通过审核,在其登记许可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只有要求没有责罚的法律是不完善的。该决定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及医务,但是,没有对如果出现违法行为而做出相应的责罚。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还须给予相结合的司法鉴定办法,在多人鉴定时,若对鉴定报告持一致

8、意见,须所有鉴定人共同签名同意该鉴定报告才能生效;若鉴定人对鉴定报告存在意见分歧,则应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鉴定报告的同时,少数人的意见也须写入鉴定报告,以作参考,使鉴定报告更加准确有效。 (二)关于司法鉴定人保护问题 关于司法鉴定人保护的问题,虽然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对司法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给予保障。却在具体规定中并无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特殊保护的具体法规条款,这种有名无实的保护是不充分的。而司法鉴定人从本质上说属于专家证人, 刑事诉讼法应当给予其应有的待遇并通过专门法律条文明确加以保护。因此建议本次修改中,明确把司法鉴定人作为特殊证人、专家证人,增加

9、有关保护司法鉴定人的特殊规定,以实现对鉴定人更好的保护,以确保司法鉴定的客观性。 (三)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 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并不明确,也未对该类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作出任何限制,这将对司法的公平公正性有较大的影响。有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比例不足 5%。而大量的司法鉴定报告如不经过公开法庭质证,极易出现暗箱操作,这不但是对司法公正提出挑战,同时也极大的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 因此,在本次对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该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内容进行强化,并增加相应的条文条款。还应限制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司法

10、鉴定人所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的证明力,也可将其鉴定报告从证据中排除。 四、关于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第 9 条规定可从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即是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司法鉴定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可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 29 条可对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条件做出了规定即是“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鉴定执业资格的、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的、原司法鉴定人该回避却没有回避、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的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还对接受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条件做作出规定即为“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资质条件应高于

11、原司法鉴定机构。虽然以上条文对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做出明文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对最高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次数做出明文规定,这就给司法鉴定工作造成不好影响。 为了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以免造成资源浪费,为确保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工作有序进行,确保司法公正,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做出明文规定。有必要对重新鉴定次数作出明确具体的限定,建议在本次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120 条第 2 款中相应位置增加“鉴定次数一般以二次为宜”字样。 五、关于对鉴定报告的审查判断 盲目依赖鉴定报告现象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比较严重。鉴定报告非事实本身,过分依赖司法鉴定报告,把司法鉴定报告当作最终判断依据而不注重对鉴定

12、报告质证、认证是不科学的。因此,关于对鉴定报告的审查判断应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得到相应重视。对鉴定报告审查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关于司法鉴定人的鉴定能力因素进行判断;(2)关于司法鉴定报告所依据的设备仪器情况进行调查;(3)关于司法鉴定报告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是否科学进行评估;(4)对其他影响鉴定报告科学度的因素进行审查。 六、其它关于司法鉴定的问题 希望在本次修改中,能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赋予当事人鉴定启动权及强制鉴定、关于对受害人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时间与办案期限的关系、关于鉴定实施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得到相应的重视。 在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如果能较好的解决以上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司法鉴定方面面临的最主要的几个问题,将推动对中国司法鉴定制度向成熟完善迈出新的一步,也将基本建成我国较好的司法体系。 参考文献: 1党凌云.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关司法鉴定问题的思考.中国司法鉴定.2012(1). 2霍宪丹.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中国司法.2007(2). 3王公义.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中国司法.2006(11). 4郭金霞,文静.贯彻实施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专家座谈会综述.中国司法.2005(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毕业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