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营改增”前后税收变化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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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营改增”前后税收变化分析摘要:本文运用举例、测算等方法,获得“营改增”政策执行后有线电视服务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结果表明,新政策实行后,企业税负有所下降。 关键词:有线电视;“营改增” ;税负变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 号文)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有线电视服务也属于该范畴。由于受政策影响较大,本文试举一例,对有线电视服务企业在执行政策前后的税收事项做一比较、分析。在实行“营改增”后,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的税负增减情况如下

2、。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2 号确定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第一种情况是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即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纳税人)享受 3%的优惠税率,但增值税为价外税,1(1+3%)3%2.91%,新旧相比税负降低 2.91%,可见小规模纳税人是受益者。在“营改增”后,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销售额在500 万元以下,那么在“营改增”后,要想达到原来的税负水平,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应在 88 万元以上(假设为 17%的税率) ,即满足以下数量关系:营业额6%-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6%=营业额3%。但是,有线电视网络公司较大的成本支出多为服务业,税率大多

3、是 6%,要想降低税负还需采购大规模设备,在进行扩建中获益。 第二种情况是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即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纳税人) ,由原来征 3%的营业税改征 6%的增值税,但其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支付固定资产、设备维修费、水电费、车辆费用、有形动产租赁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下面就对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进行简单分析(文中数据为估算) 。 一、经营状况 营业收入主要由收视费、落地费、机顶盒配件收入组成。2012 年收视费收入为 32000 万元,落地费收入为 7500 万元,机顶盒配件收入为150 万元,广告费收入为 100 万元。享受税收优惠,营业税

4、税率为 3%。 营业成本包括工资 6247 万元,固定资产折旧 6968 万元,加密费 645万元,节目费 585 万元,工程费 816 万元,系统服务费 251 万元,水电费 232 万元,机顶盒成本 355 万元、客服 538 万元、广告费 40 万元,租赁费 33 万元,车辆费 486 万元,维修费 274 万元,办公费 243 万元,劳动保护费 98 万元,共计 17811 万元。 二、 “营改增”前公司税收状况 1.营业税 “营改增”前公司的营业税情况见表 1。 2.附加税 “营改增”前公司附加税情况如下。 1039.5*(7%+3%+2%+1.5%+1%)=150.73 万元。 合

5、计应交税费为:1039.5+150.73=1190.23 万元。 三、 “营改增”后公司税收状况 1.销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337 号)规定,数字收视费收入、落地费收入适用于增值税收入。数字收视费收入和节目落地费收入属于广播影视服务中的广播影视发行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6%。机顶盒收入适用 17%的增值税税率,具体情况见表 2。 2.进项税额 机顶盒成本 355 万元、客服 538 万元、加密费 645 万元、节目费 585万元、广告费 40 万元、水电费 232 万元、租赁费 33 万元、车辆费 486万元、维修费 274 万元、办公费 243 万元,这些项目可取得符合规定的可抵扣专

6、用发票,共计 3431 万元(为便于计算,假设为价内税) ,占总成本费用的 12%,见表 3。 假定公司新增固定资产 8922 万元,其中干线资产 3015 万元、新装资产 527 万元、改造资产 474 万元、维护资产 112 万元、MMDS 用户资产236 万元、县区周边干线资产 410 万元、办公及通用资产 2751 万元、机顶盒设备 1317 万元、车辆 80 万元,减去工程费 816 万元,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产共计 8106 万元(为便于计算,假设为价内税) 。假设公司采购资产多为上市公司,但办公设备、维修费可能为小规模纳税人,假定 70%可取得 17%的税票,其余的为 3%的

7、税票,测算计税基础为8106*(17%*70%1.17+3%*30%1.03)=895.29 万元。 应交增值税=2095.5-225.69-895.29=974.52 万元。 3.附加税 974.52*(7%+3%+2%+1.5%+1%)=141.31 万元。 合计应交税费为 974.52+141.31=1115.83 万元。 四、 “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分析 经测算, “营改增”后,企业税负有所下降,但本测算是在假定固定资产可抵扣的税票都可通过认证的前提下。因固定资产进项税占进项税的 76%,车辆费用占 14%,所以这两项的进项税是否可抵直接影响纳税额。“营改增”后销项税为 2095.5 万

8、元,而“营改增”前的应交税费为1039.5 万元,那么 1056 万元的可抵扣进项税是税负下降的边际值,即只要有 6212 万元的支出可获得可抵扣的税票(税率为 17%) ,占营业额34650 万元的 17.9%,占总成本费用 17811 万元的 34.9%,即可达到税负下降。 根据 2013 年 5 月 24 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结语 通过上文分析, “营改增”后税负的变化受固定资产的影响较大,为了降低增值税税负,更好地应对“营改增” ,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及时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以便更好地确认计税基数和适用税率。 二是各业务部门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适时抵扣进项税提供依据。 三是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加强纳税筹划,降低税务风险。 四是与财政税务部门加强沟通,密切联系,争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作者单位: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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