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犯罪构成要件顺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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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犯罪构成要件顺序摘 要 本文以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纷争为切入点,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质进行分析,指出各理论的实质区别,为明确犯罪构成要件顺序的作用提供依据,以此提出本文对犯罪构成要件排序的观点: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主体要件。 关键词 犯罪构成要件 排序 功能 客观主导性 作者简介:张缤予,重庆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20-02 一、理论纷争 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理论的重要部分, “三阶层” 、 “四要件”等理论的争斗从未平息过。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长期坚持“四要件”学说,而持该理论的学者之间依然有分歧,即对四个犯

2、罪构成要件的顺序有着不同的见解。 (一)我国传统理论 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顺序,我国通说的观点是: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下文简写为客体、客观、主体、主观) ,其逻辑在于符合司法实践中发现犯罪的实际顺序。案件的发现往往是先发现某种客体遭受侵害的事实,如某人死亡;然后查明某种客体遭受侵害是否由于人的行为;若是由于人的侵害行为所造成,如他杀之后,就要查明谁是行为人以及行为人的情况,确定行为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最后查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出于故意或过失,只有确定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才可能认定行为构成犯罪,如故意杀人。 (二)行为发展论 与通说观点有较大差异的为赵秉志教授

3、所持的行为发展论,以及陈忠林教授所持与行为发展论相似的观点(暂且将其纳入行为发展论的范畴) 。行为发展论提倡以行为发展之内在逻辑为依据进行排序,即以犯罪行为的各个要素在现实行为中发生作用的先后顺序来决定犯罪构成的认定顺序,强调犯罪主体要件是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的逻辑前提: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在其犯罪心理态度的支配下,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危害一定的客体。所以其要件排序为:主体主观客观客体。陈忠林教授所持的观点,主要内容与行为发展论相同,强调主观要件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因为无罪过无犯罪、有罪过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罪过内容决定行为性质、罪过实现程度决定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首先要取决于行为人的

4、属性,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特定义务,所以主体要件是主观要件认定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是控制或应该控制的条件属性,最后是行为对象的状态,这两点只需要行为主观上认识到即可。该观点与行为发展论的不同点仅在于最后部分:主体主观客体客观。 (三)实质区别 我国刑法理论强调的是“主客观相统一” ,将客体与客观方面提升为“客观” ,主体与主观方面提升为“主观” ,所以通说与上述两种先认定“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理论实质上是完全相反的顺序,代表了犯罪构成要件排序的两大类别:一个是从客观到主观,一个是从主观到客观。犯罪构成本来是诉讼法中的概念,后来被费尔巴哈引入到实体法中,其既有程序法中查明事实的功能,

5、又有实体法中认定犯罪性质的功能。但是不应该混淆实体与程序的功能,将程序法法中的排列顺序作为实体法的排列顺序。所以,通说实际运用于司法实践中查明事实是可行,但并不能够很好地运用于认定犯罪。那么,从主观到客观的犯罪构成逻辑顺序又能不能真正地运用于认定犯罪呢? 二、犯罪构成要件顺序的功能 适用刑法认定犯罪事实的过程,是以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标准判断已经根据证据还原的案件事实的法律性质的过程。也就是在案件事实已经明确,需要的是如何更好地让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相契合。那么必须明确关于犯罪构成要件顺序理论所代表的实质意义究竟是什么。 我国通说认为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社会危

6、害性是犯罪行为侵害法益的实质所决定的,可将其视为犯罪的实质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行为违反刑事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可将其视为犯罪的形式违法性;应受处罚性是罪行法定原则和犯罪人能够自负其责的要求所明确的。所以,犯罪的本质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作为认定犯罪的工具,一般认为只要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就同时具有上述三个特征。但实际上,每一个犯罪构成要素所起的作用是不明确的,也就是说单独的一个构成要件既不能说明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处罚性三个特征,也不能体现任一一个特征。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四要件是描述性的,但犯罪概念、特征都是评价性的,从犯罪构成要件到犯罪概

7、念之间始终不能达到贴切的状态。 从这一点来看,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理论能够较好地契合认定犯罪。三阶层理论是递进式的犯罪构成体系,认定犯罪必须按照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递进顺序来进行,而且每一层都是评价性的。有学者认为,由于我国的四要件理论是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过于形式化地理解犯罪构成,记述性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无法达到评价性的作用。犯罪构成四要件实质上对定罪来说所起的作用是没有区别的,都起着相同的作用,相当于正方形的四个边一样。由于四边相等,从任何角度看去都是正方形,不会发生任何的形变与质变,所以对犯罪构成排列顺序的争论实际上没有什么意义。 但是,犯罪构成要件不仅仅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应负

8、刑事责任的犯罪类型的外在形象,并不只是确定是否具备形式违法性的功能,还强调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和需罚性的,使其与犯罪概念相吻合。必须认识到,具备社会危害性实质上是起着排除仅具备形式犯罪的行为的作用,这与大陆法系中“违法性”阶层所起的作用是相似的。虽然每一个构成要件要素对认定犯罪的作用是未区分的,但构成要件理论对犯罪中的共犯、合法化行为、量刑情节等等的认定是极为必要的。只要合理安排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顺序,将各要件的作用细分、明确,将记述性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完善成评价性的,就可以达到真正认定犯罪的作用的。所以,犯罪构成的逻辑排列顺序并非无意义。 三、理论分析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主导性 犯罪

9、构成是客观主义论者为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而提出来的,是将行为作为刑法学的核心概念。罪刑法定原则中所要求形式的合理性,即要求判断标准的客观性和统一性,就要求犯罪构成必须是基于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的形式方面,而主观方面和实质方面的判断必须在客观内容和形式方面的限制内进行。 行为发展论所倡导的从主观到客观的观点,实质上是将关注对象放在行为人,认为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内心主观恶性的体现、外化。虽然行为的发生是从主观到客观的,这是行为科学理论,但是,刑法学研究的是规范,不能够直接接受行为科学行为结构的理论来安排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主观要件确实极为重要,无罪过无犯罪,有罪过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判定行为人的罪

10、过只能通过外化的行为才能做到,不能直接就用证据客观事实作为证明。至于,罪过内容决定行为性质,也只能再对客观行为进行判定之后再对主观进行评价。这实际上是以单个主观要件就对行为进行了评价。虽然行为发生的过程是主观决定客观行为,但是罪过是在客观地决定了行为性质和结果后,判断能否行为以及结果归咎于行为人的一种评价,即只有通过整个犯罪构成理论对犯罪行为进行判定、评价之后才能说行为人的主观是罪过。最后,罪过实现程度决定犯罪,这实质还是在整个犯罪构成理论对犯罪行为进行判定、评价后,对犯罪形态所做出的判断,明确责任的大小。况且,刑法的最终目的不是认识犯罪行为如何发展,还在于通过确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行为,确定罪

11、责,并对之进行惩罚。所以,在分析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时,应当首先明确客观损害,必须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思维方式。 (二)各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质 将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区分为违法要素和责任要素,才能达到真正认定、评价犯罪的效果:因为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认定犯罪的唯一依据,必须能够表明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实现记述性的构成要件与评价性的犯罪概念之间的对接就在于将构成要件中的要素性质明确为评价性的。行为发展论强调主观要件的认定首先要取决于行为人的属性,即主体要件的内容,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特定义务。其中,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是表明罪责的要素,特定义务对某些特殊犯罪来说是表明违法性的要素。其次

12、是控制或应该控制的条件属性,最后是行为对象的状态,这两点只需要行为主观上认识到即可,这实际上是指故意和过失、目的和动机。故意、过失是表明违法性还是罪责的要素,是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分歧所在;目的、动机是表明违法性还是罪责的要素,是结果无价值的内部争论。笔者认为故意、过失是违法要素,虽然故意和过失导致承担责任的大小不同,但这实质是因为故意和过失本就是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其罪责的不同是立法者对其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不同,过去的各国立法中也不乏对故意和过失犯罪规定相同的处罚。目的、动机对于目的犯来说是违法要素,对其他犯罪来说则是没什么实质作用的存在。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主要

13、包括危害行为、对象、构成身份、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一般都视为违法要素。但对于某些行为犯、危险犯,危害结果此时应当是责任要素,影响到责任大小。 犯罪客体是指某种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违法要素毫无疑问。有学者认为,犯罪客体实质上是整个犯罪构成理论所要说明的现象,也即犯罪构成的功能在于论证某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法益,而犯罪构成要件本身又需要法益来阐明,这存在着循环论证的嫌疑。而且,犯罪客体不能直接用客观事实作为证据证明,其实质上与其他构成要件不处于同一层次,在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没有存在的必要。但是,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不仅仅是认定犯罪行为违法,还认定罪责,认为存在循环论证的实际上是将犯罪构成要件

14、理论理解为只起认定犯罪的作用。犯罪客体作为犯罪行为的实质所在,是必须存在于四要件理论中的,也是判断犯罪行为实质违法的关键所在。 从上文综述来看,违法要素与责任要素均分散在构成要件中,大致上可以把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客体要件视为违法要素,主体要件为责任要素,但其包含着对故意、过失主观方面的的认定。根据违法到罪责、客观到主观的逻辑要求,犯罪构成要件的顺序可以确定为:客观主体主观客体主体。但对于某些犯罪,如身份犯、行为犯、目的犯,此顺序并不合理。所以,对于此类特殊案件,犯罪构成要件顺序应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先明确各构成要件要素是违法、罪责要素,再按照认定犯罪的逻辑要求对其进行认定。 参考文献: 1

15、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2陈银珠.论犯罪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功能区分为视.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法律科学).2012(3). 3赵秉志,吴振兴.刑法学通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 4张明楷.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5陈忠林.刑法散得集(二).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2. 6张明楷.行为结构与犯罪构成体系兼谈行为科学与刑法学的区别.法商研究.1998(2). 7肖吕宝.论我国犯罪构成要件排列顺序之争.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8(5). 8王充.从理论向实践的回归论我国犯罪构成中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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