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行贿案件预防途径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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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程建设领域行贿案件预防途径探析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日新月异,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不断增多,本文拟就工程建设领域行贿案件的特点、表现形式及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 关键词 行贿所得追缴 监督制约 案后回访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64-02 一、工程建设领域行贿案件的特点及表现形式 (一)窝案串案居多 在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到招投标、工程质量验收、工程材料采买、款项支付等多项环节,其中必然涉及到众多管理部门,为缩减办理周期,尽快得到利润,甚至为了偷工

2、减料,工程承建方常常采取非正常手段行贿各个环节的关键人员,这样导致了窝案串案的形成,出现了在工程建设领域查办一人带出多人的现象。 (二)在手段上往往采取财物直接给付的方式 为了避免东窗事发,工程承建方往往千方百计靠近、拉拢受贿人,双方大多采取财物直接给付,不留书证,有的甚至以讲课费、咨询费、赌金、提供旅游观光机会等多种名义对受贿人进行贿赂,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不断加大。 2(三)行贿人实施过多次行贿行为 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工程承建方将贿赂行为当作自己在工程经营活动中的一个必要途径,往往采取各种手段达到与行贿人形成长期联系的目的,他们的行贿目的明确且长期固定,而受贿人在长期的“小

3、恩小惠”的影响下,放松了警惕,将受贿这种犯罪行为视为了“理所当然”的事情。 二、案件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建设领域普遍缺乏公平竞争意识,法制观念淡漠 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承建方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已经蔚然成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程建设公司如雨后春笋越来越多,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公司缺乏公平竞争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了在竞争中取得胜利就选择了走行贿这样的“捷径” ,同时造成了交叉感染,使一些正规的企业也走上了行贿的道路,大搞钱权交易活动。 (二)少数国家工作人员放松了廉政教育学习,利用权力牟取非法利益 在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奢侈品、高档用品充斥着市场,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的

4、思潮盛行,给人们的思想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这些糖衣炮弹的侵袭下,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发生了蜕变,动摇了理想信念,放松了廉政教育和学习,逐渐走上了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换取金钱的不归之路,堕入了犯罪的深渊。 (三)由于我国没有建立行贿所得利益追缴机制,导致行贿成本降低,承建方选择了铤而走险 3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贿赂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一般只追缴赃款赃物,对于行贿方通过行贿行为得到的利益并不进行追缴,导致了行贿方的行贿成本降低,从心理上容易选择铤而走险,实施行贿行为。 (四)对于行贿犯罪打击力度不足 近年来,虽然检察机关不断加大了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打击力度

5、不足的问题,由于贿赂犯罪的特殊性,行受贿双方的有罪供述成为突破案件的关键,有时为了激励行贿方全面交代犯罪事实,会向其许诺从宽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容易引发行贿方再实施行贿行为。 三、预防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诚实守信的氛围 一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尤其是新兴媒体,在全社会营造诚实有信的氛围。目前,新闻媒体对于贪污受贿的报道十分关注,对于行贿犯罪的报道比较少,笔者认为,必须要加大对于行贿犯罪查处力度的宣传,让人民群众切实认识到行贿是一种社会危害性很大的犯罪行为,要通过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多种平台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远离行贿,用正当的法律手段维护

6、自己的权益,树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的氛围。 二是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道德建设。 “物必自腐而后虫生” ,道德是居于法律之前预防犯罪的第一道堤坝,因此,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是十分必要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同时要从严剖析自己,加强自4律,要做到居安思危、防微杜渐。 (二)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遏制行贿行为 由于工程建设涉及到多个领域,从招投标、采购到质量验收、支付款项,这就要求在每个环节都需要制定规范的制度, “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一要加强工程评估制度,对于建筑工程所需造价要进行准

7、确评估,在评估基础上给与工程承建方合理的利润空间,以此造价为依据,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价格过高或过低的单位,要进行严格审核,避免其通过行贿等非法手段中标。二要加强工程监察制度,要强化工程项目的管理者和工程质量检验部门的岗位职责,要求他们实时监控工程进度、材料质量,尽职尽责,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作为重点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要求其承担责任并取消其今后任职资格,防止承建方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三要加强财务制度。对于财务支付要实行审批制度,对于应结款项要及时结清,避免拖沓,对于审批手续不齐全的,不能随意结款,避免财务人员在其中有受贿行为。 (三)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减少国家工作人员

8、对市场行为的干预 一是将权力分化,避免“一枝笔” 、 “一言堂” ,应当将工程建设领域中比较容易引发行贿犯罪的权力部门分解,由多人、多部门、多层次共同掌管,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使行贿行为更加容易暴露,加大妄图行贿者的心理压力。 二是要建立严格的权力行为责任制,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防止权力蜕变和滥用。加强监督机制,监督是防止腐败的重要关口, “权力失去5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因此,要建立健全人大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等全方位监督体系。 三是要削减国家工作人员的任意处置权。在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部门与部门之间应当相互监督、制约,相关主管人员定期轮岗,在招投标和工程质量验收时,可以选择有资

9、质的第三方机构来完成,减少手续和过度干预, “市场能办的,多放给市场。社会可以做好的,就交给社会” ,促使市场经济充分发育。 (四)建立健全行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机制,避免行贿人逃避法律制裁 司法实践中,查处行贿案件时,通常对于行贿人的处理结果只有两种,一种是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种就是不做任何追究。当行贿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时,这种违法行为就得不到任何处罚,这样不仅放纵了行贿行为,同时也不利于预防行贿行为。因此,应当建立健全行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机制,避免行贿违法行为逃避制裁。 四、检察机关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行贿案件的对策 (一)加大查办力度,让行贿犯罪付出应有的代价 2012 年,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表明我国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的决心,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也要针对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不断增多的特点,树立反受贿和反行贿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识,针对行贿犯罪侦查难度不断加大的特点,要树立信息引导侦查的意识,加强反贪侦查信息化建设,增强揭发犯罪的能力。强化类案研究,总结各领域的发案规律和特点,为今后查办此类犯罪提供指导,让行贿犯罪付出应有的6代价。 (二)对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者判处缓刑的行贿人,要建立案后回访制度 行贿人行贿的目的是为了用较小的生产单位获得较大的利益,有些行贿人由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

11、者受到的刑罚轻微,在案后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在对违法成本进行衡量之后,极有可能继续向相关人员行贿,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因此,对这些人建立案后回访制度,了解其思想动态、行为举动,一经发现其有异常行为,可以及时说服教育,纠正其思想偏差,有利于挽救当事人,节约执法成本,也有利于发现新的犯罪线索。 (三)充分利用行贿档案,建立工程项目廉政准入制度 2012 年 2 月 16 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顺利实现全国联网,入选首届全国诚信建设制度创新十大最佳事例。该系统可接受社会单位和个人查询,提供查询结果,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纪录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

12、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在防控贿赂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定期分析贿赂犯罪的态势、规律和特点,加强职务犯罪预警,同时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宣传通过查询推进廉政准入的职能优势,主动与投标单位沟通,变“被动查询”为“主动查询” 。 (四)结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建立大预防格局 检察机关应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与预防咨询、工程预防和专项7预防等结合起来,构建大预防格局。一是确立走访机制,通过走访建委、建筑工程公司和有关委办局等单位,了解有关项目立项规模、施工等情况,有选择地将重大工程作为服务对象,开展专项预防工作。二是建立日常工作机制。在自愿协作的基础上,在工程立项环节就成立由甲方、乙方及检察机关三方组成的创“双优”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持日常工作。三是完善同步预防工作机制。紧紧抓住工程项目、投标、招标、付款、采购、验收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预防,成立专项预防工作联络站,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等违法违纪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实现廉政教育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四是向有关企业派驻检察室,配合企业加强廉政建设并加强日常管理。通过构建大预防格局,确保工程阳光操作,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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