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探析摘 要 新公司法的施行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影响深远,本文分析了新公司法中小股东在知情权、表决权、股权回购请求权规定方面存在的不足,探究中小股东权益受侵犯在公司治理结构、大股东利益驱动、中小股东先天缺陷等方面原因,提出了通过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完善累积投票制度、设置强制大股东股权回购等方式以保证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公司法 中小股东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吉明,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00-02 一、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的不足 (一)中小股东知情权
2、行使受到限制 知情权不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公司法中,知情权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股东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以知情权为基础。现行的公司法赋予股东较大的知情权,即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同时,经书面请求及说明理由后,股东还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簿。然而,实际情况是,大股东凭借资本优势,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和信息披露方面拥有天然的垄断权,通过垄断权力,对中小股东设立各种限制条件,以消弱2中小股东的经营管理权及知情权,比如在查阅公司账簿方面,大股东可以查阅目的不正当或者不利于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为名,拒绝中小股东的查阅请求。甚至有些大股东出于各
3、种目的,采取各种方式或者假借各种理由阻止中小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为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就会大大受到限制。 (二)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大股东滥用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除了公司章程中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股东会议中的表决权一般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这就是资本多数决原则,此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较为普遍。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基于股份持有的相对份额优势,享有更多的表决权及发言权,并且凭借其表决权优势,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志,进而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等各方面。因此,不管是在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还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大股东都会利用表决权的优势,通过一系列的手段
4、影响或者干预公司的董事、经理等管理者对公司事务的管理,尤其是在经营状况不佳或者出现经营管理纠纷、矛盾时,大股东甚至不惜以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来保全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中小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难以实现 公司法对股权回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要中小股东对股东会的决议持有异议并投反对票,同时满足以下几个限制条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就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权。条件一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连续五年不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但符合公司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条件二是公司进行合并或分立,转让主3要财产的;条件三是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法定事由出现即将导致公司解散,但股东会以会议
5、决议的方式修改章程使公司得以存续的。这些法定情况,似乎已经赋予了中小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种种便利条件,但事实并非如此,在现实中要满足这些法定条件是非常困难的。对于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况,公司完全可以采取在第五年象征性分配利润的方式来规避中小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当然,公司还可以通过会计做账的方式将原本盈利的账目做成不盈利甚至是亏损,这样一来连续五年盈利的情况就不会出现。对于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财产的,大股东凭借其股权优势,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利润分配进行恶意操纵,中小股东即使能够行使回购股份请求权,也很难以实现。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侵犯的主要原因 (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首
6、先是信息披露不透明。在信息发布方面,大股东基本上垄断了公司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资金流向、投资收益等一切经营管理的一手信息,但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其获知信息的渠道不外乎公司对外发布的数据。这就直接造成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在信息获取方面极度不平衡。其次是监事会缺乏独立性。一般说来,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按照一定的比例组成,监事会独立于董事会行使权力。但是在公司的实际运作过程中,监事会却与公司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诸事受制于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难以保持其行使权力的独立性。最后是独立董事形同虚设。在我国,独立董事行使权力的主要表现是签订文件,而对于公司管理人员、董事以及股东的监督、审查和评价较少,履
7、行董事的一般职4责较少。 (二)大股东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 在平衡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时候,或者是在平衡股东之间利益的时候,资本多数决原则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经营管理决策过程中,资本多数决原则能够大大提升管理决策的效率。与此同时,资本多数决原则还会使大股东具有基于股份数量多寡而形成天然的意思表示优势,大股东能够通过其表决权优势去影响董事会及公司管理层,将其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从而控制整个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中小股东先天存在的问题 中小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主要是通过转让股份时的差价来达成资本增值或者减少损失,这就决定了其本能的投机属性。中小股东关注的并非是公司的整体利益,而是股票价格的
8、波动和交易的价格高低,他们基本上不参与公司的管理,或者说他们只以买入(持有)或者卖出(转让)股份的方式来实现公司的经营管理。此外,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只有极少数中小股东愿意出席股东大会,直接造成了表决权的难以实现。 三、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思路 (一)最大限度扩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中小股东享受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前提,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基础,为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中小股东只有享有广泛的知情权,充分获取和了解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真实信息与资料,才能够有效地参与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去,才能够有效的行使其他合法权利。为此,应当赋予中小股东广泛享有查5阅公司章程
9、、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报告方面的权利,同时赋予中小股东享有查阅财务账簿、资产负债率、资金流向等方面其他权利,最大限度的扩大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减少或者杜绝信息不对称甚至信息失真,以促进中小股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更加准确而有价值建议和意见,从而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此外,还可以通过设立临时提案制度,以提升中小股东的话语权。 (二)继续完善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或者监事的时候,每一单位股份应当拥有与董事和监事人数相当的表决权,股东基于股份多少拥有的表决权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尽管新公司法对于累计投票制已有相应的
10、规定,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计投票制要以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为前提,而公司章程的制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基本上都是由大股东主导完成的,换句话说就是,大股东仍然掌控累积投票制度的主导权。为此,公司法应当继续完善累积投票制度,强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破除大股东通过制定公司章程和形成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控制累积投票制度的难题,拓宽累积投票制度的使用范围,让广大中小股东通过累积投票制将选票投给代表其意志的一个或几个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扩大中小股东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中的话语权,消弱大股东的表决权力量。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刺激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积极性,而且可以一定程度上均衡中小股东与大股东的力量,
11、有利于防范和制约大股东任意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设置强制大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6在现行公司法中,赋予了中小股东一定的股权回购请求权,但同时也设定了中小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条件,中小股东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这就给中小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留下了先天的缺陷,在现实中,股权回购请求权行使的条件是较难达到的,再加上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暗箱操作采取各种手段致使中小股东难以甚至无法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同时中小股东也很难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在公司法的大背景下,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的指导下,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大股东的侵犯,设置强制大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不失为一
12、种有效的方法。只要中小股东有证据证明大股东规避股权回购请求权行使,致使股权无法顺利转让给他人时,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大股东的股权回购行为,以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 四、结语 新公司法的施行,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起到了巨大作用,同时在维持资本市场稳定,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影响深远。然而,对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新公司法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只有不断与时俱进地面对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立足于我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公司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才能够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良好的制度依据。 参考文献: 1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谢文哲.公司法上的纠纷之特殊诉讼机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72009. 3李高产,李志平.保护我国中小股东利益的新机制探索.经济管理.2007(12). 4罗本德.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社会科学研究.2007(3). 5张惠蓉.小股东权益的立法保护及其完善.法制观点.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