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加强农村房屋依法拆迁 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摘 要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大量的农村土地被纳入城市建设用地,不少地方农村在实施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没有依法拆迁或补偿不到位的情况。通过拆迁,整合土地资源,加快了区域经济发展,但由农村征地、土地流转与拆迁所引发的矛盾也日益成为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 关键词 农村房屋 依法拆迁 区域经济 作者简介:李永波、宋美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17-02 近年来,我国因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严重侵害房屋所有权人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
2、相关报道常见诸报端,屡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一些地方的违法强行拆迁,甚至诱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无论是理论界还是法律实务界,均认识到妥善解决农村房屋拆迁安置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和需求。 一、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2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
3、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 、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 、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从以上主要的涉及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分析,农村房屋的拆迁在实践中还有诸多需要更加细化和明确化的内容。 在拆迁过程中当事人争议最大、最容易引发矛盾的环节,一方面是被拆迁户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另一方面是导致建设项目工程工期拖延。我国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国中存在以下严重的问题。 (一)拆迁补偿安置不全面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拆迁
4、补偿的范围为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被拆除的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但是事实上,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的损失除建筑物的价值以外还有更重要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拆迁的真正目的就是要取得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而且, “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属于公民的财产权并受到相应的保护。 ”拆迁补偿安置中对被拆迁户的土地使用权予以忽略,而且我国法律规定提前收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予以补偿,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分离的,拆迁房屋自然构成土地使用权的灭失,故在拆迁过程中仅对被拆房屋及其附着物进行补偿是明显的不合理的。 3(二)拆迁补偿标准偏低 按照条例的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
5、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评估往往不会正确的评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很多时候拆迁人规定的补偿标准就是评估单位作出评估结果的唯一依据。 (三)拆迁补偿不及时 房屋拆迁补偿不及时的情况在我国非常严重。拆迁人往往在还不具备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资力时,就开始拆迁行为,导致被拆迁人长期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对被拆迁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 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的权益受到侵犯的根本原因就是双方的地位、实力不平等的原因,拆迁人实施的工程项目往往是政府希望早日完成的工程,如被拆迁人长期的不配合拆迁,将会面临着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有时候条件符合还会先予执行,所以拆迁
6、人往往不会答应被拆迁人的要求而是走强制执行的司法或行政程序。 二、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对策 面对农村土地流转、征收、住房拆迁安置补偿等存在的问题,我们不能坐视不管或者一味予以回避,应当正视这些矛盾纠纷,找到问题的根源,予以及时的、恰当的预防和纠正。 (一)科学完善农村土地立法,确保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农村问题法制化的前提 目前,我国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实行的是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4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对国有土地,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但是对于集体土地的管理还相对滞后。当然,这也导致对农村农民的住房保障问题存在缺陷。特别是,在农村实施征地拆迁中涉及的“公共利益”问题,界定要更加明确细致,具
7、有可操作性。因此,完善立法至关重要。村委会是农民利益的代言人,应该忠实履行农民利益代言的村委会对有效维护农民利益、稳定农村秩序、发展农业经济至关重要。但是,由于近年来各地村委会选举不规范,通过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已相当普遍,个别地方选举被黑势力所控制,一些村委会成了政府的“二传手” 、 “下级部门” ,一切听命于政府和政府个别领导,根本没有考虑到自己的法律地位和价值,扭曲了村委会的职责,个别村委会人员在拆迁征地过程中中饱私囊,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二)正确高效地执法是农村问题法制化的关键 虽然,我国对农村土地流转、住房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还不是那么
8、完善和健全,但也不是完全就无法可依。因此,对现有的、仅有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方面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落实,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这只能让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失去信心,产生怀疑。只有适时、有度、合理、依法的追究、制裁在农村征地、土地流转、拆迁安置补偿中有违法行为的部门和人员,让农民群众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到法治,他们才会积极支持农村的改革,并投身、参与到其中。 (三)妥善解决被征地与被拆迁户的“居住问题” ,严禁非法实施土5地流转 农村住房,农民的房屋同样属于农民群众的私有财产,依法同样应该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农村居民的住房问题,同样
9、事关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不可掉以轻心。帮助农民化解后顾之忧,完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机制,切实考虑他们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推进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当前,一些地方农民自己承包的耕地,自己却没有主动权。政府说流转就得流转,该不该流转都得流转,这种现象也十分普遍。通过对一些地方实施土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的调查研究,不少专家、学者及实务界人士已经深刻认识到,农村土地流转不能全由政府说了算,政府不能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在解决“三农”问题上,决不能让地方任意违法强拆,要严查违法实施土地流转行为,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四)科学制定征地与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增强农民造血功能 虽然
10、,城乡差别目前尚且存在,但是为了实现城乡统筹,减少城乡差距,在制定农村土地、住房安置补偿标准时,应当做到科学化、合理化、市场化、合法化、公开化、透明化。只有这样,才会更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有效减少城乡差距,深化农村改革和发展。城乡户籍“二元化”模式是阻碍失地农民向市民转换的“身份壁垒” ,基于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层层行政审批,严重阻碍了市民与农民在相同或不同区域内的自由迁移。实行城乡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性质的户籍“一元化” ,有利于失地农民的身份和角色的转变,也有利于市民对农民工的接纳和新身份的认同。加之,随着改革,农村出现的新气6象、新面貌,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已经接近或者说
11、与城镇没有差别,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他们却得不到城镇居民一样的认同和待遇,也使得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受阻,这也是统筹城乡发展不希望看到的一面。这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的就是相关待遇,比如死亡赔偿、伤残赔偿等方面。当然,农村住房安置补偿标准普遍偏低也与这些息息相关。 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有效维护的现实非常残酷,他们维权举步艰难。对他们来说,所谓的权利,就是法律画给他们的悬在天空的一张饼。这张饼时而看得见、时而看不见,要想真正拿到这张饼是何其艰难,恐怕只有经历了的人才会有深深的体会。在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住房拆迁安置补偿方面,维权道路之曲折,步履之艰难,难以想象。一些部门形同虚设,一些领导常常摆出一副官态,高高在上,简直难以言表。特别是,司法救济这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很多时候对农村居民的维权都是避而远之,让农民群众十分心寒。因此,及时给予司法救助,让农民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人民法院的关心、关怀、温暖,意义非同一般。只有拆迁双方地位对等,依法拆迁,给予被拆迁人充足的救济途径,才能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社会才会更加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