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内部配置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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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内部配置研究摘 要 检察职权内部优化配置是检察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按照公正高效和有利于监督制约的要求,通过内部的机构设置、职权配置和调整职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整合现有资源,更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论文从厘清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二者关系入手,在分析“分散型”和“集中型”两种职能配置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适度分离型”模式配置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合理性及具体构建。 关键词 诉讼职权 监督职权 内部配置 “适度分离型”模式构建 作者简介:宋凯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2、-0592(2013)11-151-02 一、检察机关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界定及关系 (一)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界定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享有的职权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立案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权、刑罚执行的监督权以及民行监督权等。法律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直接行使的权力属诉讼职权,包括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其他机关行使的权力进行监督的行为,可以划归为监督行为,如立案监督,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 2从控权的角度看,诉讼职权属于制约性检察权,特点在于参与性、双向性,是诉讼过程中的相互制约;监督职权属于监督性检察权,特点在于中立性、单向性,是监督

3、者对被监督者的单向督导。从职权行使的对象和规律看,诉讼职能是针对诉讼当事人的行为展开的,遵循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应当符合诉讼规律;而监督职能是针对其他司法机关的诉讼违法行为展开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过国家法律在诉讼过程中统一适用。两者各有不同的价值和功能,在理论上不能相互包含和替代 (二)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关系 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都是检察职权的下位概念,检察机关的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都是由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这一根本职能派生的,都是法律监督的实现方式和途径。 从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二者的关系而言,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最核心的职责是依法行使检察权进行法律监督,法律监

4、督的存在成为检察权存在的前提,同时法律监督亦规定着检察权的结构、边界及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监督职权是检察机关最根本和首要的职能,诉讼职权被包含于监督职权之内,从属于法律监督权。 从检察权的运行机制看,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存在内在的联系。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手段具有诉讼性,在诉讼参与中完成监督职能,诉讼职权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手段和工具。监督是内容,是目的,诉讼是形式,是载体。监督职能必须以诉讼职能为基础、为条件,诉讼职能是监督职能借以发挥的必要途径和手段 。 3二、 “分散型”与“集中型”职权配置模式分析 (一) “分散型”职权配置模式分析 “分散型”职权配置模式的主要特征在于行使诉讼职

5、权与监督职权的主体完全重合,不设置独立的监督部门,各业务部门分散承担诉讼监督职能、各承办人具体行使诉讼监督权,在行使诉讼职权的同时行使监督职权。 “分散型”职权配置模式的优点在于办案的同时能够及时发现监督线索,从而保证监督的时效性。但现实中的状况是承办人虽然承担着监督职能,但其工作重心均在于案件的办理,监督只是其副业。这种分散的状态和辅助性,导致监督职权在实际操作层面被弱化的结果,监督职权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诉讼职权的附属职权 。 (二) “集中型”职权配置模式分析 “集中型”职权配置模式的主要理论依据是“职权二元论” ,认为法律授权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和诉讼职权的目的不同,检察机关的诉讼职权不能纳

6、入监督职能之内。主张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分离,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置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集中型”职权配置模式的主要特征在于将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完全分离,在检察机关内部单独成立一个诉讼监督部门,行使刑事、行政和民事监督职权。 “集中型”职权配置模式的优点在于把具有诉讼监督共性的执法资源整合起来,形成统领诉讼领域各环节、各方面的法律监督系统结构,诉讼监督功能的充分发挥也就有了良好的“生态”环境 。但“集中型”职权配置模式运行的前提条件需要对检察机关现有的内部机构及职权设置进行重大调整,而且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完全分离带来的4监督信息来源的缺失成为制度改革的瓶颈问题。 此外,在检察职

7、权的配置上,把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分别由两个部门行使,没有考虑诉讼职责与监督职责之间的互动与衔接,实际上阻碍了监督工作的正常行使,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工作的重复、重叠,违反了司法经济和效益原则。 三、适度分离型职权配置模式的构建 (一)构建适度分离型职权配置模式的必要性 首次,分离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承认这是两种内在规律与职能取向存在不同的权力,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不同特点,决定了监督职能应采用与诉讼职能不同的工作程序。不能有机地分离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其结果就可能是诉讼职和监督职能的异化 。 其次,检察机关内部权力配置应当适应检察机关的性质和组织上的特点。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

8、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根本属性上存在手段与目的、内容与载体的关系,决定了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不能完全分离,而应该在整合资源、注重效益、遵循规律的前提下实现适度分离。 再次,检察权作为一个由各项具体权能依照不同方式组成的统一整体,其整体性能既取决于各个权力本身的性质,又取决于各权力之间联系方式的动态变化和运动的不平衡。当前检察职权在检察机关现有职权的基础之上,只有各检察权力之间相互协调,优化组合,动态配置,才能最终实现检察权的最优化 。 (二)构建适度分离型职权配置模式的路径 1.“适度分离型”职权配置模式的内容。 “适度分离型”职权配置模5式以合理规制监督权为内容,实现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的适当分离

9、的方式对检察职权进行配置。仍由各业务部门承担诉讼监督职能,但在相关业务部门内部成立监督小组,形成承办人发现监督线索,提出意见,专门人员落实的工作格局。 2.“适度分离型”模式的具体职权配置。(1)监督组的组成及职责权限。在承担诉讼职责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组负责履行监督职能,由业务能力过硬、检察经验丰富的检察人组成。监督组重点发挥三项功能:一是规范功能,对不同的诉讼监督事项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督方式和手段,确保诉讼监督工作规范、有序;二是整合功能,对监督线索负责全面梳理与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类案监督和综合监督,增强监督效果;三是引导功能,即确定阶段性的监督重点和方向,引导各承办组积极向

10、监督工作全局靠拢,加强对个案监督的指导。 (2)办案组与监督组的关系。一是办案组与监督组人员分离。办案人员不对外行使监督职能,监督组成员不承担办案任务。二是办案组与监督组业务衔接。形成承办人移交监督线索诉讼监督工作组进行审核并形成监督意见处长审批主管检察长决定的工作模式。办案组承办人对发现的监督线索移送监督组,由监督组负责审查,出具是否进行监督,采取何种方式监督的意见,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决定后统一出局法律监督文书。 (3)不同监督组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内部行使同一监督职能和衔接监督职能的监督组要对及时通报、备案监督线索,定期沟通交流监督工作情况,加强内部协调整合。对外要搭建与被监督单位定期联系的

11、平台,在形成内部统一监督意见的基础上以院的名义进行监督,形成诉讼监督的合力,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6检察机关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的优化配置应当以是否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为检验标准。只有在规范单项检察权能良性运行的基础上,实现各项检察权能的协调运转和法律监督组织横向关系模式的优化,使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两项基本职权运行系统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态势,实现法律监督机制运行的和谐与平衡,优化人力资源配置,避免职能方面的冲突,凝聚整体职能优势,法律监督职能的适应性更强 。 注释: 樊崇义,徐军.检察监督与公诉职能关系辨析从新的视角出发看我国检察权的多重属性.检察日报.2009 年 4 月 28 日. 陈万生.和谐语境下的检察权合理配置.法商论丛.2008 年第 1 卷. 沈丙友.公诉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关系之检讨.人民检察.2000(2). 张朝霞,温军,贾晓文.论检察职权内部配置的基础与路径.政法论坛.2009(1). 邓瑞珊.关于检察职权的科学配置与机制创新的探讨.2008-05-22 正义网. 陈卫东.检察机关角色矛盾的解决之策法律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的分离.法制日报.2011 年 2 月 24 日. 吴建雄.实体司法规律与检察权的合理配置.人民检察.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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