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镇公共服务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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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五河 镇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 单位 服务对象 1 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五项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 生育服务站) 外来已婚育龄妇女 2 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流 动人口)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

2、育工作规定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

3、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流入(出)已婚育龄女 3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 庭扶助 关于印发 的通知(皖人口委 2014 10号)全文。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 室 计划生肓特殊困难家庭 4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资格确认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 2010 29号)全文。 2.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 2010 31号)全文。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卫生院(妇幼

4、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符合生肓政策的对象 2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 单位 服务对象 5 生殖保健服务证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 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 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符合两孩生肓政策的对象 6 孕情检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

5、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乡镇计 划生育办公室、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已婚育龄妇女 7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 地的乡 (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 室 终身只生育(抱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8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 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 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 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已领父母独生子女光荣证且子女满 16周岁以前的对象 9 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 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

7、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流动人口 3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 单位 服务对象 10 婚育证明出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 作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

8、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 (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流出育龄妇女 11 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 记存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 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

9、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流入育龄妇女 12 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 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10、;(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流入人口 13 避孕节育情况证 明出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

11、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流入人口 4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 单位 服务对象 14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 务登记办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12、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初次生育的流入人口 15 计划生育药具服务

13、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育龄夫妻 16 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救助初审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 2009 11号)第二条:救助范围和标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 2009年 9月 30日前经县 级

14、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 2400元、 12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三、 3.乡(镇、街道)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 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计生协。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5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 单位 服务对象 17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 娠手术证 明出具 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8号)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 条件,已领取生育

15、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 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2.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 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 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 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

16、的育龄妇女 18 孕妇经常性访视、咨询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对孕妇的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 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孕妇 19 人口基金救助初审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 的通知(皖人口组办 20112号文件)全文。 乡镇计 划生育办公 室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20 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 奖励优惠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 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 21号)全文。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 室 符合生肓政

17、策的农村双女户家庭 21 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对 象审核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 发 2008 21号)全文。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 室 当年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农村对象 6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 单位 服务对象 22 贫困白内障患者登记 申报 1.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 施办法(皖残联 2016 1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6年实施 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 2016 25号) 乡镇民政办 贫困白内 障患者 23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 补助转报(精补) 1.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 2016 1号)全文

18、。 乡镇民政办 贫困精神 残疾人 24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 康复对象登记申报 1.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 2016 1号)全文。 乡镇社会民政办 贫困残疾 儿童 25 因战因公优抚对象伤 残等级材料核实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34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乡镇民政办 因战因公优抚对象 26 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 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第三条: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县 (市 )民政部

19、门负责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县 (市 )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敬老院的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 公民 27 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 津贴审核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 2011 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 80 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乡镇民政办 80岁以上老人 28 受理城乡低保申请与 低保审核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 2012 220号)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

20、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民政 办 公民 7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 单位 服务对象 29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状况定期核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2 45号)第二条:(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

2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 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乡镇民政办 城乡低保 户 30 银龄安康宣传 1.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 2014 60号)全文。 2.关于实施“银龄安康计划”的通知(皖老龄办 2014 12号)全文。 乡镇 民政办 公民 31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老年生

22、活补助初审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 2011 110号)全文。 乡镇民政办 60周岁以上、(含 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32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 核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 2015 23号)第三条: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乡镇民政办 城乡居民 33 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 助的初审 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 法(民社救字 2010 22号)第五条: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二)尚未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地区的所有医疗救助对象和已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即

23、时结算地区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的 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 乡镇民政办 公民 8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 单位 服务对象 34 高等教育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 证明 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 2007 2号)第四条第一款: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4、(附件 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乡镇民政办、乡镇党政办 高等教育经济困难学生 35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 初审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 (民福函 2011 81号)第九条第二款: .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

25、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乡镇民政办 社会孤儿 36 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五保供养条例实施办法: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 2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人 员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乡镇民政办 公民 37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 护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6 13号):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

26、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乡镇民政办 本乡镇需要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 38 城镇“三无”人员信息 核实 关于印发 的通知(民福函 2011 180号)第六条: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

27、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乡镇民政办 公民 9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 单位 服务对象 39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申请受理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第三条 .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

28、 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2.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十条:各地要建立健全逐级审核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 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 7天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

29、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第十一条 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 2)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 处,并告知原因。 乡镇民政办、乡镇党政办 公民 40 自然灾害救助服务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十九条:自然灾害的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并及时向社会

30、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因灾遇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因灾遇难人员的近亲属提供的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因灾死亡人员的抚慰金发放对象,及时发放抚慰金。第二十二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毁居民住房的调查、评估和居民住房恢复重 建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应当无偿用于下列事项:(一)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二)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三)受灾人员的医疗救助;(四)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五)受灾地区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六)因灾损毁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

31、七)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途。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发放情况登记造册,保存备查。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受灾地区居民 10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 单位 服务对象 41 受委托代收救灾捐赠款物,出具捐赠凭证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3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乡 (镇 )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 (县级市、市辖区 )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第十五条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

32、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乡镇民政办、乡镇党政办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2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材料复核登记转报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 2012 3号)第二条: 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

33、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 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乡镇民政办 公民 43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 遇申报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2007 102号):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入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乡镇民政办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44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 认定发放服务 安徽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第三 条: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负责离任村干部身份认定及个人享受补助标准核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工作,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代发工作。 乡镇组织办、乡镇民政办 60周岁以上离任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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