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商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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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议民商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摘 要 随着当今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民商法中诚实守信原则在当今社会的地位也在不断提升,诚实守信也不断赋予体现时代精神的新内涵,其占据着主导地位,更成为商家买卖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 法治社会 诚实守信 时代精神 作者简介:付萌萌,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16-02 诚实守信原则作为市场交易中的一种品性的道德要求,诚实守信原则起初是以商业习惯形式存在的。它始终不断地要求着并且督促着人们,在市场的交易活动中一定要讲信用、守承诺、不欺骗,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来谋求自己的合法利益。这种不

2、仅仅是对于保障个人自由的原则,更是对于维护个人和社会利益的和谐,还有人与人之间礼仪的和谐。其实,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中,诚实信用可以被看作是狭义上的合同,企业与企业之间合作的以此作为一种凭证,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使得双方获取更巨大的利益。 我国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认为在社会生活中,诚实守信乃是人们的立足之本,若是没有了诚信,便是失去了做人的根本条件。孔子还强调,只有诚信才能取得他人的信任。孔子在谈到统治者如何才能得到老百姓信任时说到道,假设一个国家对老百姓不讲什么诚信,将必然2得不到老百姓的拥护和爱戴;只有对老百姓始终讲究诚实守信,才能真正地树立起自己的威信。 保证双方履行自己的义务,是

3、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营的关键。一方面,我们强调市场经济其实也是法治经济,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营;同时,还需要以诚实守信的道德,来维护社会的持续。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营,不单单要靠对违法犯罪者的惩罚,更重要的是大多数人要能够成为竞争中的守法者,成为一名遵纪守法、有道德的公民。倘若一个人没有了道德底线、没有了荣辱观、没有了羞耻之心,都是一些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价值观,那么人与人之间就无法进行正当的交往了。社会将失去了诚实守信道德的基石,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是根本无法建立起来的。惩罚侧重于那些已然犯罪了的人,而彻底预防和教育违法犯罪的人是道德教育。只有达到自觉守法、严于律己、重信守诺才能够避免因

4、利益的诱惑从而造成的混乱局面,才能够彻底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营。在市场的正常运营中,诚实守信在克服市场的消极方面、保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营中有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纵穿国内外关于诚实守信原则的本质,主要由以下三方面构成:第一,从道德上讲,诚实守信原则是一种社会的综合评定,要始终坚守着真诚、不可欺骗、公平合理的道德底线;第二,从法律上讲,诚实守信原则是一种以道德为内在而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行为规范,对于当事人在法律规范化的统一认同,是一种心理上的客观要求;第三,从客观事实上讲,诚实守信原则是当事人及司法者以依据该原则所为的一切法律行为。其实,诚实守信原则具有补充性、衡平性、不确定性三个特点。其3中,补充性

5、也是民法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不确定性是针对诚实守信原则对法律具体规定中的不足的补救作用而言的,还具有弹性的特征。衡平性是授权法官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具体特殊情况来对法律加以变通适用的法律。 我国著名法学学者梁慧星教授认为: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的道德准则。将该原则的本质视为对当事人利益之平衡,与视为市场交易道德的基础,并不矛盾。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方才发生交易双方利益冲突及双方与社会利益冲突的问题。诚实信用原则旨在谋求利益之公平,而所谓公平也就是市场交易中的道德。其实诚实信用原则本是法律化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在被立法者纳入民法典之后,就己经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规则了,而是成为了一项正式化的法律

6、规范。它是将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融为一体,因而同时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功能,使法律获得更大的弹性,法官因而享有较大的公平裁量权,能够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实诚实信用原则就是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 诚实守信原则在私法的领域中尤其是在民法的债权理论中被视为是“帝王条款” 、 “最高行为准则” ,其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诚实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否则将获得较为不利的法律评价。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我认为,

7、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由三个方面的要素构成的:第一,从4道德心理的意义上,诚实信用原则是依照一定社会的综合条件所决定的关于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的一般心理道德。它一方面从内心提示,引导民商事当事人行使正当的行为,为合理有序的交易秩序的建立奠定了坚定的社会心理条件;另一方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从内心为法官们裁决案件提供了道德判断的凭证。第二,从法律规范的意义上,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以道德为指引并且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规范。该行为规范,不仅可内化于当事人的主观领域来调整着他们行为,而且可以客观地独立存在于当事人的主观领域之外只在当事人违反了该项原则时,以强制的方式来调整他们行为。这里,内化了的行为规范

8、,与心理道德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同,其实不然,内化了的行为规范,其实是当事人对法律规范化了的行为准则的自觉认同,是一种由客观到主观的心理指向和心理要求。法律规范化的诚实信用原则才可能最终成为法官裁决案件的客观依据。第三,从客观事实层面的意义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当事人及司法者可以根据该原则为依据所做出的一切行为。它包括了当事人的一切正当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官可以依据的裁判案件的所有行为,以及由于这两种行为所构成的法律秩序。主要表现于在法官依据该原则的自由裁量。 我认为,根据诚实守信被破坏的现状分析,可以归纳为以下情况: 首先,在经济领域中社会信用被破坏得甚为严重。目前,有企业的经济欺诈、金融诈骗、

9、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相当的普遍;另外,假冒伪劣商品充斥着市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坑蒙拐骗等行为都屡禁不止。例如阜阳奶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等社会信用5缺失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其次,在司法工作中也存在着诚信缺失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法人主体的资格确认的混乱和执行难等问题。另外,在诉讼中也存在诚信缺失的现象。比如,律师因贪图个人利益而恶意诉讼,任意编造事实,出示和制造伪证,在上诉中提出与一审相反的证据,等等。 再次,一些企业通过设立人格独立的子公司进行资产转移。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交易,赚了钱被挪到母公司。但是,

10、对于子公司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母公司拒绝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以上的种种情况都严重地损害了社会相关个人和群体的利益,损害了社会正常的金融秩序和诚实信用。 诚实守信是现代公民立足社会的道德基石,也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原则。在这个道德失重的“无根的年代”警惕信用危机、强化信用意识和倡导信用至上实属当务之急。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意义,在民事诉讼领域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完成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对于民事诉讼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使公法和私法能够相互弥补。民事诉讼法是国家以审判权的方式介入民事纠纷,使得民事纠纷的解决完全变成由国家进行审判的公法

11、关系。可见为私法所采用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公法的补充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扩大法官的审判裁量权。在私法领域导入道德规范是为了弥补法律功能的不足。作为指导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自然为法官扩大裁6量权,应付新类型案件和层出不穷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扩权运作的手段。 第三,确保判决效力的需要。诚实信用原则在程序中将直接约束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方式以及内容。当事人既然不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就要对此承担责任,其表现就是应对判决既判力的尊重。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基础在于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之间和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存在诉讼法律关系为基础。在这些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

12、讼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首先是课以当事人以附随义务的机能,例如对事实等的说明义务;其次,阻止滥用权利的机能;再次,是基于不可能期待对权利加以限制的机能。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实施矛盾的诉讼行为。例如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当事人之间必须相互负担相应的义务,如不得妨碍对方的举证等。如果当事人懈怠履行义务,法院基于法律安定性的要求,可以课以当事人以一定的责任。另外,判断是否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其权限无疑属于法院。而且,滥用诉讼权利,也应包括当事人与法院形成的审判法律关系中的诉讼权利。因此,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 从一些国家的立法来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后果,大致可分为实体上的

13、效果和诉讼法的效果。如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违反真实陈述义务只规定了实体法上的效果,即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者视情形或依民法负损害赔偿义务或依刑法以犯罪论。德国法则主张诉讼法上效果,对违反者苛以诉讼上的不利益,如令其负担因违法所生之诉讼费用。 纵观当今我国的局势,虽然我国已经在立法中加以明确了诚实信用7原则,但对诚实守信原则的具体解释还是很不全面的,法院的判例数量极少且而且仅仅是具参考的价值而已,因此在立法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中国与那些法制化程度较高的西方发达国家之间还有具有一定的差距。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剧烈变动时期,在这个阶段之中,以往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渐渐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运营的需求,而新的

14、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还在不断探索之中。目前的社会尚未建立起诚实信用的大环境,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从业道德尚未形成,因此,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失信的行为比比皆是,而且为此所付出的代价也颇让人震惊。司法工作中,民事裁判执行难的问题便是例证之一。不仅对社会的信用造成了一定损害,而且对人民法院的权威也产生了严重的伤害。要重建社会信用体系,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 参考文献: 1施天涛. 商法学(第四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 2齐树洁.民事诉讼法.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 3(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徐国栋. 民法哲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5梁慧星. 民法总论.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 6汪伟. 民事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7张文显. 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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