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一审程序的修改对公诉工作的挑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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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议一审程序的修改对公诉工作的挑战摘 要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整个审判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之一,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阶段。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审判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是一个重要方面,对公诉而言,修改后的刑诉法恢复了卷宗移送制度,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增设了庭前预备会议,设立了关键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公诉工作将面对法条修改后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本文试从公诉角度浅议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公诉工作的挑战。 关键词 公诉案件 一审程序 刑事和解 作者简介:王勇,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刘慧瑛,福建省

2、龙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检员;许志敏,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预防科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31-02 一、细化公诉案件的庭审要求 (一)证据制度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赋予了检察机关审查证据的调查核实权,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这对于公诉工作如何转变思维方式,如何正确运用调查核实权,如何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如何2排除非法证据,如何应对非法证据的庭审调查等,无疑提出了挑战。 一是刑诉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这就意味着鉴定意见仅作为鉴定人的意见,这就要求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将成

3、为案件审查的一个重点,应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过程以及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于存在疑问的应当及时进行重新鉴定。而在赋予了辨认笔录的证据属性后,对侦查机关辨认笔录的制作水平、规范制作和检察机关的审查要求也都有了相应提高。电子证据证据地位的确立,虽然为公诉人使用电子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公诉机关很难就公安机关的前期取证和后期补证进行有效的引导,并在对已经取得的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和使用时,造成一定的困难。 二是在整个诉讼过程当中,公诉机关充当三种角色:一是出庭支持公诉的角色,庭审中,合议庭将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裁判,一旦非法证据被排除,将导致指控犯

4、罪的证据锁链的证明力受到削弱,从而影响后续的公诉工作,若该非法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就可能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重要问题。二是若为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对于自己的侦查行为,检察机关在庭审过程中也处于被审查的角色地位,法律监督机关处于被监督的地位,庭审中的公诉人有可能面临尴尬境地。三是公诉机关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若发现有非法证据,可根据法定职权直接排除非法证据,直接认定侦查机关所做的侦查活动是否违法。三重角色集公诉机关于一身,公诉工作责任重大。 三是增加了公诉机关证明的难度。从总体上看,修改后的刑诉法扩3大了辩护方的权利,从而限制了控诉方的权力。修改后的刑诉法第 38 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

5、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这一规定将公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从原来的“半公开”状态变为“全面公开”状态。而随着辩护方权利的扩大,控诉方和辩护方的力量对抗也就从表面上的平等向实际上的平等迈出坚实的一步,进而使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进一步增强。而对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的进一步明确,也就意味着辩护方不承担相关的责任,这样必然增加控方证明的难度。 (二)证人出庭制度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凸显了刑事案件法院审理的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对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认定与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以及证明标准

6、提出了更高要求,使案件的证明标准更加严格,更加体现了案件诉讼过程的完整性和程序性,充分保证了审判的程序公正,加强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对抗,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从而真正的实现司法公正。然而,这同时也使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对于公诉人而言,证人出庭作证无疑加大了指控犯罪的难度,尤其是证人可能会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干扰,而增加出庭如实作证时的顾虑,且在法庭上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所带来的压力下,如何实现良好的庭审效果,这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被告人陈某龙、陈某虎、林某生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证人在出庭作证时,迫于被告人家属一方的压力,对于控辩审三方的询问言辞闪烁,并未能作出有效的回答

7、,甚至作出虚假的证4词。此外,由于鉴定人和专家证人都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特殊群体,因此,要求公诉人在询问鉴定人和专家证人时,也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专家证人出庭对于解决多个矛盾的鉴定意见的取舍和解决控辩双方对于鉴定意见的分歧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在专家作为证人出庭后,控辩双方首先面临对该人是否具备出庭作证的资格进行判断,另外对鉴定人出庭如何发问,鉴定人出庭作证在庭审当中如何作证,专家证人是接受控辩审三方来交叉进行询问,或是与鉴定人进行对质,或者控辩双方的专家证人相互发问的对质,这都将使公诉工作面临的压力加大。 (三)量刑建议制度 为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 “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

8、题的意见(试行) ,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试行量刑建议制度,高检院也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行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对量刑建议制度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了规定。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吸收了近年来司法机关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成果,明确规定了“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案件情况和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这一规定对量刑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有效推动了量刑活动的理性化、正当化,对于确保量刑公开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要求公诉机关要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的观念,要正确处理定罪活动与量刑活动的关系,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

9、应当进行调查、辩论,既要确保定罪准确,又要确保量刑适当。由于量刑制度的改革不仅仅是某一环节、某一步骤的改革,它对传统的5重定罪、轻量刑思维产生极大冲击,还牵涉到从量刑证据的收集、审查、采信规则、量刑辩论程序的设计、量刑建议的变更、后果等一系列内容。因此,这就要求公诉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的过程中,从案件实际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材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明确提出量刑意见,阐明确定量刑建议的理由,并附上量刑情节和比例对照幅度及计算结果。然而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缺乏细化,法定刑幅度过宽,对量刑准确与否的标准过于原则,且尚无一部完整、统一的关于量刑及其监督方面的司法解释,量刑实

10、体标准或量刑是否公正的评价体系的缺失是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与监督的实质性障碍。因此,将量刑辩论纳入刑诉法,使得建立一套可信的、相对客观的量刑建议程序成为公诉机关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明确简易程序全面出庭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进一步扩大了第一审简易程序的范围,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案件均列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范围。此外,刑诉法还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简易程序案件全面出庭弥补了“控方”缺位、庭审监督“落空” ,保证了检察机关控诉和监督职能全面履行

11、,改变了法院在简易程序案件中承担又“控”又“判”的双重任务,使简易程序案件的监督方式由事后监督转向事前监督,确保审判公正。与此同时,它给基层检察机关带来的难题也是显而易见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将更加突出。6面对简易程序的立法完善,使得公诉部门的办案观念产生较大影响。第一,要求公诉人树立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都必须出席法庭和全程庭审监督的观念。第二,对公诉人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实体判断及程序判断;对量刑建议的要求;对庭审的驾驭能力以及抗诉能力的要求。第三,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力求比普通程序简化审更为简化的同时,应注重执行简易程序中微观问题的正确把

12、握,特别要关注哪些程序是不能被简化的,如对被告人认罪的真实性确认程序不能简化,并且关于量刑的程序也不应省略。除此之外的其他程序,原则上都可以简化,包括讯问被告人、证据调查程序等。第四,简易程序量刑阶段控辩双方的对抗有所增强。但由于适用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庭审阶段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在案件事实方面会有所减弱,而争议的焦点将集中体现在法律适用和量刑方面,这才是带给公诉机关的真正挑战。第五,简易程序出庭造成工作量的增加,将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相应工作机制带来转变。如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积极探索并试行相对集中审查起诉、相对集中起诉、相对集中开庭等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以适应简易程序的调整。但由于公诉办案讲究亲历性,对检察官采用审控分离的方式则不合适,其可能导致公诉人员庭审中针对复杂案件的应对乏力,可能导致由于被告人出庭时翻供,而使庭审中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情况可能性有所增加。因此,我们应将简易程序放置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语境下考量,注重审前阶段和庭审阶段程序简化并重,切实解决被告人认罪以适用简易程序的真实性、自愿性问题,7以实现合法、完整、高效地办理“简易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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