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的方式及强制执行权的分配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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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强制执行的方式及强制执行权的分配研究摘 要 强制执行在国家事务的管理中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正常有效的运行和法律法规的有效、顺利实施起着直接性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其在行政权益的有效运作和社会管理秩序的正常维护上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的行政法学界。强制执行权应该如何的分配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文章从强制执行的方式出发,立足于对强制执行权在分配上的意义对强制执行权的分配作出一定的分析和探讨,以此来对强制执行权的分配有一个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 强制执行 方式 分配 作者简介:何正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

2、)12-155-02 在我国的行政法领域中,行政强制执行一直是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重要制度保障。一方面,强制执行可以有效的保证行政活动的持续进行,另一方面,强制执行对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着很大的影响。从这两个角度出发,强制执行和现代社会中人们的法制建设和人权保护意识的建立和形成有着很大的关系,那么,在强制执行权的实施中就需要对个人和公共利益这一矛盾给以科学而又平衡的评价。基于此,对强制执行权在分配上的研究就先的重要而急切。 一、强制执行的方式 2强制执行是按照执法人是否可以采取替代方式来实现和履行其法律义务和目标的一种形式,从执行的方式来看,其具有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两种方式,其中间接强

3、制执行还包含着执行罚和代履行两种方式。 (一)直接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义务人的人身和财产直接采取强制性的措施,以实现行政法义务的一种制度形式。直接强制执行的实施通常是在使用间接执行二难以达到履行目的、无法采用或没有必要采取间接执行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方式。在强制执行中,直接强制执行的实施虽然有利于对行政目的的直接实现,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非常容易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和冲击。因此,直接强制执行的实施一定要谨慎的处理和执行,严格的按照相关的规定予以实施,在此,直接行政的实施要从三个角度出发,首先要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对于没有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一定要在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执行,而不能强制

4、执行。其次,直接强制执行的实施要严格的贯彻适度原则,在执行的过程中不能无端的扩大自己的权力,给义务人造成超过其承受范围上的人身和财产伤害。最后,直接强制执行的实施需要对其实施的条件和程序作出明确而又严格的规定。因此,直接强制具有人身、行为和财务三个方面的强制。 (二)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包含着执行罚和代履行两种方式。其中执行罚是指义务人在出现逾期不予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过程中,可以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执行制度。在执行的范围3上,执行罚主要适用在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和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中。虽然执行罚具有罚的外型和功能,但是执行罚毕竟不是行政处罚,受其在性

5、质、目的、原则等方面的区别,行政处罚在本质上是在制裁性法律责任的范围内。在这个问题上,其仅限于设定新的义务中,同时,执行罚属于强制性法律责任,其是以设定新的义务来促使当事人履行既定的义务。从行政处罚的目的来看其集中在制裁方面,通过制裁的方式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那么其执行的着眼点就在将来义务的实现上。行政处罚的实施是本着“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进行的,而执行罚的实施目的在于对义务的履行上,因此在适用上其具有多次的效果。从代履行这一间接执行上来讲,其所指的是义务人在逾期所不履行的行政法义务中,可以通过他人代为履行的方式来达到执行的目的。其是通过行政机关自己作为履行方或委托第三方向义务人征收代履

6、行费用。在适用范围上,代履行主要应用在行政法义务所属于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上,其中强制拆除、排除障碍等都在这个范围内。而对于不能由他人替代的义务、不作为和与人身有关的义务,其是不适合实施代履行间接强制执行的。从这一规定中就可以看出,代履行的实施需要遵循四个方面的内容:(1)该义务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2)存在相对人逾期不予履行的行政法上所既定的义务事实;(3)应该由义务人所承担的必要实施费用;(4)此义务在代履行后一定可以达到和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的同种状态。 二、强制执行权的分配 (一)强制执行权分配标准的提出 4在大陆法系中,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使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而在英美法体系中其有法

7、院来行使。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形成过程来看,其是在我国法律的传统和法制状况等多种社会因素的合力下所形成的。其不仅和德、奥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为主的模式相同,也不同于英美法体系中以司法执行为主的模式,而是对这两种法律体系的折衷。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法律文献中,其对强制执行权的实施有明确的规定,在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而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基于此,强制执行权到底是属于行政权还是属于司法权就成为了一个难以理解的问题。通常行政权是作为执行权而存在的,但是强制执行权却不属于行政权,而在行政权意义上的执行权是作为执行法律的权力所存在的。在人们的权利得到监控和

8、人权能够得到保护的前提下,行政执行权被赋予到统一的行政机关也是不可避免或是可以存在的。从我国法律实施的目的来看,其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们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这样就可以得出,其采取这种强制执行的模式不仅是防治和保护行政权专断、滥用和不公平和保护人权的需要,同时也是“矫枉必须过正”观念的一种产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执行权被行政机关和法院同时拥有和实施就显得无可厚非。但是,在这个共同拥有和实施的过程中,如何在本着尊重历史、立足现实和放眼未来的前提下,对两者之间的强制权进行划分,使民主制度下的权力资源可以对人权进行更好的划分,就成为了强制执行权在行政机关和法院在立法中的难点和重点。 (二)强制执

9、行权分配标准的讨论和确定 在对强制执行权权5限划分标准的激烈讨论中,行政法学界产生了五种划分标准:(1)以法律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2)以案件执行的难度进行划分:(3)以案件在社会中的影响大小进行划分;(4)以执行标准进行划分;(5)以相对人权益的影响大小进行划分。在这五个观念中,其每一个观点都是有一的,也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反应,但是在这些分配的标准中却发现,其划分的实施在某些程度上有着相通之处。通过对这五个分配标准的所进行的分析和总结,在法学界其总结出了一相对人的权益影响大小为标准来对两者之间的执行权进行分配。 在不同的案件中,相对人权益的影响大小是不同的。以间接强制执行中的执

10、行罚为例,当义务人在履行义务上拖延的时间越长,执行罚的数额就会越大,相对的金钱给付义务也越大。同样的道理,执行罚在数额上的越大其对义务人在权益上所产生的影响也就越大,但是对于这个数额的大小和拖延的时间,在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却又难以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那么,对相对人权益影响大小这一分配标准就成为了一个一般标准,而不是以一个具体标准来存在。同时,社会中的很多人都认为,在间接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中,其所要实现的义务虽然对义务人权益的影响比较大,但是从代履行方式本身对其的影响上却不是很大。而这一标准却不是根据代履行的方式所确定的,而是由代履行已经产生的行政决定来确定的。在对代履行和执行罚在相对人权益的影

11、响大小的分析上,执行罚为义务人在金钱的给付义务上设定了新的义务,那么,其对义务人权益所产生的影响就明显大于代履行。那么,根据以上的观点论述,对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的强制执行权就可以形成这样一个具有客观性、6可操作性和统一性的分配方式:代履行和执行罚的强制执行权由行政机关行使,划拨存款、拍卖财务等由法院形势。 (三)以强制法为分配标准 行政机关在形式的行政权利上有着很大的区别,那么,在这个区别中是否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具有形势代履行和执行罚的强制执行权就成为了一个新的问题。在我国,执行方式是由执行的标准所决定的,那么,这就说明了代履行是不能行使所有的义务的,而所有的行政机关也不都具有代履行的义务法律权

12、能。根据这一观点就可以得出,在事实和法律上有的行政机关并没有实施代履行的可能。基于此,间接强制执行权要想在所有的行政机关中都能够享有和实施,此时就需要对行政强制法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作出统一的规定,而在作出这个规定后就需要对强制执行权在行政机关和法院中另外作出分配的规定,同时还需要在强制法中对以往法律和本法规定中所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法的规定为准则给予明确的规定。同时,在以上的论述中也可以发现,如果代履行和执行罚只能够由部分行政机关所享有,那么,强制执行罚就可以规定,法律可以将本法所规定的间接强制执行权赋予到行政机关中,有行政机关来行使。这不仅可以为一些特殊法的设定和强制执行提供一个关于执行权的立法

13、规则和分配标准,同时还可以为强制执行权的行使提供一个分工标准的管辖规则。当前。行政强制法的所作出的上述决定,在法律中的存在还需要规定立法机关对以往法律中已经作出的强制执行进行一定的修改和清理,这样才可以更好的符合这一标准。但是,无论是那种分配方式的存在和行使,行政强制法都应该在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进行分配。 7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社会主要法律体系不断形成和完善的过程中,行政强制执行权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必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而不断的完善。而强制执行权的分配从我国传统法律的不同理念出发,立足于我国的国情,不断的给予修正和完善,所提出一项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主,以法院执行为辅的制度模式,使强制执行权的分配更加的合理,在行使的过程中也更加的规范,在我国法律的完善和修正中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 参考文献: 1乐永兴.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法律问题研究.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1. 2王学栋.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立法选择.行政与法.2009(3). 3周佑勇.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划分标准.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4). 4李晓亮,刘辉.从成本与效益角度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配置.法制与社会.2010(10). 5盛建平.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及其权限职责.安徽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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