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时逮捕必要性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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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时逮捕必要性研究摘 要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本文将通过部分案例对出现的问题加以分析,并探讨相应的解决途径,为推进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法 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 逮捕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83-02 一、存在问题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取保候审的规定如下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

2、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2(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

3、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逮捕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

4、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3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中对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

5、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第一百条: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犯罪嫌疑人

6、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对犯罪4嫌疑人予以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需要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中对逮捕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取保候审

7、、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依照本规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二)存在的法律冲突 取保候审以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变化,如果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中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的,但笔者同时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对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来对比分析,也发现如全部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中取保候审后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从而认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话,很可能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者存在着,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以后在之后的

8、刑事诉讼过程中会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上述情况进行分析,也5同时解决新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在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上的法律冲突问题。 三、解决途径探析 (一)特殊逮捕条件的问题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逮捕的条件分成了 3 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一般逮捕的情况,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第二种情况为必捕的情况,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而第三种情况为特殊逮捕的情况即被取

9、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一百条中对于特殊逮捕的情况中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应当逮捕的情况给予了详细的划分。也就是第一百条第一款中的五种情形。 在这个层面上看来,新刑事诉讼法中 3 种逮捕的条件不是递进关系,也不是互相包含或从属的关系而是并列存在着的,那么当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了新的犯罪,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中应当逮捕的情形的,并不需要同时符合新刑事诉讼法中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一般逮捕的条件,因此,公安机关只需要搜集到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10、) 第一百条第一款所列的五种情况中任意一种情况的证据,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6捕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再同时具备新刑事诉讼法中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一般逮捕的条件。也就是案例 1 中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贾某。 (二)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应当逮捕,同时符合了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的情况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如下: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

11、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中第一百四十五条也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的同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建议。 因此犯罪嫌疑人张某虽然应当予以逮捕,但考虑到其怀孕的情况,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监视居住。 73.是否重新审查全部的案件事实

12、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上述情形的规定是,可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而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中,也有相应的详细解释,什么情况下属于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情节严重,同时也规定了,在上述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方式也是可以批准逮捕。那么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钱某时,我们不仅应当审查钱某是否是符合了新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中相关的逮捕的规定,同时也应该在具有可捕可不捕的情况下认真对全案进行审查,慎用逮捕的条件,为之后的刑事诉讼活动打下良好的基础,改变思想观念,真正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法律精神,对于逮捕慎之又慎,对于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适用上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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