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民检察院在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中的帮教责任摘 要 当前,青少年犯罪问题已为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手段多样化、低龄化、罪名复杂化等特点。检察机关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在全国范围内实践摸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新刑诉法实施和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应对处理再次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如何整合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是检察机关未检工作的目标任务。本文试从检察机关帮教工作对涉罪未成年人的重大意义,目前帮教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检察机关帮教工作三个方面探讨新刑诉法实施下检察机关的帮教责任。 关键词 涉罪未成
2、年人 新刑诉法 人民检察院 帮教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94-02 目前,尽管帮教工作在全国“遍地开花” ,但由于存在立法缺陷和现实困境,其在检察机关不起诉工作中并没有得到全面适用,更多的是作为检察机关一项创新机制在探索试验。在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这既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也对未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新刑诉法建立了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要求检察机关对此类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考察。虽然被适用附条2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所
3、犯罪行并不严重,但其仍然属于问题少年,要使他们改邪归正,重新回归社会,具体有效完善的帮教措施不可或缺。当前我国法律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几近空白状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延伸检察职能,建立和完善帮教体系,以挽救那些走在法律边缘的未成年人,让折翼的天使重新起飞,为花季护航。 一、人民检察院帮教涉罪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我国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错误,连上帝都会原谅。 ”每一个未成年人都承载着父母的希望,虽然有些孩子实施过犯罪行为有污点,但是只要悔改,就可以照亮未来。未成年人犯罪,有的是因为一时冲动,有的是因为受人唆使,有的是因为家庭
4、不和睦等等,犯罪的背后都折射出涉罪孩子心中潜藏着的善或恶,都有需要这个社会关爱的地方。在深入剖析其犯罪原因的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可以促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真正改过自新,顺利融入正常社会生活。如 2012 年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孙某父女盗窃案,承办人通过查阅案卷,发现未成年被告人孙某平时表现一贯很好,很听话,此次盗窃是受父亲的唆使,且当时被告人孙某正处于准备中考的关键时期,案件承办人意识到情况的特殊性,在整个过程中人性化办案,及时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指派两名心理援助志愿者对女孩进行帮教,经过两个月的帮教辅导,女孩真心悔过,以优异的
5、成绩考上了某省的重点高中,并获得了一位美籍华人医生的资助,此案例被中央社会3与法频道报道。充分体现了未成年刑事案件办理中人性化、个性化处理的重大作用。 (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益 我国很多地区的司法机关都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犯罪率居高不下,而人员编制有限。以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为例,一年要办理 3500 件左右的刑事案件,平均每人近 200 件案子。如何预防犯罪,减少案件数量,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从短期来看,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给检察机关增加了工作量,但从长远利益考虑,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首先,随着帮教体系的完善,可以减少公诉环节和审判环节的工作量。其次,减少了刑罚
6、羁押给监狱、看守所的压力,并避免了短期羁押给涉罪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防止在看守所“交叉感染”豍。 二、人民检察院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中面临的挑战 (一)检察机关办案压力和办案程序制约 由于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案件一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特殊政策和要求就难以很好的落实。对于涉罪未成年人仅仅依靠检察机关的力量是不够的,因为对孩子的帮教绝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坚持、耐心、责任感,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精力有限,很难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独自肩负起如此重任。另外,在帮教活动探索的初期,人民检察院作为帮教主体,亦作为主要倡导者,其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大大增加,阻碍了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活动
7、的广泛开展。开展帮教工作,办案人员还需要承担大量的案外工作,在当前办案压力本身就很大的情况下,即便承办人秉承着追求公平正义的心,也可能因无力承担4大量的调查、帮教工作,而不得不放弃教育、挽救,去选择最迅速便捷的起诉方式。同时,由于检察机关的帮教手段有限,其效果并不理想。 (二)缺乏专门的帮教组织及专业化人员 如何整合社会力量仍然是制约帮教工作展开的瓶颈。实践中,帮教工作多为检察机关牵头,通过协议形式整合学校、社区、司法所等共同进行。这种临时性、群众性、松散性的帮教组织形式,缺乏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帮教工作缺少政府的扶持和指导,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帮教效果和工作效率。另外,帮教人员专业化程度低。帮教的
8、根本目的在于教育改造涉罪未成年人,需要全面的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同时要具备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而现在的帮教人员尚难以达到这一要求。有些帮教人员对帮教工作敷衍了事,帮教人员没有报酬、没有经费、没有考核监督、没有正规指导、加之其本身不固定,造成思想感情沟通上的困难。帮教工作应当是“帮”中有“教” , “教”中有“帮” ,这样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豎。但由于客观条件和能力所限,当地财政政策又没有适当倾斜,帮教工作常常出现“教”多“帮”少的状况,即空洞的说教多、实际的帮助少、对被帮教的未成年人在入学、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往往无力相助,流于形式的帮教。 三、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下,人民检察院涉罪
9、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完善 帮教工作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着重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积极的社会意义。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在我5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初见雏形,已经有一定的基础,并已经在我国预防和矫正犯罪行为的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进一步完善。借助新刑诉法的实施,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检察机关委托司法等部门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做好帮教前期工作 有调查,才有针对性,帮教也是如此。检察机关可以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
10、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样,既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办理案件的方法和措施,更能够为帮教涉罪未成年人确定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和教育方法,提高帮教的针对性和效率,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检察机关自身建立健全帮教制度,保证帮教工作规范化运行 1.成立专门机构。检察机关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机构,由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对于需要帮教的涉罪未成年人可以通过设立帮教登记表、贯彻落实考察回访原则,与帮教小组、帮教对象的监护人定期保持联系,掌握该未成年人在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的动态信息,便于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2.明确帮教类别。新刑诉法规定了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及对未
11、成年人严格限制逮捕措施,由此带来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会越来越多,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不应仅局限于不起诉帮教,对于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未成年人也要纳入帮教的范围。就检察机关来说,帮教可以分为不捕帮教、审查起诉帮教、不诉帮教、跟踪帮教。这样,对于涉罪未成年6人,从审查批准逮捕到最后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检察机关进行全程跟踪,可以确保帮教工作取得实效。 3.创建帮教档案信息管理软件。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信息管理越来越重要,检察业务也需要先进的技术来提高效率。例如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设计了一套帮教未成年人信息档案资料软件系统,把每一个涉罪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帮教项目、帮教过程、成果等输入进去,以便于日后
12、查询、归档及总结。 (三)检察机关主动引导,建立帮教基地 目前多数地区的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一般是由团委、学校、社区等共同合作进行帮教,检察官以个案的形式进行跟踪。此种方法效率低下,而且占据检察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不能和公安、法院进行无缝链接。尤其是在较发达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很多涉罪未成年人都是无监护人、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的“三无”人员。对他们进行帮教,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积极主动联系多方,尤其要取得政府和一些公益企业的支持,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让一些企业成为帮教涉罪未成年人的基地,这样的话,将一些家境贫寒、无法进一步求学的失足未成年人
13、组织起来,进入帮教基地,既可以学到一定的技能,又可以使他们有能力通过劳动养活自己,适应社会。更重要的是,公检法司各部门可以共同分享帮教基地,即保证了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活动的高效运行,又可以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突出帮教重点,加强对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 7人民检察院应做好外来务工未成年子女的帮教工作,这部分人数较多,经济条件差,发展机会少,更应得到关注。虽然有无固定住所、价值观、人生观差异等难点,但他们不应受到歧视,帮教政策应适度向他们倾斜,可以为他们进入帮教基地放宽一定的条件,如果他们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或许再犯罪的几率将大大降低。 (六)打造一支专业化的帮教队伍,加强沟通联系,定期回
14、访 首先,人民检察院应当选任业务素质好,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的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并注意通过加强培训等提高专业水平。这既是新刑诉法的要求,也是办理未成年案件的现实需要。如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未检科室成员已经有 3 人取得国家二级或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为未检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联合团区委、妇联、心理协会、社区、司法所等组建一支专业的、较固定的帮教志愿者队伍。因为检察机关每天接触各种违法犯罪,很容易“怜惜疲劳” ,加之身份特殊,社会普遍认为经常被司法人员问话的人肯定有问题,而中国传统文化又较重视面子,家长甚至会抵触,容易给涉罪未成年人带来负面影响,加重其心理负担。充分发挥调动社会力量,联合有关部门,打造一支实力强、稳定的帮教志愿者队伍,既能解决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又便于落实帮教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帮教队伍的培训指导。如我们邀请浙江工商大学教授来我院对帮教志愿者进行培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注释: 81盛宏文.微罪被不起诉人社区帮教工作机制探索.中国刑事杂志.2012(1).第 5 页. 2邱晨帆,刘长想.上海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的历史和发展.青年探索.2005(5).第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