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司法认定相关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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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入户盗窃司法认定相关问题研究摘 要 入户盗窃是刑法修正案(八) 对盗窃罪罪状做出重大调整后增加的一种新型盗窃犯罪形态。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这种新型盗窃犯罪存在较多争议。本文拟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两个层面对入户盗窃司法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入户 既遂未遂 行为犯 入罪标准 作者简介:梁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处长;刘继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87-02 一、入户盗窃行为的界定 对于如何界定入户盗窃,目前还没有司法解释可参照。司法实践中,鉴于入户盗窃与入户

2、抢劫都是侵财型犯罪,且两者均具有入户的客观行为和入户目的的非法性特征。故认定入户盗窃通常参照入户抢劫的相关司法解释。参照相关规定,可将入户盗窃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侵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内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认定入户盗窃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性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2实具备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司法实践中,对于“户”的具体认定,从证据审核上来讲,应当要求侦查机关依法

3、查明该地点是否为公民个人或者单个家庭长期生活居住的场所,必要时可以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周围邻居的证言等证据加以佐证。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需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二、入户盗窃既未遂的认定 (一)学理界对入户盗窃既未遂标准的争鸣 理论界一般认为在确定某种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既未遂时需要分析该类犯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目前,学理界对入户盗

4、窃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存在争鸣,这使得司法实践在认定既遂未遂时亦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入户盗窃写入盗窃罪的罪状后没有在条款之后附加“数额较大” 、 “多次”等限制条件,这正是立法者出于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的特殊考虑,也恰好反映出入户盗窃属于行为犯。故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进入户内,就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的实行行为已经完成,并成立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入户盗窃条文后并未添加“数额较大” 、 “多次”等限制要求;但这只是一种刑事政策的考量,并不意味着入户盗窃的人身危险程度在立法上比财产权益的实际侵害更应得到重视。入户盗窃毕竟只是盗窃罪一种犯罪类型,其成3立必然要以财产权益的实际侵害为

5、必要。因此,行为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只有在实际窃取财物的情况下才成立既遂。 (二)入户盗窃实行行为“着手”节点的界定 笔者认为,在分析某一犯罪停止形态前首先要确定其实行行为着手的时间节点。当某种行为的客观发展已经达到了开始直接实施犯罪的程度时,才可以认定是着手。有观点认为,在刑法未将入户盗窃单独列为盗窃犯罪类型之前,行为人非法入户行为实际上是盗窃的预备行为。而刑法将入户盗窃列为独立的盗窃犯罪类型后表明入户行为已经被实行行为化。笔者认为盗窃罪的本质是对财产权益的保护,故在判断着手时应把是否将要对财产权产生实质损害作为标准。即把着手看作为开始实施行为人所追求的、具有引起某种犯罪构成结果的现实危险的

6、行为。而对于入户盗窃而言,仅仅具有非法入户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将要对被害人财产权益产生现实的危险,因为此时还不能断定行为人入户的主观目的。所以,将入户之后翻动室内财物,实行对涉案财物的接触行为作为入户盗窃的着手是合适的;行为人入户后实施了上述着手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际窃得他人财物的,即为入户盗窃未遂,反之,则成立既遂。 三、入户盗窃的入罪标准 入户盗窃是立法者以法律拟制方式所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盗窃行为模式。立法者出于严厉打击此类行为的考虑,未在该条款后附件任何限制条件。从该款规定来看,只要行为人入户盗窃,即使其未窃得任何财物亦构成犯罪。但在司法层面来讲,从通过司法酌量权来限制犯罪、体4现现

7、代刑法谦抑性的角度来看,对于一些看似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因其违法性极其轻微,没有达到法律所预定的程度的,就可以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故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将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确无必要入罪的行为,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作为犯罪处理。 司法实践中,判断入户盗窃行为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及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一方面要分析案件情节,如作案手段、作案次数、危害后果、共犯中的地位及作用等;另一方面要分析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如作案动机、有无前科劣迹、是否如实供述、有无悔罪表现等。另外,对于未成年人入户盗窃的入罪条件可参照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严

8、格把握。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入户盗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胁迫实施入户盗窃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小且行为人系初犯或者迫于生计而被迫盗窃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入户盗窃未达入罪标准是否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 (一)刑法理论层面上的两种分歧观点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最为棘手的是行为人入户的盗窃行为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不构成盗窃犯罪的情形。此时,是否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入户盗窃未遂作无罪处断不仅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且对刑法的基本原则乃至国家的民主建设都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当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这种入户盗窃行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认定处

9、罚,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立法本意。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立法意5图是要惩罚那些故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从而达到保护住宅不受侵犯这一法益的目的。因此,非法入户后不构成盗窃等犯罪的亦不能认定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二)入户盗窃与非法侵入住宅罪并非完全刑法意义上的吸收犯 刑法理论层面上之所以存在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实质上在于如何区分入户盗窃与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之间的关系:前者认为两者是牵连犯,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是手段行为,入户盗窃是目的行为。故即使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依然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后者认为两者是吸收犯,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是入户盗窃的预备阶段和必经过程,理应为入户盗窃犯罪行为所

10、吸收。在重行为入户盗窃尚不构成犯罪时,不应当将轻行为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定罪入刑。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但笔者认为非法侵入行为与入户盗窃行为并不完全是刑法意义上的吸收犯。吸收犯要求吸收与被吸收两个行为均构成犯罪,但非法侵入行为仅在一定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即在非法侵入行为与入户盗窃行为均构罪时才可以这样处断。 笔者认为,在入户盗窃尚不构成盗窃罪时,一律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是不合理的。然而,对一些严重侵入住宅的行为一律不予定罪又有悖于保护公民住宅安宁权的法理要求。因此,司法机关在认定此种行为时应充分依据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构成来综合判断,对于一些入户盗窃未果但情节严重的非法侵入行为,有鉴于保护公民权益

11、的立法宗旨,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 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第一条. 高铭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 159 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140-141 页. 赵秉志.侵犯财产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 182-185 页. 宁积宇.新类型盗窃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探讨.浙江检察.2012(1).第 35 页. 高铭瑄主编.刑法专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年版.第303 页. 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 431 页.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版.第 185-190 页. 李益明.入室盗窃未遂处理方式的法理探析.http:/ html. 郭红君.入室盗窃数额不大能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人民检察.2006.9(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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