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生育权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摘 要 生育权是人人生来所固有的基本权利,也是一项人格权,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支配和干涉。在人们权利观念不断增强的现代,生育权伴随着世界文明的发展和进步被人们所重视,从而要求在法律上予以确立和保护。在合法婚姻下的夫妻双方平等享有生育权,在行使生育权过程中难免遇到冲突,应当尽可能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否则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只能允许双方通过离婚手段来保护及更好实现各自的生育权。 关键词 生育 生育权 法律思考 作者简介:邱熠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33-02 一、生育权的概念 根
2、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 “生育”一词的字面意思,第一层是指“生长,养育” ,即包括了生和育;第二层是指“妇女受孕、足月怀胎和生产的全过程” 。费孝通先生从社会学的角度向我们阐述了生育制度的重要作用,在其所著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一书中把生育制度理解为“求爱、结婚、生殖、抚育的有组织的各种人类活动” 。可见,生育是人类繁衍生息、民族发展延续的生理基础。远古时代、奴隶时代和封建时代对于生育的规范和调节主要是靠社会伦理和自然法则。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生育行为与资源利用、经济发展日益密切,人2口资源已经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至此,生育权开始表现的不仅仅是一个自然的权利概念,而是同时具
3、有法学和社会学意义的概念。 生育权指个人享有生育后代以及获得与此相关信息和服务的权利。1974 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将生育权定义为:所有夫妇及个人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夫妇及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时,应该考虑他们现在子女和未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1994 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也对生育权作出了比较全面的定义,把生育权看成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 二、生育权的内容 生育权的内容,或称为生育权的权能,国内大部分学者一般都以生育自由来定义,但对于具体内容则各有不同。有一种观点认为,生育权的核心内容就是生育自由,包含了是否生育的决定权、如
4、何生育与如何不生育的决定权,法律必须给予绝对保护。有一种观点指出,生育权是一种自由权,生育权的内容强调了生育的选择自由,即生育主体享有的生育、不生育与放弃生育的自由,前提是通过合法途径来行使。还有观点认为生育权的本质内容是生育决定,但是由于生育行为的自然属性,还包含了生育请求权和生育选择权。 笔者认为生育权应该包括以下几种权能:(1)生育决定权。生育权的核心内容就是生育自由,生育决定权最能体现生育自由的要义,具体包括决定生育的自由和决定不生育的自由。 (2)生育选择权。在生育主3体作出是否生育的决定之后,就面临着生育选择,即对各种与生育相关事项的选择权利。现实中往往生育决定权和生育选择权同时或
5、者交叉行使的,具体包括生育方式的选择,即通过自然生殖方式还是依赖人工生殖技术;生育数量的选择,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生育主体进行生育成本分析选择生育数量;生育对象、时间、空间的选择,即希望与何人在何种时间、何种环境中进行生育选择。 (3)生育知情权。生育知情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了解知晓与其生育相关的各种信息的权利。其在生育权内容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一方面,生育知情权能否有效行使是尊重生育主体人格与否的体现,另一方面,生育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生育权其他权能的行使效果。 (4)生育服务权。生育服务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的获得服务保障生育健康和安全的权利。其作为生育知情权的扩展,是伴随着社会的
6、进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出现的。 三、生育权的性质 (一)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 1948 年 12 月 10 日第三届联合国大会首次通过世界人权宣言 ,所有的人都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资格享受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之后随着人权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基本人权从一般人权概念中独立开来。尽管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内容和分类有很大差别,不仅存在各种理论和实践的冲突重叠,但在涉及一些最基本的人权方面仍存有一定共识,诸如生命权、财产权、发展权等。 而生育权的普遍性和道德性体现了基本人权的内涵,正是由于生育权能够保证个人尊严和彰显个人价值,因此作为基本权利是不能被剥夺4的。国际立法趋势也体现了
7、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1968 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德黑兰宣言 、1969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 、1974 年世界人口大会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等等,都将生育权作为最基本人权进行阐述。 (二)生育权作为人格权 针对生育权的性质,目前在国内法学界仍存有不同说法:人格权说、身份权说和折中说。人格权说来自于卡尔拉伦茨对人格权的一般定义,认为生育权的本质属于自由权的范畴。身份权说认为生育权应该被定为配偶权的一种,即以夫妻这一特殊身份为基础,产生于合法婚姻的双方共同享有的一项权利。折中说主张生育权是人格权,同时又是身份权,比如姓名权。 笔者赞同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主要原因有:(1)生育
8、权是自然人固有的权利。人格权的基本属性就在于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从实质上讲人格权是体现人之为人本性的权利,自人出生即得享有,体现了人的尊严。虽然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规定公民生育权的同时,又规定公民计划生育的义务,但这种义务仅是对公民生育权行使方式的一种要求,并非是对未婚男女生育权利的否定。 (2)作为生育权客体的生育利益属于人格利益,即人可以自由地决定生育这一与自己命运攸关的重大事项,所体现的是人的行为自由,而非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身份利益。 (3)生育权的人格化特征,还表现为,未婚男女的生殖器官因侵权行为受到不可逆转的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同时侵害了受害人的健康权和生育权。而如果认为生
9、育权仅为女性的特权或已婚男女的身份5权,男性及未婚者的生育权将失去法律的保护。 (三)生育权作为平等权 生育权应不分性别,男女平等享有,这意味着男女(夫妻)生育权的内容平等,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行使。女性在历史上长期属于地位低下的弱势群体,其在生育权的行使方面没有权利可言,甚至沦为生育的工具,因此生育平等的含义除了要求保护男性的生育权,更要注重女性生育权的保护。尽管生育行为依赖于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使,但应当看到生育自由在生育权中处于核心地位,一方对于另一方生育的不请求及不协助时,其行为均不具有违法性,为此才能彰显生育权的人格权特征。 四、夫妻双方行使生育权的冲突 人类的传统生育过程需要男女双方共同
10、完成,由于生育权的人格权属性和生育行为必须受到夫妻合力行使的制约,所以生育权的行使冲突在所难免。在考虑问题时,我们应当首先明确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而非身份权,即各自被法律所确认的人格权。因此夫妻双方都应基于自己的自由独立意志行使生育权,应同时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不能认为一旦生育权行使存在冲突就构成侵权。否则很容易得出一旦夫妻双方无法达成生育合意,就互相对对方构成侵权的荒谬结论。 对于法律同等保护的权利之间存在的行使冲突问题,一般认为权利人应尽可能的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如确实存在不当行使权利给他人造成损失,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笔者认为在妻子堕胎问题上应区别对待,不能要求其“善意堕胎”和履行“堕胎告
11、知”义务。对于妻子堕胎应该受到绝对自由保障,否则相当于在妻子生育权上设立了一个不相容的其6他权利(在堕胎前需要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形)或者至少不相容的义务(在堕胎前需要告知丈夫的情形) 。之所以要赋予女性几乎完全的堕胎自由,主要是考虑到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天然作用和社会上的弱势地位,如果不能保证妇女支配自己身体的完整权利,则很容易变成生育的工具,甚至没有丝毫尊严可言。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笔者对其立法取向和价值是持肯定态度的。 五、解决夫妻生育权行使冲突的路径分析 由于生育过程需要男女双方共同实现,考虑到我国的国
12、情实际、民族习惯和道德风俗等,解决夫妻双方生育分歧的基本原则应是充分协商,否则将不能达到生育的最终目的。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因为生育问题而导致家庭破裂的案例数不胜数。尽管在第三人的调解下夫妻之间紧张关系逐渐缓和的情况很多,但后来因为旧事重提,一方埋怨另一方不履行生育权或者一方强制另一方行使生育权使婚姻最终走向破裂的事情也不在少数。为更好地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可以对夫妻生育合意作反向推定,即在没有生育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无须承担生育义务和责任。当然如果其中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已经建立一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都认同签字的有效生育协议,则违约方应该按照协议规定作出相应的赔偿和承担相应
13、的责任。最后,当夫妻双方不能就生育合意取得一致意见,则只能通过离婚的手段来予以救济,故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因为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7”在这里法律设定应予以肯定,不仅要保障女性的生育权,更要让男性的生育权得到充分保障。 参考文献: 1张燕玲.生育自由及其保障范围兼论人工生殖的理论基础.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5). 2冉艳辉,洪兵.对生育权的法律思考.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6(5). 3王虎,范学谦.论生育权.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1(2). 4马忆南.夫妻生育权冲突解决模式.法学.2010(12). 5王虎.范学谦.论生育权.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1(2). 6马慧娟.生育权夫妻间共同享有的权利.中国律师.1998(7). 7周征.生育权的私权化.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5). 8马忆南.夫妻生育权冲突解决模式.法学.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