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探讨.doc

上传人:99****p 文档编号:1827306 上传时间:2019-03-1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探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探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探讨.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探讨.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探讨.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探讨摘 要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源于英国判例法,后经几十年的逐渐发展而完善于美国的判例法。合理使用制度对世界各国著作权法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合理性”的认定标准一直不明确。我们应该从使用的目的、使用的性质、引用的数量内容以及对原作造成的影响等方面综合予以考虑。使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发挥更大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 著作权 合理使用 合理性 作者简介:孔德斌,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2010 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37-02 一、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一)起源与发展 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最先是起源于英国的

2、判例法,后经过几十年的逐渐发展而完善于美国的判例法。 “在 1740 年的 Gyles 诉 Wilcox 案中,英国法官提出了“合理节略” (Fairabridgement)的观点。在 1803年的 Cory 诉 Kearsley 案中,法官第一次使用“合理使用”(Usedfairly)的用语以取代“合理节略”的说法。 ”,当时的法官并没有对合理使用作更多的阐述。 “1841 年美国法官 JosephStory 在审理Folsomv.Marsh 一案中,集以往相关判例法规则之大成,系统阐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思想。 ”随后,合理使用这一制度逐渐形成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并对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产生

3、了影响。 (二)作用与意义 作为著作权限制的规定,合理使用制度虽然表面看起来是对作者的权利造成损害,不利于对其保护。实际上这恰恰是维护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如果不对著作权予以规制,导致著作权人的权利过分地膨胀,不利于作品的广泛传播以及充分地利用。 “著作权制度在为创作者提供保护的同时,更主要的是服务于社会利益。著作权制度所激励产生的创造性作品提供了社会需要的主要的社会、文化和经济利益。 ”合理使用这一制度从理论与实际中都促进了科学文化的传播与发展。在教学领域,使用者不必存在后顾之忧而可以光明正大地将其用于课堂的教学活动当中,从而大大促进了知识的传承。写论文时,只要注明原文的出处以及作者姓名便可以引

4、用作者的观点,从而大大地提升了学术水平。在科研领域,只要恰当地运用,就可以利用已有的理论来进行研究以推动科技的进步。合理使用制度能够使作品尤其是优秀作品能够被广泛利用,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作品本身应有的社会价值,这也是作者对社会的贡献。牛顿曾经说过“如果说我比别人看得更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上”实际上,任何一项成就都是在现有的他人成果的基础上才产生的。合理使用制度为我们能够“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 “合理性”判断中存在的难题 合理使用制度具有重大的作用,但是关于“合理性”问题也是各方学者所研究的一个对象。吴汉东认为“在著作权法领域中,合理使用的判断规则是一个具有理论意义和

5、实用价值的课题,在我国尚有待开拓研究。且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不多,学界也未形成理论化、系统化的学说观点。 ”而且对于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合理性”问题也是一个很难深入研究的问题。 “美国著名版权律师 Mehile Nimmer 在他编写的一本版权案例集中,使用了一个漫画故事贴切地向我们描述了版权合理使用的艰涩:一个疲惫不堪的朝圣者向圣人祈求旨意, “何为合理使用”?圣人遥指一座高山。 ” 在现实之中也有许多涉及到使用的“合理性”的案例。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中,原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已从作家汪曾祺处合法取得作品受戒的改编权及拍摄权。1992 年北京电影学院将受戒改编

6、并用于学生毕业作品的拍摄,影片完成后在学院小剧场放映一次用于教学观摩。1994 年北京电影学院携受戒等作品参加法国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放映该片时,电影节组委会对外公开出售少量门票。本案中北京电影学院拍摄受戒是为了教学的目的,其使用具有“合理性” 。后来参加法国的电影节,组委会对外公开出售门票,这一行为无疑使“合理性”不复存在。但我们仔细分析,其中有些许问题值得研究。首先,对外公开出售门票这一行为不是北京电影学院所做的,北京电影学院无法控制电影节组委会的行为;其次,出售门票也是少量的,放映时间也属于特定短暂的;再次,放映的地点是在法国,距北影公司的市场遥远。这些都很难造成对北影公司权益的侵害

7、,因此判定北京电影学院承担责任很符合我国的著作权法,但其背后关于公平的价值需要分析。诸如此类案件还有很多,比如大学生写毕业论文引用他人的文章或图片。其“合理性”是存在的,但是学校根据规章制度将毕业生论文放在网上,这又显然会侵犯到原著作人的网络信息传播权。这样看来,其间便产生了矛盾。这些,都促使我们针对合理使用的“合理性”问题进行思考。 三、判断“合理性”的标准 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只是规定了合理使用的 12 种情形,如果不在规定之内即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性。这属于“规则主义”的立法模式, “回避可以灵活、广泛解释的抽象性标准。并且,制定法的稳定性要求也使“规则主义”下的合理使用制度不便朝令夕改,从而

8、使它处于滞后于时代变化而不停地受到诘难的窘境中。 ”可想而知,肯定会有很多的情况纷繁复杂,这 12 种情形根本涵盖不了现实情况,也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的变化多端。对此,关于合理使用的“合理性”的判断,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版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该法第 107 条还规定了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四条标准:(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2)有版权作品的性质;(3)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4)这种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这四条标准对世界的著作权法具有深刻影响,我国大部分学者也认可这一标准。“如我国台湾地区 1992 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就将具体判断

9、合理使用的四条标准补充进了著作权法中。 ”据此,笔者提出了判断“合理性”的标准。 (一)使用的目的不具有违法性 “使用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目的不是为了营利或者为了其他商业目的,而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为了公益目的,或者为了公务使用。 ”所以,对于使用他人的作品应该只是为了个人范围的欣赏或是为了教学研究的目的,这点要求也是与合理使用的宗旨相映衬的,要求使用不得影响到原著作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法律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创作的积极性,激励其创造出更多优秀的作品而专门赋予他们的权利,一经作品产生,这些权利就存在,他人不得随意侵犯。合理使用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在内的一切合法权利,

10、否则其使用便具有违法性,使用的目的不正当,其“合理性”当然无法构成。应该说这条是合理使用的入门标准。是具有“合理性”的前提条件。这在现实之中也是比较容易认定的,只要我们对其使用的场合加以分析就可以判定其使用的目的是否具有合理性了。 (二)使用的性质不具有商业性 合理使用应当满足自己使用更要受到非盈利使用的限制。原作是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利用这一成果获得经济利益也是作者合法的财产权利。但是如果有人使用其作品进行商业性活动,这就好比把别人的东西卖掉钱却装进了自己的口袋。一方面获取的经济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另一方面这种盈利性行为是对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侵犯。现实之中盈利的活动越来越多也更容易。相关法律规

11、定也应该符合现实的需要。另外,合理使用是在他人的作品基础之上创造出更加有利的价值,使用他人的作品得对其内涵予以充分利用并融入到自己的智力活动当中。新作品是基于创作者独创性的思维而产生的,如果引用者简单地摘用或者生硬地照搬被引用作品,其使用的“合理性”根基不牢,将会遭受质疑。 (三)合理使用的数量内容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此标准是关于使用的内容在原作品当中所占的比例,使用的是不是主旨内容。对于使用的数量这一问题很多学者都在探讨。 “在我国,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超过 2500 字或是被引用作品的 1/10,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 1 万字。 ”但是如果只规定引用数量的标准也存

12、在很大的问题如果使用的极少数部分不够数量上的限制但该部分属于原作中的精华部分,使用的“合理性”便不存在了。在判断“合理性”时应将数量与质量综合起来作为一个统一的标准。 (四)不能对原作的潜在市场造成影响 这一标准应该作为认定合理性最核心的标准。合理使用本身就是对著作权的限制,该限制也必须有一个度,就是不得对原作的潜在市场带来不利的影响。很有可能使用行为符合前三个标准但其使用的结果却造成了对原作市场的影响。比如“因 BOCES 协会翻录了 CCA 等三个公司的电视和作品,尽管完全是为了教育目的,完全是非盈利性的,但结果却大大影响了原作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量。 ”所以在实践中认定合理使用时应当注意使用

13、的结果不得对原作潜在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四、 “合理性”判断的标准在现实之中的意义 对于“合理性”问题虽然很多人在探讨,但是对于这块“灰色区域”“作品的创作者总是愿意对合理使用给予较为狭窄的解释,而作品的使用者则总是愿意对合理使用给予较宽的解释。 ”因此, “合理性”判断的标准就成为适用法律和解决纷争的一项重要工作。 ” 合理使用制度创设的意义就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利用其作品人之间的利益问题。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也只有让法律各方参加者相互之间利益得以满足,各方感到公平的存在,法律才有其生存的土壤。 “著作权法通过合理使用制度,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又保障了社会公众能够在合理

14、范围内使用作品,从而实现了法律要保护的各方利益的平衡。此种平衡精神是现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理基础,也是其精髓所在。 ”符合社会实际的“合理性”判断标准能够确保在各方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并且达到社会效益的稳定,社会利益相互之间的平衡。 对于“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应予以明晰。但是考虑到我国法制尚不健全,法官素质也不能保证对具体情况“合理性”予以判断。现有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能够帮助法官准确快速处理纠纷,其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因而,有必要在不改变现有立法模式的前提下,对条文的规定进行适当的改良和修正,主要是加入润滑剂,使之更具开放性和灵活性。 ”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将判断“合理性”的四条标

15、准与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结合起来,以便更好地适应现实需要。 参考文献: 1韩赤风,王莲峰.知识产权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2吴汉东.论合理使用.法学研究.1995(4). 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4吴汉东.美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外国法译评.1997(3). 5吴冀湘.从历史的角度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合理性”标准的理论分野.长沙大学学报.2006(3). 6费安玲.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7丁丽瑛.“规则主义”下使用作品的“合理性”判断.厦门大学学报.2008(6). 8段南萍.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及判断标准.出版发行研究.2004(3). 9周春丽.解读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咸宁学院学报.2006(2). 10程宗璋.关于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决策借鉴.1997(2). 11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2丁丽瑛.知识产权法.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13张淑亚.对于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反思.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10(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毕业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