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环境中的“孤儿作品”著作权研究摘 要 孤儿作品就是指那些仍然在版权保护期内,但其作者的身份难以确定,或者无法联系到其作者的作品。此种情况下,使用者如果想要利用这些作品,是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的。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特殊性,孤儿作品的利用成为一个难题。对于上述问题,本文从理论入手,对孤儿作品的概念、特征、产生的原因,以及网络环境下的孤儿作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从更加务实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关于解决孤儿作品问题的立法建议和完善措施,希望能够对我国学者将来就此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 孤儿作品 著作权 网络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
2、2(2013)11-275-02 一、孤儿作品的特征及产生原因 “孤儿作品”的含义为著作权人身份或所在地不明的作品,而不包括作者已经死亡,但权利关系非常明确的作品。豍孤儿作品一般应包括两类:一类是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一类是作品的权利主体虽然确定,但使用人客观上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从而获得授权的作品。 综合来看,孤儿作品的形成有三个特征: 首先,作品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是形成孤儿作品的前提,否则就应该进入公共领域。 其次,作品的权利主体不明或者虽然明确但无法找到,导致潜在的使用者无法获得作品的使用许可。 最后,权利主体重新出现的可能性。这是产生孤儿作品问题的关键所在,如果作品权利主体没有出现的可
3、能性,使用人利用该作品后就不会遇到任何的障碍或麻烦。 孤儿作品问题的存在,究其根源还在于版权制度本身,这也是各国产生此问题的共性所在。但是一般说来,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由于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在多数建立了版权制度的国家,版权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自动产生,不需要再履行其它任何手续。 伯尔尼公约第 3 条 0l 款以及第 5 条 02 款的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正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需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那么,作品上的署名也就成为判断一部作品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然而,实际上有些作品可能是匿名作品,这就会造成使用人很难联系到作品的权利人,导致孤儿作品的
4、产生。 二是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较长,权利归属的变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在这漫长的保护期限内,作品权利的归属和权利人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 二、网络环境下的孤儿作品 网络环境下,作品创作和传播模式的改变,作者身份认定的困难,以及传统作品的数字化,都使得孤儿作品的数量成倍增加,如何利用这些作品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作品创作和传播模式的改变 数字技术打破了内容创作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分界,两者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在网络环境下,任何一个普通人都可以借助网络进行自由创作,可以使自己的作品迅速传播开来。豎但这使得业余创作者由于失去了对作品的控制,无法对自己
5、的作品进行有效的版权保护。 (二)作品权利人的认定出现困难 作品创作的业余化使得作品的类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速度的加快,作品利用次数的越来越频繁,作品的权利人信息在传播的过程中也就更容易丢失或者被替换。 (三)传统作品的数字化 作品的数字化是指用现代技术将传统介质作品输入电脑,置于网络空间,供用户浏览、下载而产生的作品。而对这些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往往是由一些公共图书馆、数据库公司、网络文学公司进行的,牵涉到的作品量也是巨大的,这些作品中不免会包括大量的孤儿作品。但是使用者出于时间和成本上的考虑,往往不愿意去寻找或积极联系这些作品的权利人,继续使用则又会面临法律上的障碍,如何
6、解决这一问题,是作品数字化面临的难题之一。 三、孤儿作品产生的问题与现存制度之不完善 著作权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以调整和平衡围绕作品所产生的利益关系为核心,利益平衡是其关键性的原则和机制。而孤儿作品的出现则打破了这种平衡。在作品权利人的身份不明或者联系不到的情况下,使用人是无法判断权利人是否同意或者在何条件下同意其使用的那么,他就可能要承担著作权法上的侵权风险,因为总是存在作品权利人重新出现进而提起侵权诉讼的可能性。因此,为了规避法律上的风险,使用者很可能转而寻求其他替代作品,或者干脆放弃使用该类作品。如果将此问题置之不理,不仅会妨碍使用者对作品的利用,造成知识产品的巨大浪费,也会损害社
7、会的公共利益,著作权人的利益最终也得不到实现。 著作权法十九条以及实施条例十五条、十六条及十七条则分别规定了公民作品和法人作品在没有人代表行使其权利时如何解决的情况。但这要求作品的权利主体是清晰而明确的,然后才是权利主体终结后发生国家享有著作权的情况。因此,它并不属于我们所讨论的范围。此外,相比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还要牵涉到向作品权利人支付费用的问题。如何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使用人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报酬收转”机制,二是著作权管理组织的收转机制。但对于孤儿作品,版权保护中心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收这些稿酬后,如何转交给作者,或者如何管理这部分费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8、 从上文提到的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孤儿作品的相关制度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 四、完善我国孤儿作品制度的思考 孤儿作品问题尚未在我国得到关注。然而,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我国著作权法的不断完善,这个问题迟早会出现在立法者面前。 孤儿作品问题的核心在于孤儿作品的利用,即当善意使用人无法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时,如何正常地利用该作品,并对权利人给予合理的补偿,以免日后带来法律上的风险。 (一)制度上的设计 由政府设立一个类似于“图书版权登记机构”的组织,以非营利为目的独立运营。该组织的功能应包含下几点: 首先,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以作品的类型为基础,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有关作品及其权利人信息的数据库。
9、有学者建议由政府建立数字作品的版权登记平台,并通过立法促进数字作品的自愿登记。 其次,通过对相关法律的修改,授权该机构代为行使孤儿作品的著作权,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在使用者通过正常的途径不能确定作者身份或者联系不到权利人的情况下,可以向该机构提交证据,申请获取使用许可。 再者,机构在向使用者颁发许可以后,要对该作品的相关信息及使用信息进行备案,纳入到信息数据库,以便后来使用者查询、利用。之后,该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搜寻作品权利人,如发表声明、公告。 最后,应规定一定的期限内(如十年) ,作品权利人出现并向该机构主张权利时,只要他能够证明自己是作品权利人,就应当认定该作品的孤儿状态消失。如果在该期限
10、内,没有人对该作品主张权利,那么,就可以使该作品完全进入公有领域,先前收取的费用归该机构所有,由其统一进行管理。 (二)法律上的规定 一方面,明确“合理搜寻”的标准。潜在的使用者依据上文所提到的制度利用一部孤儿作品的前提条件是,他首先要证明此作品是孤儿作品,这是解决孤儿作品问题的关键所在,这就需要明确“合理搜寻”的标准。 “合理搜寻”的标准是立法上的一个难题,立法者很难制定出统一的标准,还需要法院在实际案件中作具体的分析。但就我国来讲,确定是否进行了“合理搜寻” ,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使用者应根据作品上的作者信息,试图与作品权利人取得联系或者找到作者。 第二,使用者应该与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出
11、版社联系,试图获取授权。第三,使用者也应利用版权保护中心的作品登记和相关数据库进行查询。 第四,在相关网站上发布公告以及其它方式。 另一方面,完善“法定许可”的落实。我国著作权法中也规定了“法定许可”制度,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实践中,这部分费用的支付是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中介来完成的,但有些使用费由于找不到权利人而分配不出去,比如文著协的转付报刊转载、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业务,其中一部分作品是无法联系到权利人的。对于这部分作品,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与上文中所建立的组织进行有效的合作,让其代为寻找权利人,登记备案作品的信息,其收取的法定许可费用,也应由著作权集
12、体管理组织转至该机构,由其统一管理。 注释: 本文中, “版权”等同于“著作权”一词,依行文方便对两术语分别使用。 中国新闻网 2011 年 12 月 19 日报道,3 部网络文学作品入选中国作协 2011 年度重点扶持项目,这是自 2010 年起,网络文学作品第二次受到该项目的青睐。 参考文献: 1吴伟光.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金泳锋,彭婧.孤儿作品保护大陆与香港之比较研究.电子知识产权.2011. 4王迁.网络环境中版权制度的发展/张平.网络法律评论.2008;蹇瑞卿,于佳亮,马炳和,等.探寻孤儿作品版权问题的解决之道欧洲 ARROW 项目的实践与启示.图书馆建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