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证业务的影响及应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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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证业务的影响及应对摘 要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公证业务产生了较大影响:大量的保全证据类业务必将涌现,应尽快制定相应的办证细则,规范程序,确保公证书的法定效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方面将更加侧重于保证担保;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证证据服务民事诉讼的作用,吃透立法精神,研究应对措施,提升新形势下做好公证工作的能力;强化对当事人办证目的的审查,特别是委托、赠与、声明等公证中涉及到房产交易的,必须保持冷静的头脑,加强对该公证事项的目的性和合理性审查,尽职尽责地为社会刚性需求提供有效的公证法律保障,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关键词 公证业务 诚实信用 金融脱媒 作者简介:史晋枫、刘颖,运城市河东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30-02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12 年 8 月 31 日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 ,对原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其中部分条款的修改将对公证业务产生较大影响,笔者结合公证实务,就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证业务的影响及公证行业如何应对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对公证业务的影响 (一)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对公证业务的影响 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最高原则之一,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都对诚实信用原则做了规定。与民事法律体系

3、相呼应,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条款。在当前,诚信缺失,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虚假证明、PS 证据、以及时效性强、证据不易固定的特殊证据等,给法官甄别证据的真实性带来一定难度。而公证作为诚信的化身,依据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民事诉讼活动中,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的情况下,公证书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因此,公证书不失为一种重要媒介,使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落实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成为现实,同时也对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有着积极的意义。基于以上认识,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势

4、必将给公证机关带来较多保全证据类业务。 (二)证据条款的修改对公证业务的影响 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新民事诉讼法将其修改了三处:“一是增加了一个证据种类电子数据 ;二是将当事人陈述这类证据排在了第一顺位;三是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从证据种类、内容的修改不难看出,新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审理的人性化和对人权的充分保障,这无疑是法律的进步,更是社会的进步,在当事人不便、不愿出庭或证人不便出庭时,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这两类证据将会以公证书的形式大量出现在

5、法庭上,成为公证业务新的增长点。近年来,我们在公证实务中不断出现的涉及网络、手机所记录内容的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新增“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后,我们将不再以书证或视听资料的方式,而是统一按电子数据证据类进行保全,这样既规范了行业的执业秩序,又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新旧法律对担保物权实现条款规定的沿革对公证业务的影响 1995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6、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通过以上三部法律对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程序规定的比较,不难看出,新民事诉讼法对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更

7、为简单,操作更为便捷。这样,势必给我们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业务带来较大的冲击,譬如我们大量办理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今后在实践中将不能再突显出公证的优势。 (四)公证证明客体条款修改对公证书效力的影响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新民事诉讼法将其修改为第六十九条,表述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

8、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那么能不能说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往后不再作为法院直接认定事实的根据?我们从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关系来进行一下梳理。任何民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都源于法律事实发生。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行为按照其适法性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按其有无效果意思又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其他民事行为。由此可见,法律行为本来就是法律事实分类中的其中一种,它包含在法律事实之中。新民诉法对公证证明条款

9、的表述更为严密,法律概念之间逻辑关系的表述更为准确。因此,在公证实务中,以往我们所做的针对“法律行为”的公证,特别是大量的保全行为公证,结合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公证证明对象相应的转化为保全法律事实证据,确保法律概念的一致性以及公证文书的严谨性。 二、公证行业的应对举措 (一)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大量的保全证据类业务必将涌现,应尽快制定相应的办证细则,规范程序,确保公证书的法定效力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对证据条款方面的修改,必将带来大量的保全证据类业务,对于公证机构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直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这是公证的证据效力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多年来

10、,业内对于保全证据可否作为公证事项就颇有争议,认为公证保全证据与司法机关的证据保全容易发生冲突,但是公证法保留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的规定,这是对公证保全证据的莫大肯定,多年来的公证实践也证实了这项公证在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作为公证行业,我们更应当未雨绸缪,建议尽快制定保全证据公证细则 ,将中公协的保全证据指导意见上升到部颁规章的高度,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加强规范,特别是要处理好公证保全证据和诉讼保全证据的关系,确保保全证据类公证书的法定效力。 (二)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公证机关日后在办理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方面将更加

11、侧重于保证担保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资本借贷大量涌现, “金融脱媒”现象应运而生。 “脱媒”是指资金盈余者(储蓄者)和资金短缺者(投资者)不通过银行等资金中介机构而直接进行资金交易的现象。导致脱媒的最主要原因,从老百姓角度来说,在收入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倾向于更高的回报率和更为多样化的资产形式,而信贷、利率、外汇管制又加剧了这一现象。根据数据显示,银行信贷与社会融资的比例,在 2002 年时达到 91%,2010 年时不足 60%,2012 年时已下降至 52%,2013 年,以资本市场、信托理财、私募基金、民间借贷等代表的影子银行系统将与各大商业银行分庭抗衡。相对于各大商业银行来说

12、,民间资本更加注意资金运作的便捷性与安全性,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业务恰恰能够满足民间资本的这一需求。 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保留了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执行条款,确立了经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同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的法律地位。鉴于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公证机关日后在办理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方面将更加侧重于保证担保。同时,民间资本运作的合法性、安全性,以及当其不能正常运作时所带来的社会矛盾及影响,都将使公证业务出现新的增长点。 (三)积极组织培训,采取多种形式,

13、研究应对措施,提升工作能力 针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增加“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证据种类、内容的修改,积极组织培训,着重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保全、电子数据保全等公证事项进行学习培训。针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法律概念表述的改变,及时修订公证文书内容、格式,特别要对民间借贷所签订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执业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研究制定严密的办证规范,防范公证执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民诉法修改后公证证据服务民事诉讼的作用,吃透立法精神,研究应对措施,提升新形势下做好公证工作的能力。 (四)强化对当事人办证目的的审查,提升公

14、证文书社会公信力 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诚实信用原则不只是对民事诉讼工作的要求,也是对公证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公证人员在办证过程中,大到主体资格审查、法律关系的认定,小到公证文书的表述、制作,都要严格依法依程序进行,尤其是要强化对当事人办证目的的审查,特别是委托、赠与、声明等公证中涉及到房产交易的,必须保持冷静的头脑,加强对该公证事项的目的性和合理性审查,尽职尽责地为社会刚性需求提供有效的公证法律保障,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当事人的需求,对当事人进行正确的引导,充分利用谈话笔录进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和风险的告知,以过硬的质量保障提升公证文书的社会公信力。 风险与机遇同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公证行业提出了新的更大挑战,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们公证行业要增强工作的敏锐性和主动性,将公证工作放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思考,放在服务民生、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大背景下去谋划,放在维护社会公证正义、和谐稳定的大环境中去作为,高标准定位,高质量保障,以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迎接公证行业的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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