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独立上诉权问题初探摘要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是否应当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已经有了定论,但是在理论上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仍然是有意义的。从国际上来看,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并不是各国普遍的做法,目前只有俄罗斯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完整的独立上诉权。联合国批准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在强调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同时,也强调“不损及被告并符合有关国家刑事司法制度” ,这也体现了国际准则对这个问题的价值衡量。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而是赋予被害人抗诉请求权,是符合我国现阶段以及以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刑事诉讼的发展状况的,而且与刑事诉讼发展的国际潮流和刑事司法的国
2、际准则并不矛盾。 关键词被害人;公诉案件;独立上诉权 一、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笔者认为,理解被害人的概念应当反映出被害人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内容以及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情况下的共同性和特殊性,因此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对“被害人”予以把握。从广义上来说,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自身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包含以下几层意思:其一,是某种合法权益的享有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是某一权益的合法主体,非主体或“虚假”主体都不可能成为某一特定犯罪的实际被害人。 “权益”这个字眼既包括人身权,也包
3、括财产权,凡依法享有这些权益的主体,均可能成为被害人。其二,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不是遭受犯罪行为非法侵害,而是遭受其它侵害,有可能成为民事领域内的被害人,而不能成为刑事领域的被害人。界定刑事领域内的被害人,就要判断加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以,确定被害人时,首先要确定的是“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其次要确定该犯罪行为是否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认为侵犯被害人专属性的权益,如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视为直接侵害,因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与被害人具有不可分割性,而被害人的财产受侵害的情况下,则有可能对被害人构成直接侵害,也有可能构成间接侵害,如何区分,有学者指出
4、,是否直接利益应该以刑法上的归属予以判断,凡是在刑法上被认为是被害人的,就说明被侵害权益具有直接性。在刑事诉讼法上,他以不同的身份表现出来: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反诉案件中的反诉人。从狭义上,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他具有广义上被害人的基本特征,区别只是狭义的被害人仅限定在公诉程序中。从外延来说,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反诉案件的反诉人都享有上诉权,因此这些案件的被害人不在本文“上诉权”的讨论范围内,本文只限于研究狭义上的被害人上诉权,即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上诉权。 二、国外关
5、于被害人上诉权的规定 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法律对被害人的权利都予以了极大的关注,但只有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赋予被害人完整的上诉权。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但都从不同的方面保障了被害人受损的权益得到补偿。 在英美法系国家,在侦查、起诉、审判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被害人始终处于证人的地位,没有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对被害人权益保护所采取的措施,同样有力地体现了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发言权。如美国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规定,检察官提交给联邦法院的调查报告必须包括一份“被害人状态的陈述” ,从被害人的观点描述犯罪及其结果,使法官在定罪量刑过程中能够注
6、意到被害人所遭受的社会、经济、生理和心理损害。该法同时规定,法院应当独立地对犯罪人课以补偿被害人的刑罚处罚。而在澳大利亚,准备被害人影响陈述更是变成了警方的一项职责。而且“澳大利亚、美国、法国、英国、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如果被害人不能以其他方式得到赔偿,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 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害人的地位一般介于证人和当事人之间更加接近于当事人。大多数国家都赋予了被害人起诉权,使被害人成为刑事司法的积极参与者。一些国家则限定被害人只能对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轻微刑事案件起诉。如瑞典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如果检察机关拒绝指控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具有辅助起诉权,但没有赋予被害人完全
7、意义的上诉权。而德国、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则规定,被害人在初审程序中具有两种身份:一种是在公诉程序中,充当证人,对案件事实作出证明;二是在自诉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作为自诉人和原告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证人身份参加公诉程序的被害人对于法院就公诉部分作出的裁判无权提出上诉或抗诉,而以自诉人和原告身份提起自诉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被害人对于法院就自诉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作出的裁判有权提出上诉。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则比较复杂,总地来说,同其他国家相比,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比较高,也很注意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具体来说,在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追诉活动中,被害人与公诉人作为共同的
8、控方当事人;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害人处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除了上述的犯罪的追诉活动中,被害人则处于特定诉讼参与人的地位,被害人只作为特定诉讼参与人的这类案件中。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不服法院的判决不能直接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但有权要求检察官采取上诉等法律补救措施。 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充分地保障了被害人的权利,被害人除了在自诉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充分自主权外,在刑事公诉中具有被害人地位,可以参加全部诉讼活动,并且具有独立的上诉权,而且被害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在俄罗斯刑事诉讼中,刑事追究通过公诉程序、自诉一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三种进行。对于自诉案件,由被害人直接
9、起诉,并且被害人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这类案件类似于我国的纯自诉案件;对于自诉一公诉案件,也由被害人直接起诉,但不因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和解而终止刑事诉讼,这类案件类似于我国的公诉转自诉案件;而对于公诉案件则只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害人作为控诉方当事人参加刑事诉讼。无论是哪一类的被害人,都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 42 条列举了被害人的 22 项权利,包括知情、陈述、申诉等,尤其赋予了被害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追究犯罪的自主权。该条第 16 项规定被害人有权:支持指控;第 19 项规定被害人有权对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裁决提出上诉。法典第 354 条第 4 项规定
10、:对法院裁决提出上诉和抗诉的权利属于被判刑人、被宣告无罪的人、他们的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国家公诉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而且被害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法典第 383 条第 2 款规定:只有在检察长提出抗诉或自诉人、被害人或他的代理人提出上诉认为刑事判决处刑过轻时,才能认定一审法院判决或第一上诉审法院判决不公正,并以必须判处更重刑罚为由撤销原判。总地来说,俄罗斯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保护较为全面,赋予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赋予被害人更多的自主权,被害人不仅有权参加刑事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而且对于法院作出的裁判享有完全独立的上诉权。并且被害人的上诉
11、权与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一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从立法上保障了被害人积极参与刑事诉讼,让被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害人上诉权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18 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由此可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只能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而不能独立直接提起抗诉,即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12、人只享有申请抗诉权。 四、是否应当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 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否享有独立的上诉权,我国诉讼法学界历来存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上诉权未加规定是立法上的不足,主要理由是:1.虽然检察机关在依法追诉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害人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一审错误的判决有权提出抗诉。但检察机关毕竟不是被害人本人,即使严格依法办事,也较难彻底维护被害人权益,一旦有循私枉法现象,被害人的利益将再次受到侵害。2.近年来,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赋予他们广泛的诉讼权利。
13、比较而言,对上诉案件被害人权利的重视程度远不如被告人,因此,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是调整被告人权利与被害人权利之间不平衡状况的需要。3.我国历史上曾经有过将上诉权交给被害人的做法。1958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否提起上诉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以被害人的资格提起上诉。 ”这一规定实际上一直沿用至 1979 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此外,允许被害人上诉,国际上也有先例可资借鉴。4.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裁判,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请求,不具法律意义,若检察机关不予接受,则只能申诉。 针对上述意见和理由,不少
14、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对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应当赋予上诉权,较具代表性的理由是:1.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将给现行的诉讼结构带来重大难题。首先,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使二审案件的性质不明。因为公诉案件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的,在上诉问题上,忽视公诉案件的性质,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必将弱化国家权力对诉讼的干预,不利于刑诉任务的实现,且使二审案件的公诉还是自诉性质不明。其次,在二审程序中,国家检察机关与被害人的主体身份及相互权利义务关系难以理顺,且会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即在只有被害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在二审中处于何种地位,应负何种职责,将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2.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易导致滥诉,增
15、加二审法院的负担。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被告人有极大的仇恨心理,如果提出上诉无任何限制,势必刺激其积极上诉,进而增加二审法院的负担,既影响二审程序的效率,又要付出更多的诉讼成本。3.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将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受到极大限制。4.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在国外立法例中并不多见,论者考察英、美、法、日、德等主要国家后,认为只有俄罗斯刑诉法规定被害人拥有完整的独立上诉权,并未发展成为国际潮流。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而是享有抗诉请求权,即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进而引起二审程序。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一是,
16、请求抗诉程序的期限规定不合理,被害人的请求抗诉权难以真正实现。因为实践中被害人并不能在法院宣告一审判决后及时得到判决书,等他看到判决书并决定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时,很多情况下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10 天期限。二是,请求抗诉条件不具体,难以发挥该程序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实际效果。刑诉法关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诉请求权的条件较为笼统,只规定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但是没有细致具体的规定,以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心中的不服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标准无法衔接,造成抗诉请求权难以真正发挥实际效用。三是对抗诉请求的审查主体和程序规定不
17、具体,实际操作中随意性大。为了切实保障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笔者提出几点完善被害人请求抗诉的建议:一是增设检察机关告知被害人请求抗诉权的义务,二是明确规定抗诉期限届满后被害人请求抗诉的处理办法,三是对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诉请求的案件,检察机关应适当放宽抗诉条件。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究竟应否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作出定论,但从理论上探讨这一问题仍然是有意义的。纵观围绕这一问题形成的对立观点和各自依据的理由,应该说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和不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各有利弊,互有得失。关键是首先应当弄清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在此基础上做出我们的权衡
18、和选择。客观地讲,虽然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过程中从立法上明显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但是由于众多历史的和现实的复杂原因,这些规定并没有真正发挥出立法者所期望的作用,例如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至今仍然面临各种明或暗的障碍,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取保候审获准难等,几乎是每一个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普遍问题。此外,其他诉讼制度上也存在着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诸多问题,如证人出庭难上加难,法律援助制度刚刚起步等。相反,虽然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但由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
19、地位和特殊作用,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远不如被告人的问题那么严重。因此,就目前现状和可以预期的一个相当的时期,切实落实现行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保障涉及司法公正相关诉讼制度的贯彻执行,应当是我们面临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同时从国际上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来看,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保护,确保司法公正仍然是主流。以被害人的上诉权为例,如前所述,世界上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并没有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只有俄罗斯作了如此规定。 此外,联合国批准的旨在保护犯罪和滥用权力的受害者权利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对于受害者“取得公理和公平待遇”
20、“赔偿” “补偿” “援助”等方面作了广泛规定,其中在涉及诉讼的问题上规定“1.让受害者了解他们的作用以及诉讼的范围、时间、进度和对他们案件的处理情况,在涉及严重罪行和他们要求此种资料时尤其如此” ;“2.让受害者在涉及其利益的适当诉讼阶段出庭申诉其观点和关切事项以供考虑,而不损及被告并符合有关国家刑事司法制度” 。在这里,一方面提出通过相关措施, “便利司法和行政程序来满足受害者的需要” ,另一方面又强调, “不损及被告并符合有关国家刑事司法制度” ,表明了该基本原则宣言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权衡与选择。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独立的上诉权,而是赋予其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抗诉请求权,不仅在诉讼理论上有着比较充分的依据,也符合我国现阶段以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刑事诉讼运作和发展的实际情况,而且与刑事诉讼发展的国际潮流和刑事司法的国际准则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