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杜骗新书》看明代后期平民的法律意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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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杜骗新书看明代后期平民的法律意识摘 要 面对明代社会转型时期的思想混乱,张应俞杜骗新书旨在善意提醒人们防范各种骗局。在“被骗-防骗”的单向叙述中,肯定能够伸张正义的政府官员在经济活动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揭示了明代商业活动的活跃与平民法律意识普遍存在之间的必然关系,客观反映了明代社会后期包括商人在内的平民所具有的法律意识,具有非常可贵的认识价值,对于我们全面认识转型中的明代社会,以及如何认识转型中的当代社会,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杜骗新书 法律意识 平民 商人 作者简介:刘楷锋,安阳师范学院文学院讲师,广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元明清文学与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9

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276-03 由于封建法律的不健全,以及执行中人为因素的普遍存在, “以往学者每每指责传统中国社会的小民百姓乃一群氓民,不仅愚昧软弱,而且毫无法律意识。 ”杜骗新书作为一本记实小说,内容涉及许多法律问题,却很少引起人们的重视。本文主要是从法律角度考察杜骗新书 ,探讨明代平民所具有的法律意识,以期增进对明代平民社会的认识。 一、作品中的法律意识真实可靠 人们很早就对诈骗的危害有了认识。 尚书?吕刑中记蚩尤之恶时就提到“矫虔”这种罪行;卷十诈骗行为常以猎取财色为目标,伤害到被骗受害人的财物、人身乃至精神等方面,社会危害甚大,所以一直是被

3、打击的犯罪行为。唐代以来,对于诈骗财色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在各代法典中都有明确而详细的裁判和量刑规定,如唐律疏议里有就“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准盗论”的明确记载。尽管法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出现扭曲,出于维护社会运转的需要,各朝代的官员在执法时还是相对谨慎。所以,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在平民群体中会或多或少地存在着。 选择杜骗新书作为考察明代民众法律意识的文本,基于小说所反映出来的法律意识真实可靠。 杜骗新书不同于一般意义的虚构小说,其记载的内容与反映出来的思想更加贴近生活真实。 第一,小说的主题明确而专一。此书创作主旨即在于教人防范骗局:“揭季世之伪芽,清其萌蘖;发奸人之胆魄,密为关防。使

4、居家长者,执此以启儿孙,不落巨奸之股掌;即壮游年少,守此以防奸宄,岂入老棍之牢笼。 ”所以,小说的叙述重点是描写行骗过程,揭橥骗术成功原因,帮助读者确立防范意识。这种创作目的的单一性,可以保证在情节涉及司法问题时不至于陷入叙述的迷雾。 第二,小说的内容带有鲜明的现实色彩。带着强烈功利性的作品主题决定了作品的严肃性。作家从生活中的经验教训中搜寻写作素材,以期达到暴露世风、教人防骗的效果,所以小说尽可能地增强现实色彩:“所载内容并非杜撰虚构,书中载有许多地名、市集、物产,与地方志对照,皆确实可就明代晚期社会史与经济史的研究来说,此书的史料价值毋庸奇文赘言。 ” 第三,小说叙述的故事均发生在生活底层

5、。除了部分低级官员、隶皂之外,叙事的主体是生活中形形色色的普通民众。故事中的被骗受害人,多是游走各地的商贩、小手工业者、普通书生、塾师,以及农村的富农、佃户等,而行骗者多为市井无赖、游棍、奸商。 第四,小说避开了对司法问题主观情绪的影响。 杜骗新书的叙事紧紧围绕“受骗-防骗”这个单向线性话语主轴展开,没有把司法程序如何展开作为重要情节,也不把如何追讨损失,以及法律正义是否最终实现作为主要的叙述内容,所以,小说能够保持叙述理性,作品所蕴含的法律意识,也更能反映底层民众的生存观念,更具有认识价值。当然,由于小说由 84 则相互独立的小作品构成,也方便于数据统计与分析。 杜骗新书所载内容,与明代社会

6、后期经济蓬勃发展的历史状况和诈骗行为的特点吻合。在 84 则作品中,骗财骗色的故事共有 79 则,占全书的绝大多数,其中骗财的故事有 73 则,因骗财物而闹出人命的故事只有 7 例。诈骗案件集中出现在市场发育比较成熟、经济活跃的福建、江浙一带,发生在福建各地的共 19 则,浙江各地的 4 则,江苏省各府 11则,其余故事案发地点不详。大小商人被骗的故事则占到全书的 50%,反映了外出经商所冒风险更大这一客观现象。而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六成以上的纠纷选择绕开官府自我处理,有官府介入的故事仅 32 则,占故事总数的 1/3,而通过官府挽回损失的故事则更少。具体数据请见表一。 表一:受骗被害人

7、身份及相关数据统计表 二、有案不报的背后是平民法律意识的彰显 在德主刑辅的中国古代社会,封建法律常常发挥着社会运行的调解与平衡职能,所以,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后,官府的介入就变得不可或缺。但是, 杜骗新书里 60% 的被骗受害人却没有选择通过官府来维权。 有案不报这一怪异现象,折射出来的却并不是明代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 第一,犯罪嫌疑人不易抓捕。在交通和信息都不发达的时代,面对精心设计的骗局,受害人很难有机会去抓住行骗人。如果选择贸然报官,就会因举告无凭招致新的麻烦。如唐律就明文规定:“诸告人罪,皆须注明年月,指陈事实,不得称疑问,违者,笞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 ”强抢骗?私打印记占

8、铺陈中,被骗人为了一套不值钱的铺陈而敢于对簿公堂,是因为行骗人没有逃脱;而假银骗?冒州接着漂白?中受害人钱天广发现被人骗去五百两的巨额财产后,只能“悔不及” 。报官或者不报,正是基于对受害人自身权益最大化的权衡,是一种非常理性化的选择。 第二,被骗受害人行为不法,不便或者不敢报官。诈骗所以能够成功,常常与被骗人求名、贪财、好色、嗜酒或者使气等个人过分的欲望追求有关。如骗子喜欢抓住士子及其家人盼望功名这一心理,设局骗取报捷赏银,甚至骗取动辄上千两的买学银子, “受骗之家羞以告人。 ”而事情一旦暴露,不仅可能会影响到士子的前途,还可能招致更多的敲诈。买学骗?银寄店主被窃逃中一生员,和骗子签订的合同文书落到官府手中,不敢承认一千两银子被骗, “太府以甘言赚之,乃招认,即收入监。后又投分上解释,再骗去银四百两方免申道。 ”所以在被骗之后,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有着清醒的评价,两害相权,也就只能选择沉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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