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双联背景下农民法制意识存在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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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甘肃省双联背景下农民法制意识存在的问题摘要:正在陇原大地如火如荼开展的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已历经整整三年多时间。在全省上下的艰辛探索和共同努力下,这一全局性、战略性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果,收到了干部受教育、机关转作风、基层得加强、民生大改善、发展上水平“一举多得”的叠加效应,得到了广大干部的衷心拥护,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得到了农民群众的普遍赞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在“双联”工作的推动下,我省农村和农民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做好农民法制意识的培育工作有助于深化“依法治省”及“双联”行动的全面展开。农民法律意识强弱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也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成败。改革

2、开放以来,虽然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治素质有所提高,依法治理的环境获得较大改善,但是,与法治社会目标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在大力强化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不断推进农村法治化进程的今天,培育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新型农民是当前较为紧迫的工作。 关键词:双联 农民 法制意识 问题 一、民主政治意识较为淡薄 根据对部分双联点考察,我们发现当前我省农民对民主政治的认识还远远不够,对如何当家作主没有清晰的概念,对村内公共事务也缺乏参与积极性,常常有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当前,我国在乡村一级的政务施行的是村民自治原则,但村民自治若是脱离了村民参

3、与,便毫无意义。只有调动全体农民参与到本村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等各个政务当中去,才能真正实现村民自治。调查数据显示,在问及关村内公共事务上,62.88%的村民认为是村干部与上级乡镇的事,与自己无太大关系。在问及是否参加过村主任选举一事上,39.12%的村民表示没有参加过。在问及是否愿意参加本村公共事务讨论一事上,38.00%的人表示无所谓。由此可见,在我省农村地区,农民对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政治行为乃至社会事务都缺乏热情,轻视、亵渎了我国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大多数农民对民主意识的认识是淡薄的、失衡的、缺失的。所以,提高全体农民民主政治意识的道路依旧任重道远。 二、法律认知水平不高 这

4、里的法律认知指的是农民对相关法律、法律常识、知识的认知水平还停留在初级水平。这与我国农村发展的特殊性以及特有的社会背景有一定的关系,农村的法制建设较城市而言起步较晚,基础较为薄弱,“熟人社会传统道德观念”和“富于情感的村规民约”仍是农民规范自己的行为的主要方式,村民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度与城市居民的差距是非常大的。调查显示,认为法院规上级法院、政府、检察院、人大、党委管理的人数,分别占调查总人数的 31%、25%、19.4%、14%、11%。39.8%的人对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难以区分。通过访谈,我们发现,甘肃农民所知道的法律的种类范围从广度上看并不全面。许多农民对自己所了解的法律法规只知

5、道一个大概意思或只知道一部分内容,知道大部分内容的人数比例非常低。同时,对大多数被调查者都存在这样的一个倾向,即强调个人利益,认为农业法律方面知识与自身利益结合较为紧密的法律法规,才有必要去掌握了解一些,从而帮助自己或亲人维护合法权益。但是对于一些与自身利益关系不大的法律,则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去学习了解。由此可见,我省农民对国家法律机构、法律常识的认知水平较低,法律知识、法律观念素养需要尽快地在村一级广泛普及。 三、法律权威性缺失 调查表明,我省农村大部分农民并没有这样一种意识,即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权威,所有人都必须敬畏法律。这种意识的缺乏表明法律在农民群体当中并没有树立起权威性,表明农民对法律的

6、信心不是很足。数据表明,29%的农民认为社会现实当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不良现象,认为有个别村干部利用职权贪赃枉法、行贿受贿、徇私舞弊。基于这些现象,法律权威性在农民当中逐渐丧失。很多农民认为一旦出现突发事故,最有效的方法是“找关系” 、 “上访闹事” 、 “私下协商” ,而非利用法律手段去解决。法律这一最高权威,在农村并未处在其所应在的位置。由于监管制度不够严格,许多越权行为时有发生并愈演愈烈,众多农民认为法律并不是威严的、强制的最高权威,某些不规范的行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在如此一个恶性循环当中,法律与农民渐渐疏远。实际上,法律有其自身的权威性,个人必须遵守、尊重法律法规,并以其作为

7、自己日常生活的行为规范准则,发自内心地去敬畏法律、肯定法律。但这一点在我省农村几乎很难实现,法律在群众心中丧失了一定的权威性。 四、法制教育问题突出 双联行动开展以来,我省加快了在农村地区普及法律的速度。尤其是“六五”普法过程中,创新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很多内容,普法方式有了很大变化。但是整体来看,法制教育依然存在一系列问题。一是教育形式仍显单一,我省农村基层法制宣传实际上是由乡镇一级政府“布置任务” ,形式上依然停留在板报、横幅、标语、送法下乡等非常初级的形式阶段上。这种做法导致绝大多数农民只知道名称而不知道具体内容。二是组织学习困难重重。由于大多数普法人员专业素养不足,使得法律学习失去趣味性,

8、导致农民失去学习兴趣,难以调动农民学法的积极性。同时,由于目前我省大多数农村都不同程度出现“996138”现象,即村内以老人、儿童、妇女居多,年轻劳动力几乎全部外出打工,这导致法制教育面临着人员难以组织的难题。三是教育机制不健全。村级普法工作一般是由乡镇负责,但我省乡镇一级虽然都组建了普法领导小组,并由乡镇党委政府一把手负责。但实际上领导小组都是挂靠在司法所,属于临时挂靠机构,无专门编制和专职人员,因此很难对法制教育形成长期长效机制。在村一级,承担普法工作的往往只有村委会主任或极个别调解员,普法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交由村主任或一两门调解员,是很难胜任的。可以说我省农村普法工作队伍非常薄弱,配套设施基础较差,很难满足农民法制教育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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