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城镇化下征地补偿机制对农民消费观影响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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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城镇化下征地补偿机制对农民消费观影响研究【摘要】自 1978 年到 21 世纪,我国城镇化稳步推进,经历了一个低水平、高速度的发展历程。 2015,中国的城市化率为 56.10%,城市常住人口为 7 亿 7116 万,比 2014 年底增加了 1.33%。 鉴于目前征地补偿机制不完善不公平的特点,“圈地热”中失地农民民生问题也会越来越凸显。一方面政府、农民和开发商之间的利益拉锯战中,政府存在寻租的道德风险,农民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征地补偿对象模糊、款项不到位将会对失地农民形成二次利益剥夺;另一方面,失地农民一夜暴富后存在着消费异化现象,不合理的补偿制度引起了该群体的消费扭曲。 由于征地补偿资

2、源没有得到合理的跨期分配,失地农民将很快陷入二次贫困。我国城镇化的地区差异使得以区域为空间尺度进行研究不仅与当前经济发展背景紧密结合,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0 年以后以江浙皖为代表的中部地区不断赶超缩减差距,其城镇化率增速位列三大经济地带首位。中部地区作为东、西部的一个连接区,具有重要的传承和衔接作用。基于江浙皖地带现行征地补偿机制的基本特征,以及失地农民消费观变化特点,本文将在城乡协调发展背景下,对于如何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和如何正确树立失地农民消费观等问题提出建议。本论文针对两种并发情况,提出将土地出让金平衡投入城乡两个区域,合理界定资源产权边界陷入以及归公的土地增值收益比例,确保农民

3、享有更多财产权利, 推动城镇化平稳进行。 【关键词】城市化 征地补偿 失地农民 消费习惯 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已进入 GDP 个位数增长期,当前要保持经济调速不减势,建设创新、绿色、文明、和谐发展社会。在经济形势放缓和外需不振的情况下,城镇化是扩大内需的助推器,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巨大潜力与战略基点。在我国城镇化加速期间,城市规划建设向城市边缘盲目扩张,诸如土地占用过多、利用粗放、大拆大建等问题亟待解决。“城中村”问题给城市带来了治安隐患的同时,进城农民的生活质量问题也难以得到保障。当前关于暴力拆迁、强制拆迁以及征地补偿机制不公、补偿对象不明确等问题一直是社会研究的重点,但在依靠内需拉动经济的

4、当今,消费能力是失地农民生活质量的决定力量。城镇化重点是要保证各生产要素自愿平等参与,共同分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目前针对失地农民消费异化问题,大量的研究只关注了失地农民消费不足、利益受损的情况,而对于失地农民一夜暴富、盲目消费的研究较少。本文思路依据传统的西方经济理论,运用宏观与微观数据,双角度切入失地农民消费问题,将对现存文献中大量定性分析做一定补充。 从改革开放到 21 世纪,将城镇化划分为两个阶段:缓慢发展阶段(1978-2000 年)和持续快速发展阶段(2000 以来) 。2000 年-2010 年期间安徽省重拳出击,城镇化改革进步显著,城镇化率由 29.3%增至43.0%,年上升率

5、1.5%;省城镇人口从 1795.5 万涨至 2559.1 万,大约每年增加 85 万城镇人口。自 2004 年起,安徽城市化率等相关指标增长速度领先其他省份,实现了城镇化发展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伴随江苏省地方区域经济战略与城市主体功能区方针的有效实施,江苏人口分布格局的区域特征逐渐产生变化。2001 年至 2009 年以来,江苏南部常住人口每年增速 2.5%,每年提高 0.84%,而北部、中部等常住人口以每年减速0.5%左右,大约每年减少 1.4%。相关数据显示,2013 年浙江城市化率高达 64%,初步进入成熟阶段。至 2014 年,我国各省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进一步攀升,各地政府不断加大城

6、市化征地范围和建设步伐,抵达了城镇化率 52.57%高峰。然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之间有18%的差额,显然,这 18%中很大一部分是失去土地而又没有户籍入驻城镇的失地农民。2004 年中国人均耕地面积 1.41 亩,比上年末减少11.3%。而到 2012 年人均耕地面积不足 1.35 亩。从中可以看出,失地农民的数量在逐年递增,而征地补偿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尚未解决,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耗时漫长、农民子弟城市就读难、农民医保社保向城市社会保障系统过渡问题等都是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十八大新型城镇化目标所不得不跨越的坎坷。 根据 2015 年我国物权法五审稿草案,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当支付土地

7、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失地农民社保费用,维护失地农民合法财产权;当房地产征收补偿,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保持原有的基本生活条件。实际上,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并不是依照城市建设用地单位支付相关补偿款项,而是直接在征地时自定标准支付。归纳而言,当前我国城镇化征地制度与政府关于失地农民补偿标准有存在以下问题:我国至今尚未构建起系统的兼顾农村与城市土地所有权一级市场,也就无法明确比较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所有权价值,最终会导致国家集体土地的发展受益的公平分配与否缺乏量化的市场机制与发展权标准,只能依靠道德力量和价值观标准。 征地补偿和不动产补偿款项水平低,款项发放层层拖欠、严重滞后

8、。失地农民除了一次性的征地补偿款,根本分享不到在城市建设发展中土地增值部分的权利与利益。当前我国征地与拆迁的补偿原则单一僵化,只是依据土地或者不动产等原有市场价值和用途给予被征地者和拆迁户一定物质弥补和经济弥补,只确保失地农民维持到原有生活水平便可,可见征地成本之低廉和体制不公。根据相关数据表明,仅 2004 年一年,我国地方各级政府挥着城市建设的大旗大量建设开发区和商务区,却滞留征地补偿款项高达 98.8 亿元,自 2003 至 2005 年相关款项共计 150 亿元。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政府职能错位,与民争利。政府本应站在集体利益和法律维护者的立场,积极促进土地产权流转市场自由竞争、各尽其能

9、、各获所得,然而现实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过度介入土地征收与出让,形成了市场手段失效、政府垄断一级市场的畸形局面。政府不断征用农用耕地,开发城郊,大兴公共工程,实际上并非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是为了经济利益填充财政。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土地出让收入占政府财政收入的平均值为 60%以上,部分城市甚至达到 90%,土地财政成为名副其实。流程断链、权益边界模糊等现实问题已成普遍现象,而政府已经由中介变成新的市场主体。 从绝对收入消费假说模型来说,C=+Y,由于人们对于当前的消费期望较高,而不会照顾到未来的消费,短时间内突然由贫困转向富裕,其边际消费倾向明显增加,甚至工作的愿望值会下降。按照莫迪利安尼消费理论,

10、理性的经济人会在生命周期内筹划开支,优化配置一生中全部的收入、储蓄与消费比例来实现效用最大化。但事实上效用的最大化难以标准化,总是因人而异。对失地农民而言,效用最大化就是当前的消费中获得的满足感,他们急于得到身份转换和社会阶层的认同,极力缩小同城市居民的差距,于是消费水平也向城市居民看齐。他们总是满意于当前的冲动性消费所带来的虚幻的幸福感,对于未来的生活水平如何则评价较低、考虑甚少。事实上,这种幸福感岌岌可危,在灿烂背后是一步步膨胀的泡沫,终将破灭。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假说强调消费者一生的收入符合随机的、暂时变动的收入变动规律,人们第一阶段参加工作,第二阶段则依靠第一阶段的储蓄只消费不工作,消费

11、水平取决于人的持久性收入而不是现时收入。但消费者实际上往往很难辨别收入的暂时性。由于存在利息的幻觉,失地农民把征地补偿错误地当作是永久的财富,暂时的收入激增只会刺激当前消费。他们往往选择银行储蓄的方式,而忽略了通货膨胀和本金减少对未来收入的影响。此外,从人性角度,消费行为具有棘轮效应,在经历过高收入水平以后,消费水平也会向上调整,即使日后贫困,也很难向下调整。在短期,失地农民消费习惯与行为偏好具有持续下去甚至走高的倾向,往往难以逆转。于是消费随相对收入变动而变动,即高峰收入时期的消费能力水平,并且往往容易向周围人看齐。不难设想,此刻的过度挥霍必然预示着未来的举债维艰。事实上,大多数农民知识水平

12、不高、文化程度有限,不懂得合理理财、理性投资和科学地跨期分配收入,对未来生计缺乏长久规划。精神空虚、虚荣心膨胀等因素下,他们很容易陷入炫耀性消费与攀比性消费,大肆购买奢侈品,甚至打破原有正常的生活节奏,放弃工作家庭,沉迷赌博娱乐,消极度日。由于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没有基本粮食收获保障又没有稳定职业,失地农民在无度消费、无知挥霍下很可能再次陷入贫穷甚至跌落为“破落户” 。征地补偿容易使人在短时间内其财富积累迅速攀升,但缺乏理性的消费也使人瞬间坠落,美梦醒来总是更加难以接受。 针对于农民消费异化问题,除了要加强失地农民精神文明建设与消费观念正确引导教育以外,还要加强各阶层农民技能培训,在农村开设服

13、务站点;创新型城市常住人口、人口转移和暂住人口管理的新模式,加快我国城市户籍制度和住房医保等改革;建立城乡一体化机制,并积极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让迁移人口尽快在城市安家落户。但归根结底,改善征地补偿机制无疑是解决失地农民消费观的根本。 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的前置性问题。用益物权与集体土地权属主体的明晰与权属客体的确定,是两个重要的前置问题。当前应该剥夺村委会和居委会的经济职能,同时也要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优化农民集体。要完善土地所有权等权证登记发证程序,避免农民财产权受损与补偿款归属纠纷。2007 年我国领到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农民仅 72.54%,江苏省仅为 33.3%,各地

14、差异更为明显,不得不令人深思补偿机制的系统化与合理化。 立法完善公共利益的范围,严格审查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投资产出率。要打破旧体制对生产力的制约、实现体制彻底改革,就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积极转换政府角色,减少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要完善征地补偿法,形成完整的有法可依的相关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与惩治力度,实现过程公开明晰,要让群众参与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中,以降低侵害农民财产权的可能性。 采取多样化的征地安置模式和补偿方式,改革货币化一次性补偿的僵化旧机制。借鉴国外经验,采取货币补偿、实物补偿并行的补偿方式,其中实物补偿可以由就业安置、征地款项投资入股安置、替代补偿等方式

15、相结合,以确保失地农民的长久生计。创建农村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基金项目,按适当比例将部分土地出让收益与增值收益中进行投资开发和维护,并鼓励个人积极参与社保体系建设与投资。 当前要万众一心凝聚力量,共同建设美好中国梦,实现社会经济结构顺利转轨和产业优化升级,既要实现 2020 年我国城镇化率 60%的宏伟目标,但更要在追求城镇化加速度的同时保证高水平高品质。在土地的后续收入中确保农民正当分配权,让失地农民共享发展成果,在户籍制度稳步改革中,平稳地实现身份转换和价值观念合理构建,这真正成为城镇一员。只有这样才是人的城镇化,才是中国新型城镇化。 参考文献: 1赵伟.张正峰.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征收制度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学通报,2009. 2王书明.不同用途农村集体征收中的利益分配研究以辽宁省辽阳市为例J.农业经济问题,2012. 3李生校.娄钰华. 失地农民市民化的制约因素分析及其对策研究J.农村经济,2004. 4林黄萍.郑诛仙.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民消费观问题综述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2. 5郑涛.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利益诉求问题研究J.华东师范大学,2013. 6张丽娜.城镇化进程中郑州市失地农民就业现状与对策研究J.安徽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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