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女性就业权利现状和保障机制的完善摘 要 国家推出一系列保护女性权利的法律和政策,但是我国女性权利保障仍旧不容乐观:女性政治参与度低,就业受歧视,在婚姻家庭中处于不利地位,性权利不能受到充分的保障,特别是女性权利受到侵害时维权渠道不畅通使女性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加快我国女性权利由机会平等向结果平等转变迫在眉睫。 关键词 女性就业 救济 女性权利保障 机会平等 结果平等 作者简介:院晓慧,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2012 级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92-02 眼下正是新一届大学毕业生就业季,就业公平的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关
2、注。调查发现,虽然国家一直强调男女平等就业,但不少用人单位却放言只招男性,究其原因, “男强女弱” 、 “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地存在不少用人单位的头脑中,性别歧视不仅对女性工作的升迁产生影响,对女性的就业也产生巨大的影响。 一、从女性就业看女性权利 去年年底,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新东方烹饪学校存在性别歧视,并且要求新东方烹饪学校赔偿女大学生黄蓉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 元。此案再次引发了女性公平就业与女性权利保障的讨论。 此案暗合了有关权威调查调查显示,我国中西部省区 80%以上的应届毕业女生在求职过程中遭到过性别歧视,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 62个定点城市的调
3、查结果显示,有 67%的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或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怀孕生育。 用人单位提出性别限制不仅出现在中西部省份,在我国东部地区这一现象也非常明显。近年来,由于国家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政策法律相继出台,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由明转暗。直接在招聘信息中注明“限招男性”的用人单位有所减少,但用人单位在招聘女性时内部操作、暗设门槛,个别企业在面试过程中,将女性能否喝酒、是否能歌善舞作为招聘标准,甚至对女性的婚恋情况进行细致询问。 国家一系列推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陆续出台,如国务院办公厅要求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作为限制性要求。调查发现,虽然国家一直强调男女平等就业,但不少用人单位却放言只招男性,
4、主要原因是“男强女弱” 、 “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地存在不少用人单位的头脑中,性别歧视不仅影响到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后的职业选择,同时也影响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造成女性就业难。 在当今这个开放的、进步的、号召男女平等的社会,女性的就业情况与男性相比仍不容乐观,可见现代社会对女性权利的保障还远远不够。今天我们就以女性就业来看中国现代女性权利保障。 二、中国女性权利缺失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从社会发展历史进程来看,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创造了许多光辉灿烂的文化,对后世影响之深,流传之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但是从女性发展来看,这一时期却是止步不前,甚至可以说是退步。女性在这一时期社会地位低下
5、,基本人权都得不到有效保障。 儒家思想在封建社会处于正统地位,儒家思想推崇“三纲五常” ,三纲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仁义礼智信。从三纲就如此强调男性的地位、遏制女性额权利,我们就可以看出儒家思想是为男性服务的,它的目的是加强男性权利。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男性权利得到极度的膨胀,男性对女性的偏见意识极度增强。这种思想把女性紧紧的锁在男尊女卑的思想中,使女性逐渐退出社会的重要领域,处于社会的边缘地带,在夹缝中生存。 人类两性地位的变化是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的。封建社会是典型的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君主为巩固统治都采取“以农为本”的经济政策,这使得女性生产的丝织品不能独立的处置,必须
6、依附于男性才能体现其价值,女性独立向国家交的赋税也被分配在男性名下,这都说明女性已失去了独立的经济支配权,女性的人生价值将通过男性来实现。而女性一旦失去了独立的经济能力,那么意味着她已经沦为男性的附属品。这无疑又将女性地位降了一个台阶。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男尊女卑思想还深深影响着现代女性的社会地位。 (二)现实原因 建国以后,女性有了工作的权利,女性可以走出家门,表面上看实现了男女平等,这其实只是假象,因为大家并没有从意识思想层面发生改变。从中国家庭的现实看,我国女性的地位还是低的。 政治领域女性参与度低,直接导致政治决策缺少女性的呼声,不能将女性的需求完整的表现出来,决策结果不能充分体现女性意志
7、、不能充分保障女性的权益,致使女性在社会生活上的话语权低。 女性作为弱势群体法律和政策赋予其的权利往往得不到实现,这种权利成为了纸上的权利。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可以通过重视和实践改变别的。首先,现阶段的男女平等是形式上的平等,这种平等往往是忽略教育程度、劳动能力、女性特殊的生理结构等多种因素的,这必然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其次,现阶段的男女平等是空洞的、缺乏保障的,女性权利受到侵害的保障措施是不完善、可实时性差的。最后,这种形式平等和缺乏保障的平等是难以实现的平等,这就对广大的女性来说市区它应有的意义和价值。 三、中国女性权利缺失的表现 1.政治上,2012 年第十八届全国人大会议
8、,有女性代表 521 人,仅占代表人数的 23%,其中女常委 35 人,约占常委人数的 9.3%。且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女省委书记和省长仅出现过四个。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政治权利是各项权利中最重要、最关键的部分,但是我国女性涉足这个领域的比例明显偏低。 2.经济上,女性的就业不能充分保障,用人单位在招聘上会减少招聘女性的比例,甚至只招聘男性;参加工作后,女性从事的工作大多是技术含量低、劳动量大的工作;企业遇到困难需要裁员时,最先考虑的会是女性;晋升机制上,女性也处于不利地位,女性有生育、哺育的生理特
9、征,这将直接导致女性在工作上会有一个空白期,严重限制女性的职业发展。 3.婚姻上,女性仍从事 84%的家务,担任生育、哺育的重任,孩子成长阶段还需承担大部分孩子的教育工作;女性在家庭中还需照顾双方父母,协调家庭关系,可谓身兼数职,而这些劳动都是不可衡量的;受“男娶女嫁”传统观念的影响, 多数即将步入婚姻的伴侣会选择男方购买房屋,女方购买汽车或家用电器等易损耗的物品。在婚姻期间, 日常生活用品很容易被消耗, 而房屋则不容易消耗, 有的还可能增值。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女性就很可能净身出户。 4.生理上,女性的身体结构使其不能逃避生育、哺育的重任。女性注定要在某些方面比男性多承担责任,恰恰是女性这些需
10、要多承担的责任使女性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女性的生理结构也意味着女性的权益比男性更容易受到侵害,女性的性权利是最不易保护的,受侵害后也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 现在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女性处于社会的弱势地位,这在就业家庭方面限额体现尤为突出。在家庭方面,由于传统思想赋予女性更多的家庭负担,如照顾小孩、照顾双方父母、处理家庭琐事,而这些劳动是琐碎、劳心劳神且看不见效益的,女性的这部分付出往往被忽视;在工作上,因为性别和生理结构的特殊性,用人单位往往更青睐男性工作者,这也导致了用人单位中中层以上员工很少有女性工作者。所以我们应该立足于实践,切实维护女性权利。 四、有效保障女性权利的建议 (一)女性权益受到
11、侵害的保障方式 我国多种法律一再强调男女平等,宣称平等对待男性、女性,着重保护女性权利。我国也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保障女性权利为内容,以继承法、婚姻家庭法、劳动法为具体表现的法律体系。其已涉及女性权利保护的家庭、生活、工作的几个方面。下面我们就探讨在现有的法律政策下,女性的权利如果受到侵害可通过何种方式得到保障。 1.行政保护。行政保护是指由行政机关按行政程序保护妇女权益的一种途径。女性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多种途径的保护和救济。女性可以在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寻求公安机关的救济;可以在婚姻家庭中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寻求居委会救济,如果遭受干涉婚姻等较严重的侵权事件可以向民政部门寻
12、求救济;当用工时女性权利受到侵害,应向劳动部门寻求帮助。当女性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应选择恰当的部门救济自己的权利。 2.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指由人民法院按诉讼程序保护妇女性权益的一种救济途径。司法救济有其独特的优势,司法救济范围广,当然其要求也较为严格。根据女性想要保护的权利不同,可选择的诉讼种类也不同,女性可选择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3.妇女组织的救济。在女性权利受到侵害,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妇女组织寻求救济。严格意义上,妇女组织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救济方式,因为其本身没有处理任何救济案件的权利,但是妇女组织可以帮助女性寻求救济。它对妇女来
13、说跟“娘家”似的。 (二)促进男女平等,推进机会平等向结果平等转变 虽然我国法律已在许多法律中规定男性权利和女性权利的平等性,但是女性在诸多方面与男性相比已经处在弱势地位,这就注定女性权益还是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或者说男女还是没有平等。 “平等原则”有两个要素: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法律条文、国家政策都是在为女性平等提供机会,是机会平等,是基础;但是女性实际享受到的平等,即结果平等才是女性权利保障最终的追求目标。 男女平等追求的目标是结果平等。就像青年人和老年人在同一起跑线上起跑,青年人比老年人先到达终点。那么为了让老年人和青年人同时到达终点,我们是否可以让老年人先出发或者将老年人的起跑线划在青
14、年人的前面。这就是法律和政策提供了机会和平台却不能实现结果平等。 保护女性的权利应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角度做起,同时应当强化男女平等的意识,发挥男女平等观念在推动女性权利实现方面的积极作用。保护女性权利:首先,应当加强女性权利保护意识;其次应当建立合理、公平的用工制度,虽然女性工作者面临生理期、怀孕、哺育等休假期间,但是这不应该成为女性工作者进入工作岗位的障碍;最后,对女性的婚姻家庭权利进行保护,让家庭成为女性真正的港湾。 (三)女性自身 女性通过树立独立、自尊、自信、自强的品格,获得工作的权利、婚姻自主的权利、经济独立。女性首先应拥有独立人格,从精神上脱离男性的掌控。作为新时代的女性,不
15、仅要在经济上独立,更要在精神上、人格上独立,拥有健全独立的人格,不依赖不攀附,更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参考文献: 1谷盛开.法学视野下的性别公正与妇女保护.社会科学.2003(3). 2溪亚新.法律与习俗间的性别保护从性暴力个案看妇女权利的法律保障.妇女研论从.2002(5). 3汪习根、占红沣.妇女发展权及其法律保障.法学杂志.2005(2). 4杨文.论妇女人身权利的法律保障.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1). 5高崇慧、刘博.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探析.云南大学学报.2006(1). 6杨泽伟.女权主义国际法方法评述.法治与社会发展.2001(1). 7董科鹏.我国妇女权利保护法的法律演进.赤峰学院学报.2012(1). 8李敖.社会性别理论与法学研究创新.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