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doc

上传人:99****p 文档编号:1858320 上传时间:2019-03-1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论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论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论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论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论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摘要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一直是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合同法第 51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而 2012年实施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 3条则认定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合同。民法学界至今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仍然存在着不同的呼声,王泽鉴先生把无权处分比喻成“法学上之精灵” 。文章通过分析合同法第 51条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 3条从而得出自己对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的一些见解。关键词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有效合同 1999 年合同法实施以来,第 51条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相关内容一直饱受争议。根据合同法第 51条,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权利人事后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

2、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否则该合同无效。2012 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3条彻底颠覆了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没有处分权而订立的合同为当然有效合同。该条款的实施引发了学界对无权处分合同之效力的又一轮争论。本文在分析合同法第 51条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第 3条的基础上,从最大限度地保护真正权利人以及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作出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一、对合同法第 51条之评析 合同法第 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毋庸置疑,认定无权处分而订立的

3、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权利人能够根据合同对自己是否有利进行衡量,如果合同履行对自己有利,权利人可以通过行使追认权而使合同生效。并且,对比 1999年之前的经济合同法 ,现行合同法将无权处分合同列为效力待定合同也是有进步的。1999 年之前,司法实践中一直把无权处分合同直接认定为无效合同,这对于促进交易的发生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然而, 合同法第 51条也存在其无法克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首先,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的相对性” ,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

4、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要求合同的效力只在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在无权处分合同中,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无权处分人和第三人,若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其是否生效依赖于合同之外的人真正权利人的追认与否,则从根本上背离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 其次,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不符合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民法通则第 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无权处分合

5、同经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协商并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后即成立,而至于合同是否生效应取决于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意志,只要没有合同法第 52条规定之情形则不可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果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那么只要真正权利人拒绝追认该合同就会自始无效,这就使得该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真正权利人的意志而不是法律的意志。 再次,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如果说无权处分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判定合同效力时无需考虑无权处分人的利益,那么第三人,尤其是善意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无权处分人没有处分权,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疑增加了第三人的交易风险,有悖于公平原则。并且

6、,一旦真正权利人拒绝追认,该无权处分合同归于无效,第三人由于该合同无效而不能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获得赔偿。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是针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其赔偿效果及范围远不及违约责任对期待利益的补偿。 二、对合同法解释三第 3条之评析 合同法解释三第 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第一,无论真正权利人是否追认,只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

7、,效力待定合同即为有效合同。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只需要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处分人无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二,物权变动合同与物权变动本身是两个法律事实。物权变动合同有效并不会当然导致物权发生变动,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仍有待于真正权利人的追认。也就是说,负担行为有效而处分行为效力待定。 第三,如果由于无权处分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买受人)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第三人可以根据已经生效的买卖合同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解释三第 3条认定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合同,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有重要作用。该条款保证

8、了买受人在交易中不必再花时间调查对方是否是有权处分人,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一个有效合同的存在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在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违约责任,更大程度上降低了交易风险。但是,笔者认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三不加区分地对第三人进行保护的做法仍然是值得商榷的。 三、本文观点 笔者认为,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应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真正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第三人的主观态度不同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作出不同的规定。 (一)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形 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即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这种情形又应该分为两种情况:善意取得和善意取得之外的其他情况。 1

9、.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 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包括: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下,不但物权变动合同有效,物权的处分行为也应当有效。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了第三人的合同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应允许真正权利人基于无权处分人的侵权行为而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2.善意取得之外的其他情况 善意取得之外的其他情况包括第三人是善意的但尚未取得标的物以及善意第三人取得了标的物但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比如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标的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

10、应确认物权变动合同是有效的,善意第三人在合同未得到履行时可以基于物权变动合同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物权变动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物权必须发生转移。对于物权变动合同和物权效果相区分的立法模式,在我国物权法中已有先例。 物权法第 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笔者认为在善意取得之外的其他情况下,虽然物权变动合同是有效的,但物权是否发生转移却是待定的,真正权利人追认则物权发生转移,真正权利人否认则物权不得转移,第三人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第三人为恶意

11、的情形 在第三人为恶意的情形下,如果无权处分人也为恶意,那么笔者认为此情形构成合同法第 52条中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认定无权处分合同为无效合同。设想一例,甲有一古董,乙多次与甲协商欲购买,甲不卖。丙从甲处借来古董欣赏,乙找到丙,出高价从丙手中购得甲之古董。此例中,乙、丙均为恶意,势必导致乙因无处分权而无法交付或交付后因无处分权被真正权利人追回。如果承认无权处分合同是有效合同,那么乙可以向丙主张违约责任,但是此例中的乙、丙均为恶意,立法不应保护其中一方利益而无视另一方利益。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并因无效合同的自始无效性不得履行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也可能发生第三人为恶意,而无权处分人为善意的情形,比如无权处分人与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而无权处分人并不知情且与第三人又签订了物权变动合同,第三人明知无权处分人不会获得物的处分权而仍与其签订物权变动合同。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也应认定无权处分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果允许这种合同产生效力,那么善意的无权处分人因合同最终不能履行而需要对恶意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与法的公平正义理论是相悖的。 综上,笔者认为,在第三人为恶意的情形下,无论无权处分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应认定无权处分合同为无效合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毕业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