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控申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应对摘 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突出两大特征:一是将保障人权贯穿刑事诉讼法全程;二是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给检察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窗口部门和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之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刑诉法修改给控申工作带来的新任务和挑战。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控申检察;建议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控申检察工作产生的影响 第一,随着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条款的增加以及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强化,人民群众的涉法涉诉请求将大大增加,这些诉求大部分将会以控告、举报、申诉或群众信访的形式通过控申部门表达或启动
2、。这必将导致控申部门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量大幅上升。如,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完善了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调整了监视居住在强制措施体系中的地位,建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这些规定都会增加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的案件量,而这些案件很容易引发信访。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贯彻实施,难免会出现很多因证据问题而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的案件,可能会导致相关信访案件的增多,控申部门的信访压力将不断加大。 第二,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产生的控告申诉案件或信访案件,2将很难化解息诉。如,新刑事诉讼法第 115 条将原来属于公安机关、法院自行处理的涉及强制措施
3、和财物的事项,纳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但同时也相应地压缩了控告、申诉人寻求权利救济的空间,使检察机关成为控告申诉人救济诉讼权利的最后渠道和希望。这些事项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由于检察机关不直接参与侦查、审判活动的涉财处理,新刑事诉讼法也只规定控告人、申诉人到检察机关反映后,检察机关应该进行审查,审查不同于调查核实,加上办理案件本身固有的隐蔽性,事后审查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许多侦查、审判活动的涉财问题,很难通过审查材料发现问题,也就无法及时通知有关机关纠正。这就可能导致检察机关对其诉求处理得不及时、不满意,或者公安机关、法院未按检察机关的
4、纠正意见进行纠正,从而造成“期望越大失望越大”的现象。控告、申诉人如不息诉罢访,长期在检察机关缠访缠诉,这样会使法律问题社会化、个案问题群体化、诉讼程序信访化,致使矛盾纠纷发酵、升级,并累积于控申部门,造成“应对难、处置难、反馈难、息诉难” 。 第三,新程序、新机制给执法办案理念和能力带来一定挑战。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许多新的程序和机制。如,新刑事诉讼法第 47 条的规定,使检察机关成为辩护人诉讼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机关,可以受理和审查辩护人以诉讼权利受到阻碍为由提出的申诉或者控告。面对这种全新的控告申诉案件类型,控申部门在今后办案过程中必须把握好一个度,就是以何种方式审查办理此类案件,既能维护辩
5、护人的诉讼权利,又能防止辩护人利用这个救济渠道干扰侦查、起诉和审判,从而保障诉3讼程序正常有效进行。还有,立案监督与不立案复议案件的书面审查工作机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抗诉权的转移和对再审案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程序等,这些新程序和新机制,将使控申干警的执法办案理念和能力受到新一轮的挑战。 第四,诉讼监督职能的加强给控申部门法律监督能力提出了新要求。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权、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尤其在强制措施、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执行程序等容易侵犯诉讼权利等方面。如,新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第 115 条赋予的检察机关对侦查阶段各种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权;第 24
6、2 条细化的再审案件条件、第 246 条赋予的控申部门对再审案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权;新增的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不服的申诉案件办理等,进一步强化了控申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这就要求控申检察干警不仅要精通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相关业务,还要熟悉诉讼法律、证据制度等方面的知识。这些都对控申部门如何有效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二、控申部门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的建议 面对新刑事诉讼法带来的挑战,控申部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积极应对: (一)转变理念,依法妥善处理群众新的涉法涉诉请求 首先,作为检察机关的窗口部门,控申部门应该积极转变理念,准确定位,深刻认识贯彻落实新刑
7、事诉讼法对执法理念、方式、能力和机制等方面提出的严峻考验,强化五种意识,坚持六个并重。一是强化人4权意识,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二是强化程序意识,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三是强化证据意识,坚持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四是强化时效意识,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五是强化监督意识,坚持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六是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切实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确保严格、公正、廉洁执法。 其次,要妥善处理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增加的新的涉法涉诉主张,关键是要进一步发挥涉法涉诉信访的四个功能。一是进一步发挥程序引导功能,即坚持“
8、诉访分离” ,属于程序内的问题尽量引导到程序内解决,防止把信访问题不适当地集中到检察机关。二是进一步发挥映射功能,即通过综合分析研判信访信息,及时了解法律实施情况、信访量变化趋势、存在问题、执法状况、政策落实、社情民意,从而总结经验、把握规律,促进依法、有效地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三是进一步发挥救济功能,充分运用控申部门的职能对控告、申诉案件 实施程序救济,把功夫下到信访人实际问题的解决上。四是进一步发挥心理释放、矛盾化解功能,通过涉法涉诉信访让矛盾纠纷有传输释放的通道、温情体贴的场所、缓和化解的途径,避免矛盾激化升级。特别是依法及时妥善处理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涉检控告或申诉,确保新法顺利
9、贯彻实施。 (二)提升素质,创新机制,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徒法不能自行。一部新的法律是否能很好地实施,制度的科学性是基础,执法人员的素质是关键。为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控申部门要不断深入学5习和研究各项新规定,准确把握其立法精神和程序意义,结合控申工作实际,不断发现新问题,创新工作机制,细化工作程序,从而使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更有操作性、针对性。如,对律师执业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新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诉、控告,由检察机关及时审查纠正。但这一救济程序规定的比较笼统,目前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来规定具体的受理条件、审查程序以及纠正的方式、效力。这就需要控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
10、,不断探索创新,建立律师控告申诉审查核实工作机制,增强其可操作性。另外,控申干警要在实践中注重总结积累好的经验做法,不断提升自身综合业务素质,尤其是着力提升执法办案、释法说理和息诉罢访能力,以更好地办理各类新型案件,妥善处理各类疑难复杂信访案件。 (三)规范执法,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作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和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业务部门,控申部门应平衡好检察机关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在规范执法的同时,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执法办案方面,应坚持严格、公正、廉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注重结案效果。要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执法行为的各项制度规定,持续开展对受利益驱动违
11、法违规办案、不文明办案和办案安全隐患等问题的集中治理,注重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注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财产权利,坚持长期规范治理,建立执法办案长效机制,落实源头防范治本措施,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水平,着力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方面,应着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应加大对外和对内监督6的力度。对于反映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自身执法不规范、不严格引起的问题以及反映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方面监督不力、监督缺位的问题,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强化监督效力,注重做好理顺情绪、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等工作,提高初次处理的正确率,依法为群众解决现实利益问题,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防止因执法不公不廉、执法能力不强,成为引发矛盾的源头和造成不稳定事件的“燃点” ,切实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发生。 作者简介韩燕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