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记载宣化县清代晚期至民国年间赋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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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档案记载宣化县清代晚期至民国年间赋税不同时期地契、税票等档案是研究土地、税收发展脉络的重要文献资料。笔者收藏有一套大清宣统元年的官方地契,及民间土地、房屋、器物交易契约和执照、串票若干。其中清代宣统元年(1909 年)官方地契约一套;民间契约(清朝至民国年间)4 份;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至民国二十四年(1935 年)完税凭证 12 份(串票 4 份,执照 8 份) 。均为宣纸印制,毛笔小楷填写,税费涉及正赋地丁银、附征省教育费以及忙田正附地方款、粮租等。上面盖有州府大印清晰可见。经有关专业人员鉴定,这些票据类似于现在的完税证、现存数量较少,对研究宣化县晚清至民国年间赋税征收情况了解民

2、间疾苦很有益处。 文史资料考证 据宣化县志和宣化县文史资料记载,旧时代宣化县的赋税收入主要为丁口(人头税) 、田赋(耕地税) 、税捐三种。 田赋为旧中国时代宣化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征收办法有过几次改变。据宣化县新志赋役志 ,道光十一年(公元一八三一年)后,“实征银粮地”为 1,361,321 亩有奇,共征银 4,330 两有奇,因“每两均摊丁银二钱七厘” ,共摊 896 两有奇,故“以上共额征地粮、正摊丁匠”银 5,226 两有奇,粮 13,886 石有奇(除去乾隆年间“两次共减额粮”1,247 石有奇,实额征地粮为 12,638 石有奇) 。据宣化县志(1993 年版)记载,道光至宣统年

3、间,宣化县每年额征银、粮的数目未2变,但由于吏治败坏,以致弊端百出。仅以征粮而言, “应征一石,有浮收至二石以上者” ;以征钱言, “则任意高抬市价,每石折为制钱,多至十余吊,少亦三四吊不等,其实仍以钱七钱解司” 。 从以官方地契可以看出, “用价银三十两、交税银二两九钱。 ” 另有“征更名地粮壹斗肆升贰合叁勺” 。而据笔者在县文物保管所见到的一份同治年间地契,同样用价银 30 两,而交纳税银只有 9 钱。由此可见清末腐败一斑。 那么,民国年间又当如何呢?另据宣化县志和宣化县文史资料记述。民国元年,经顺直临时省议会讨论拟定,并经直隶省都督核准,于八月发布文告,规定自当年秋开始, “宣属屯粮、地

4、粮,均照前清简短地廷藩司所定米豆折银之数,以库平实银征收,外加火耗经费每两八分,不得沿向例征米,或折价收钱从中取巧,亦不得于解司正耗额外加数取民” 。十二月知府仓永黔又“将从前代米代豆加收耗银自本年起免除,以示大公,并公布周知” 。但到了民国二年十月,时局逆转,省议会中断, “一班官吏贪心复炽,联络各县” ,以绿营、旗兵尚未裁尽为由,恢复旧章征收本包粮、折银元二元,随征银数一律定为三角,归入正款,解交国库。这一办法自该年四月实行。通告并指出, “历年随粮带征警款及行政经费,为巡警薪饷要需县公署办公正用” , “自应仍照旧章,随粮交纳” 。九月,又按直隶省财政厅所订改正折包办法,将本县应征屯粮自

5、本年起一律改征折包, “每米一石改征银二两一钱,豆一石改征银一两八钱,谷一石改征银一两五钱,并照粮租改征银元” 。新章规定“每银一两,折征银洋二元三角” 。米、豆、谷定价银两较前各加三分之一。这一章制3直至伴随袁世凯洪宪帝制的破产和旧国会的恢复,宣化县田赋征收办法又基本恢复到了民国元年的规定。从以上发现的执照、串票,就是当时赋税征收情况可谓有力的见证。 另外,从以上官契中发现还有一项重要的牙税。经查阅大量史料得知,牙税具有营业牌照税和营业税的性质,从清初就已经征收,是专门对牙行征收的税。当时规定,凡设立行号,处于供求之间,代客买卖货物,介绍说合,以抽取佣费为业者,叫做牙行。经营者必须先向官府领

6、取牙帖,并按规定缴纳牙税。牙税分为帖费和年捐两种,帖费属于特许权利的营业牌照税性质,年捐(也叫牙税)则类似于以后的营业税。牙帖每五年换发一次,按照牙行的资本大小和经营获利情况,分等规定应纳的帖费数额。年捐的税率因地而异。 究其社会根源 清朝末年、民国初期,中国正处于封建经济的解体时期,由于连续受到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中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另一方面则促进了中国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这一时期,腐朽的清政府除加重旧税外,还不断开征新税。而袁大头把持中国政权后更是变本加利。从 1913 年起,财政部明文规定:凡民间定纳丁课税厘并发放俸饷官款及一切出纳事项

7、概以银元计算。 于是各地田赋先后逐步改为征收银元。此外,是征收田赋附加税。清代时期,田赋旧制在正额以外还有平余、火耗、串费、票钱等项目,也是纷繁复杂。辛亥革命以后才改进征收办法,正额以外均为简明的附加税。比如,地丁额一两附加税三角;漕粮每石附加税一元。 4探其税收体制 经过进一步研究,一是发现当时货币税和实物税并存的情况。在这些执照和串票中,地丁银征收的是银两,屯粮征收的是实物,即米。货币税和实物税并存的现象在我国赋税史上长期存在,一直到中华民国成立后,情况才有所改观。民国以后,田赋、旗租、差徭等都可以折为银两缴纳,逐步向单一的货币税转化。在这些执照中,我们可以看到,地丁银和屯粮是在不同时期征

8、收的,这也和赋税史上记载的“上忙” “下忙”完全吻合。 二是赋税管理权限和行政区域划分的变化。清代后期,清政府统治日益不稳,中央权力分散下降,赋税管理权也随之下移,所有赋税都有各省经办。至光绪年间,已成地方割据之势,财政赋税管理上的中央集权已发生了实质上的变化。清代末期地方政权机关为省、道、府、县四级,其行政机构也就是税务征管机构。这些从执照上能直接反映。且执照为地方政府印制,中央政府专门印制的征税凭证已不再使用,执照上盖地方政府印章,也直接说明了地方政府有很大的自由,在征收赋税时已不受中央政府控制。从以上 12 份历时 37 年的执照、串票中可以看出光绪年间至民国十五年回回庄村隶属深井镇,划

9、归怀安县正堂所和怀安县知事公署管辖,这与宣化县志记载“1953 年以前回回庄归属深井区相吻合。三是从光绪年间的执照眉部均印有“如有舛错重复务于五日内赴县呈明请更正勿得自?”和民国年间尾部均印有“票内所载银币铜币各数目由纳户自由封纳计算如有错误准于五日内呈请更正”来看,当时已经具有行政复议制度。四是在准旗中,多次提到拖延漏税、抗银粮,表明当时偷抗税现象的严重程度。五是在清朝地契官纸的5前九条中规定了买卖房田必须依法纳税、必须用正规的司印官纸(文书) 、必须按照规定依率足额纳税和明确牙纪、中人领取适当劳务报酬,否则多收时民告官将立案查处。说明当时制度比较完善。六是在清朝地契官纸的后八条中反映了“罚款不清”可“暂行监禁”的处罚自由度,偷漏税斥革、监禁的严重处罚力度和“牙纪与卖主及邻佑里知之最悉(可)密告发,查实能节税一千两以上者准酌给犒赏百分之五”的有奖举报制度等。七是从条文内容和牙纪戳记可以看出,牙纪人为官派协税员身份。 几张小小的纸片,演绎着历史的变迁。从这些发黄的纸片中,我们可清晰地透视光绪年间和民国时期赋税的历史。鉴古而知今,这些带着历史气息的纳税执照,不仅有很高的史料价值和收藏价值,对于我们今天的税务工作,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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