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问责制存在的缺陷与对策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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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议行政问责制存在的缺陷与对策思考【摘 要】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自“非典”时期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时至今日行政问责制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也面临着一系列实践中存在的难题。近几年来行政问责事件频繁出现,引起广泛关注,完善行政问责制势在必行,也是建立服务型责任型政府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问责制;政府;对策 现代意义上的“问责制”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它的理论依据来自于西方关于民主政治和民主行政的思想,其对象通常是公共官员。目前,问责制己成为世界通行的政府管理体制。行政问责制,它的含义是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

2、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近几年我国的行政问责在建设过程中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强化了官员的责任意识,推进了责任政府的进程,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中存在的缺陷。依法问责. 是行政闻责实践中必须遵守的原则。然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的行政问责法律。2相关规定仅散见于一些政府规章和相关法律的部分规定。行政问责由于没有一部法律予以规范和保障实施,使得行政问责制在实践过程中无

3、法发挥它所有的积极作用,公众对行政问责制也存在着困惑和分歧。 1. 法律位阶低,缺乏权威性。在我国行政问责立法方面 没有专门的法律. 行政法规数量较少,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成为规定行政问责的主要来源,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不仅适用范围有限,而且由于法律位阶低,缺乏必要的权威性。 2. 法律规定并不详细具体,缺乏实际操作性。在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问责制大部分只有原则性规定,内容并不详尽,标准尚未细化,操作起来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制和导向。 (二)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1. 权责的界定不明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表现:一是各级政府间职权范围不明晰,主要是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具

4、体职权范围不明确,所以使行政问责制在对象的界定上就存在着困难。二是部门间的职权范围不明晰,许多部门之间的职权存在着重合、交叉,一旦出现问题,就难以真正确定问责对象,各部门之间也会推卸责任给对方。 2. 问责程序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我国目前的问责制还仅限于对那些己经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重大事故的失职事件进行追究,而对于那些虽然还没产生不良影响但很可能存在失职情形的职责行为和虽然没有存在着严重过失但在其职位上只求安稳度日却不真正做事的行为,还没有正式引入问责程序。这样就没有完全发挥出行政问责制的巨大作用,仍然存在着官员在其位,不谋其政,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缺乏责任感的心3理。 二、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

5、建议 (一)统一问责制度,推进问责法制化进程。任何一项新制度的实施都需要在法律制度上加以完善。完善法律法规,健全问责制法律体系,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来进行问责,是行政问责制得以建立、发展、完善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因此,我们应该加快行政问责立法,尽快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问责法 ,把行政问责通过法律予以规制和指引。鉴于官员问责的对象既包括政府官员又包括党的领导干部,而且官员问责不仅仅局限于行政系统内部,还涉及到政府和人民的关系,问责制度不应该由国务院制定,而是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它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具有更高的位阶和权威性。 (二)完善问责形式:当前,行政问责的形式主要有引

6、咎辞职、责令辞职、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等。可是这些问责形式却仅仅限于政治性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单一并且不足以让政府官员建立责任意识,如此而来,行政问责事件就会频繁出现。所以增加责任形式,加大责任力度,对于目前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不失为一种解决方式。加大司法性问责,明确规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政治责任都将是行政问责的责任形式,明确的法律规定会起到震慑和规制作用,会使人为造成的损失减少。 (三)严格职责划分,明确问责的主体。要进一步推进我国的行政问责,就必须明确问责的主体,并严格职责划分。不同部门和不同行政人员之间严格的职责划分是进行行政问责的前提。同时,也应当用宪法和法律来明确什么级别的官员负什么样

7、的责任以及谁问责、问责的严格4程序,严格行政问责体系。目前,我国的问责,属于典型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权力问责,而一个法治政府、责任型政府的问责主体不应该只是个别领导。我们应当确立人大及人大代表、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的问责主体地位。 (四)规定问责程序。必须用程序来保证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进行,防止偏离法律的规制。程序正当才会使行政问责更好地发挥起积极的作用,也能更加的明确具体。主要包括:责任的认定程序、问责的启动程序、问责的回应程序等等。 一个负责的政府是由所有参与政府管理具有高度负责精神的公务员组成。行政问责制的最终目标不是为了惩戒官员而是为了使所有的公务人

8、员真正建立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公务人员应该有一种很强的责任感来行使权力,以减少工作中的差错和责任事故的出现,真正的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最终建立起廉洁、高效的责任型服务型政府。 参考文献 1 吴红宇.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完善J.公安法治研究,2010(4). 2 王凯伟,李锦.行政问责制: 价值、问题及对策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 3 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6:283. 4 游海疆.问责制理论来源的梳理与反思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5). 55 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J.理论与改革, 2004(4):41. 作者简介:王伟,女,法学硕士,吉林警察学院法律系,助教,主讲专业宪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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