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概念和产生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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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刑事和解的概念和产生依据【摘 要】2013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对于刑事和解的概念和产生的依据主要分为两派,一派学者认为刑事和解是舶来品,为西方特有制度,一派则认为是我国自有的刑事诉讼制度,是和谐文化在新时代背景下的表现。 【关键词】刑事和解;概念;和谐文化;利益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和解”一词,最早见于史记?韩王信传:“秋,匈奴冒顿大围信,信数使使胡求和解”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 “和解”一词,是指不再争执或仇视,归于和好。真正意义上的刑事和解理论的产生与实践,有学者认为是在加拿大 Ontario 州 Kitchener 县 Elmira 镇在 197

2、4 年所实施的“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解” 。但我国学者对这个观点持对立态度,认为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不是学习西方的司法制度,而是真正意义上的“东方经验” ,樊崇义教授就认为某种博大精深的和合思想就蕴涵了和谐司法的理念,这种理念较之于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内涵上更加全面与科学,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以及和谐司法理念的建立在我国具有本土化的特点,有深层次的社会和文化背景,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应定义为:“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国家专门机关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认可后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 2二、现行刑事和解产生的依

3、据 对于我国刑事和解产生的依据,众说纷纭,是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关系,还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指引,陈光中教授认为:“刑事和解产生的理论依据是中西和谐文化传统的交汇、被告人与被害人主体地位的回归、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行相当原则从绝对向相对的理论转变转变” 。陈瑞华教授则认为:“刑事和解产生的原因是加害方-被害人利益的契合、司法机关的收益、社会和谐的达成” 。两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刑事和解的产生作出了解释,陈光中教授更倾向于从理论的角度去诠释刑事和解的合理性,而陈瑞华教授则从刑事诉讼利益的目的和功能为出发点来印证刑事和解的合理性。不可否认的是刑事和解的产生既有理论的支撑,又有现实利益的需要。所以笔者认为

4、刑事和解的产生依据是和谐文化理念的支撑、加害方与受害方的利益契合、司法和社会利益的需求。 (一)和谐文化理念的支撑。和解制度在我国确立,有着深厚的文化土壤,有学者将中国文化的精髓概括为“和合”文化。中华文明始于5000 年前,氏族部落内部解决纠纷的方式带入了文明社会,维持社会稳定是部落与国家最重要的职能,春秋战国的动荡,让各国人民饱受战争的苦难。这一时期也是中华文化繁荣时期,百家争鸣,在时代背景下,思想家纷纷提出和合思想,孔子云:“礼之用,和为贵” 。老子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主张天人合一,顺应自然,和谐共处,认为诉讼是破坏社会理想状态最极端的方式,对于争端的解决方式主张

5、和平解决。汉唐时期,对于犯罪主张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边为巩固政权对严重危害社会和皇权的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一边对民间纠纷3实行民间调解,由乡里或宗族内容进行处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陕甘宁地区在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也主张进行调解,1943 年 6 月11 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中规定,凡民事案件均应严厉调解;凡刑事案件除少数犯罪后,多数均得调解。21 世纪的高速发展的中国,对外面临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对内社会矛盾加剧,犯罪率上升,司法压力增大,顺应时代的潮流提出建设和谐社会,多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稳定,在这样的背景下,确立了中国独特的刑事和解制度。和解制度在中国有丰厚的

6、生长土壤,古代确立的思想为现代司法提供了成长的动力。 (二)加害方与受害方的利益契合。刑事和解确立之前的司法制度,加害方一旦被起诉至法院,往往会面临刑事处罚,成为罪犯的加害人对自己的前途充满迷茫,对国家和社会充满怨恨。另一方面,受害方会极力促使法院对加害方进行审判,以满足自己身体和精神上的慰藉。在这样的审判模式下,加害方与受害方之间的利益矛盾得到极大的扩张,经常导致双方两败俱伤,被害人费力不讨好,加害人更加仇视被害人。从而导致加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有抵触情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功率不高,甚至出现了零成功的执行率。传统的审判方式并不能有效满足被害人的经济赔偿,传统的审判方式使双方的矛盾呈现最大化

7、,双方利益都得不到满足,不利于司法、社会利益的实现。刑事和解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问题,双方自行和解或在公检法的主持下和解,双方达成协议,加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获得了满意的经济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加害人也获得了起诉和量刑上的减免,两者之间的利益达到了4最大的契合,各方都取得了自己想要的结果。这是刑事和解得以产生的现实基础。 (三)司法和社会利益的需求。刑事和解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诉讼效率、解决疑难案件。虽然我国司法系统没有承受巨大的案件积压,但是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人口流动加剧、贫富差距加大、贪污腐败滋生,导致犯罪率有上升趋势,如何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下能提高案件的解决能力便是一个司法难题

8、。刑事和解的确立,通过和解协议,在起诉阶段,被告人可能会因为和解协议而不被起诉至法院审判,缩短了检察官的办案时间,节约了司法资源;在审判阶段,因为和解协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良好,取得了刑罚上的减免,避免了被告人因对审判不服而提起上诉,大大节约了审判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在解决疑难案件上,刑事和解能发挥重要作用。并不是重罪案件都是疑难案件或轻罪案件就不是疑难案件,疑难案件的确立标准是根据证据而定,证据较少而无法破获的轻罪案件也属于疑难案件。这类案件的侦破难度较大,通过和解协议,被告人自愿认罪,节约了侦查所需的人力、物力,使被告人能得到快速的审判,刑事和解具有解决疑难案件的能力。 刑事和解能促使社会和谐的达成。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党顺应时势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到刑事诉讼领域,就是要在解决刑事案件的同时使被告人和被害人能和谐共处,不会因为赔偿问题而闹个你死我活局面。刑事和解的确立能化解双方的矛盾,消除了被害人不停的申诉与上访、被告人不停的上诉与申请再审。刑事和解能促使和谐社会的达成,能满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5作者简介:冯涛(1988.03- ) ,男,四川邻水人,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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