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扶持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探讨摘要:受资金、人才、技术、市场等条件的制约,相对于大中企业来说,小微企业平均成本偏高,盈利能力相对较弱。若小微企业与大中企业按相同政策纳税,小微企业将承担更为沉重的税收负担。而小微企业在解决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在市场竞争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应结合小微企业发展现状,以税负公平、量能课税原则为指导,以税制改革和结构性减税为契机,形成有利于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政策 1 小微企业发展现状 小微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
2、会发布的数据显示,小微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 GDP 总量的 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 50%,吸纳了全国 75%以上的就业。然而,自 2008 年经济危机以来,小微企业经营形势日益严峻。由于原材料成本、融资成本、人工成本、税费成本相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更高,企业产品不具备价格竞争力,利润空间有限。而且由于融资困难,财务风险高,财政支持少,造成企业的发展举步维艰,发展空间有限,发展速度缓慢。因此,小微企业的发展急需政府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 22 小微企业在纳税主体中的地位 小微企业是纳税主体之一,但显然不应将其视为保证财政收入的主要纳税主体。从数量上看,占全国企业纳税
3、人总数 80%的小微企业,其缴纳的税收总额权占 20%左右,因此,小微企业并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小微企业实行减税政策对国家收入的影响相对较小。而对于小微企业来说,适当的减税对于企业降低成本、增加市场竞争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长远来看,牺牲部分暂时的税收以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可以保证将来税收增加,对政府财政收入也是有长远利益的。而且,小微企业吸纳了 75%以上的就业人口,在解决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政府应从保障弱势社会成员生存发展权,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制订相应的财税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的良性发展。 3 增值税方面对小微企业的
4、扶持探讨 小型微利企业一直是国家税收政策扶持对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955.35 万户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营改增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经国务院批准,2013 年 7 月 29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规定,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另外,可考虑提高增值税销售货物的月起征点,或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并将增值税中关于起征点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小微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建议实行规范的出口退税政策,取消对新办
5、企业、小型出3口企业加强退税管理的政策。 4 营业税方面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探讨 根据国家规定,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2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营改增”试点中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 3%的征收率计税,这部分纳税人原营业税税率为 5%,相当于税负降低了 40%。因此,建议可以从营改增入手,降低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涉及营业税的行业恰恰是小微企业聚焦的行业,而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实行的重复征税政策。这样,许多小微企业营业税税负明显偏高。虽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5 号文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6、施细则的起征点的要求有所提高,但其受惠范围主要是个体工商户,仍有许多小微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因此,营业税起征点可适当抬高,并且起征点仅针对个人的要求也可适当放宽。 5 所得税方面对小微企业的扶持研究 虽然自 2010 年以来,我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实行了优惠政策,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要求,达到征税点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可减按 20%的税率征收。在基本税率为 25%的情况下,20%的税率是偏高的。美国的基本税率为 35%,法国的基本税率为 33%,而这两个国家小企业的优惠税率为 15%;加拿大的基本税率为 19%,其优惠税率仅为 11%。 我国规定
7、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4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一年所得额低于 6 万元的企业毕竟有限,而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由于账证不健全,税务机关往往对其采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因而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可考虑提高可享受优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扩大可享受所得税优惠企业的范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个人所得项目一律以 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使得有些中小企业主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又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应考虑采取正确的核算方式,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 通过采取以上建议,可以对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稳定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平。而由于小微企业在税收主体中的次要地位,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则非常有限,并且可以培育税源,为将来稳定的税收财政收入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李雅峰.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浅析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 ,2010(09). 2崔英伟.小微企业项目融资途径研究J.价值工程,2013(03). 3全国工商联:将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 ,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