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昌平区 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统计质量管理,根据 北京市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结合 昌平区 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 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 第三条 统计质量是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可比性、一致性、适用性、可获得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衡量和评价。 第四条 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是对统计业务流程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管理。统计业务流程包括确定需求、统计设计、审批管理、任务部署、调查对象管理、数据 采集、数据处理、数据评估与反馈、数据发布与传播、统计分析、资料整理归档、综合
2、评估等环节。 第五条 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按照“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各负其责”的原则,逐步建立方法科学、操作规范、职责清晰、管理严格、过程可控的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六条 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采取“统一要求、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方式。 昌平区 统计局 、北京市昌平区经济社会调查队 (以下简 称“昌平局 队”) 负责组织实施全区 统计调查的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综合统计科 负责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工作,统筹组织、协调各业务 科室 按照各 自的职责分工进行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统计所 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工作,并负责统计设计、审批管理、综合评估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3、综合统计科负责调查对象管理环节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宣传科 负责数据发布与传播环节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具体实施统计调查任务的专业 科所 负责确定需求、任务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评估与反馈、统计分析和资料整理归档等环节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综合统计科 负责对国民经济核算相关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对统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纪检监察 科 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确定需求 第八条 定期开展需求调研。各 统计 科、 统计 所 (以下简称“各科、所”) 要定期开展需求调研,主动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对象、统计专家和社会公众等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各类统计服务对象的统计信息需求。 - 2 - 第
4、九条 评估并反馈用户需求。各 科、所 要认真分析和评估统计信息需求,充分考虑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对满足需求所需的业务、技术、人员和经费保障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向用户反馈。 第十条 确定统计调查内容。各 科、所 要根据评估后的用户需求,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明确拟开展统计调查的内容、范围、方法、 时间、频率和经费来源等,新增或调整的统计调查内容必须经 综合统计科 、财务 科 及其他相关 科室 审核。 第十一条 定期评估统计调查的适用性。 各 科、所 要定期对现行统计调查内容的实用性和适用性进行分析评估。对于已经不能满足统计服务对象需求的调查内容,或者可以通过相关行政记录、
5、部门统计数据及企业大数据等方式获取的内容,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三章 统计设计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 和北京市 统计调查制度。 各 科、所 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 和北京市 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三条 规范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统计设计要体现顶层设计、整体设计的 理念,统筹考虑统计需求和统计能力,按照必要性、科学性、适用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的原则,合理设计统计调查方案。 第十四条 规范数据采集处理软件设计。统计数据采集处理软件要满足统计调查设计要求和各级统计机构的统计业务需求。新建信息技术应用系统,对已有信息系统及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以及网络与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等活动要严格执行统计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要
6、通过严格周密的测试评估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要做好技术支持和跟踪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规范统计调查内容。统计调查内容设计要规范统一、精简高效、操作性强,符 合国家和北京市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分类标准和元数据标准等相关要求。指标设计要做到名称规范、概念清晰、口径范围明确、数据来源可靠。 第十六条 科学设计统计调查方法。统计调查方法设计要科学合理,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统计数据来源渠道。能利用相关行政记录、部门统计数据及企业大数据可以满足需求的,不得另外开展统计调查;可以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采集源头数据的,不得采用传统的逐级上报方式;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求的,不得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
7、要合理设定抽样精度、样本量及其分配。要合理安排现场调查和企业联网直报的调查 频率和上报时间等。 第十七条 建立调查表和调查问卷填报可行性测试制度。要按国家和北京市关于调查- 3 - 项目可行性测试工作要求,对新建和重要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可行性测试评估 。 要选择部分调查对象对调查表和调查问卷模拟试填,进行填报可行性评估,并按照评估意见对调查表和调查问卷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规范统计调查工作流程。科学合理设定统计业务各个环节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进度安排,保证统计调查工作每个环节的顺利推进并达到质量要求。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 科、所 在执行 北京市 制发的统计调查
8、制度 基础上,确需扩大范围、增加内容或频率的,必须按照统计法、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规程(暂行)和北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按时公告已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各 科、所 要通过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按时发布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及统计调查制度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按照已批准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各 科、所 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需变更调查范围、方法、内容、报送频率和数据处理方式的,要重新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做好调查项目的登记 管理。对昌平局队 开展的制度外调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包括国家统计局 、市统计局布置的调查
9、,区 有关部门委托实施的调查和各 科、所 自主开展的调查,并定期对常规制度外调查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任务部署 第二十三条 统一发文布置并落实人员经费设备。 各 科、所 要在统计调查开始实施前,统一印发文件进行布置,并将调查人员、经费和设备等保障性资源配置到位,做好业务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确定统计调查单位。 各 科、所 开展统计调查时,要统一使用经 综合统计科 和专业 科 共同审核确认的统计调查单位信息,按照统计调查制 度的规定和“先进库、后报数”的原则,确定统计调查表的调查单位。 第二十 五 条 按时提供调查所需基础信息。要按时更新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
10、码和城乡分类代码等统计调查基础信息,并按要求提供给 综合统计科 。 第二十 六 条 做好软件支持。要按照统计业务数据采集处理需求,提前搭建好数据采集处理环境,做好统计基础信息加载、管理权限分配、报表分配、系统测试等工作,保证- 4 - 软件能够按预期正常工作。 第二十 七 条 做好业务培训。 各 科、所 要采取现场讲授培训和网络视频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数据采集处理软 件操作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加强对培训效果的测评,确保培训工作质量。 第六章 调查对象管理 第二十 八 条 规范调查对象管理。 各 科、所 要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流程和统一平台的目标要求,做好基本单位名录
11、库维护管理工作,同时积极推进居民住户和个体经营户调查信息库建设,规范各类调查对象名录信息,避免重复和遗漏。 第 二十九 条 执行单位划分标准。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规定的统计原则、单位划分和具体处理办法,做好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单位划分工作。 第三十 条 及时维护更新基本 单位名录库。 各 科、所 要充分利用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行政记录,采取电话核查和实地踏查等措施,按照北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维护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确保名录库单位全面真实,各项数据信息准确无误,无重名重码单位。 第三十一 条 严格调查单位增减变动管
12、理。 各 科、所 在统计调查实施过程中发现调查单位增减变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向 综合统计科 提交相关材料, 综合统计科负责向市统计局报批, 经批准后做好纳入或退出工作。 第三十 二 条 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外的样本管理和维护。 各 科、所 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外的居民住户、调查点、代表规格品的选取和维护工作,不得随意更换或增减。确需更换或增减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流程,并报 市统计局 批准。 第三十 三 条 规范保密单位管理。各 各 科、所 要按照保密单位统计数据采集处理的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单位的名录管理、数据采集报送、数据处理等管理工作,保障涉密数据安全。
13、 第七章 数据采集 第三十 四 条 提前通知调查对象。负责数据采集的 各科、所 在实施调查前,要将填报数据的时间、内容、注意事项以及调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通过统计调查制度等 提前告知调查对象。 - 5 - 第三十 五 条 加强指导和服务。 各 科、所 要指导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督导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数据,并做好数据采集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三十 六 条 恪守统计“四条红线”。 各 科、所 要严格执行不在基本单位名录库的联网直报企业不得填报统计数据、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
14、数据、企业自行上报联网直报数据和由企业修改差错或填补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等规定。 第三十 七 条 避免人为干扰。 各 科、 所 要通过执法检查、现场核查、加强信息技术防控、规范统计代理和强化舆论监督等途径,在数据搜集时排除人为干扰,从源头保证数据质量。 第三十 八 条 及时查看数据采集进度。 各 科、所 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调查范围,及时查看填报进度,检查报送单位的全面性和报送数据的全面性,在调查单位填报截止日期之前,督促全部调查单位完成数据上报工作。 第 三十九 条 规范纸介质报表报送。对于调查对象填报的纸介质调查表, 各 科、所 要查看填报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对于统计人员现场采集的调查表
15、,要查看调查对象名称、经营地址、填表日期和统计人员签字 等是否填写完整。调查对象修改纸介质调查表,需在修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重新报送。 第八章 数据处理 第四十 条 建立健全数据审核制度。 各 科、所 要建立健全基层数据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按照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时限要求做好基层统计数据的审核工作。 第四十一 条 加强数据审核。 各 科、所 要按照“随报随验”原则,按规定时间做好统计调查单位的数据审核、验收工作,发现差错及时查询并做好情况记录。经核实确属调查单位填报错误的,要退回调查单位修改后重新上报。所有修改要保留修改痕迹。 第四十 二 条 规范“一套表”审核。对于纳入“一 套表”范围的联网直
16、报单位的数据,在遵循国家审核要求的同时, 各 科、所 要合理制定本级审核规则,强化平台审核和人工经验审核,对调查单位的数据查询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错误清单格式要规范统一。 第四十 三 条 数据质量抽查。 各 科、所 要根据各专业特点,在统计制度中明确统计数据质量抽查要求,采取有效方式方法,选择一定数量、不同层次的地区和调查对象进行数据质量核查。 第四十 四 条 严格数据上报流程。 各 科、所 要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报- 6 - 送格式和报送流程,上报经评估的统计数据、评估报告及情况说明,保证上报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第四十 五 条 保证软件转换过程中的数据安全和真实准确。 各
17、 科、所 在数据上报过程中要确保统计数据安全和真实准确,对于需要在不同软件间进行转换后再上报的数据,要对转换后的数据进行再次审核确认,防止在转换过程中发生数据差错或丢失。 第九章 数据评估与反馈 第四十 六 条 制定科学可行的数据评估制度。 各 科、所 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专业和区域特点,合理制定数据评估规则,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强化统计数据的总量、趋势、结构和专业匹配度等方面的科学评估,按照流程进行查询和修正。 第四十 七 条 充分利 用部门行政记录评估数据。 各 科、所 要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和管理信息进行数据评估,确保统计数据与部门数据协调一致。 第四十 八 条 规范数
18、据反馈。数据反馈应以数据质量评估为基础,反馈数据必须经过科学、规范、严谨的数据质量评估。 各专业科 应在 市 统计局评估并反馈数据后,再将需要下算(管)一级的统计数据按照规范的流程、内容、频率、方式和时间反馈各 统计所 ,并做好反馈数据的解释说明工作。反馈数据如经过修正或调整,应同时反馈修正理由和依据。 第 四十九 条 严格使用反馈数据。区级数据以市统计局反馈的数据为准。对于需要下算(管)一 级的统计数据, 各 科、所 对外发布时,必须使用上级统计机构反馈的统计数据。 第十章 数据发布与传播 第五十 条 建立数据发布制度。 综合统计科 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发布制度,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19、制定统计数据发布计划并通过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按照发布日程发布数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发布日程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 一 条 严格执行数据发布制度。 各 科、所 对外发布或提供统计数据应满足及时性、准确性、便捷性和规范性要求,严格审核评估数据质量,履行发布流程和审批制度,不得越权、越级,不得擅自公布统 计数据,不得对外提供、泄露涉及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第五十 二 条 做好说明和解释。 各 科、所 应做好对外发布或提供统计数据的说明和解释工作。若需调整或修改已发布的统计数据,应当说明调整或修改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第五十 三 条 方便用户
20、获取统计数据。 各 科、所 应广泛运用官方网站、统计出版物、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各种渠道,方便- 7 - 用户获取统计数据。 第五十 四 条 注重收集用户意见。 各 科、所 应当密切关注数据发布后引发的社会反响,收集社会关注点,并 及时作出回应。要主动征求和搜集各类统计用户对公开数据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供给相关业务部门。 第十一章 统计分析 第五十 五 条 深度挖掘和分析数据。 各 科、所 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各类统计分析方法,加强对统计数据的整合利用与加工处理,拓展统计分析应用的深度和广度。 第五十 六 条 丰富统计分析产品。 各 科、所 要加
21、强统计分析产品的开发,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的统计分析产品,满足各类用户差异化的统计需求。 第五十 七 条 规范统计分析产品的使用和发布。 各 科、所 对提供的统计分析产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统计 分析数据要来源可靠、方法要科学有据、观点要客观明确。公开发布的统计分析产品不得使用涉密数据。 第十二章 资料整理归档 第五十八 条 保证纸质统计资料规范完整归档。 各 科、所 要健全纸质统计资料归档制度,按照档案归档要求,对纸质统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 第 五十九 条 做好电子统计资料的管理。 各 科、所 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将相关电子数据资料归集存储。 第六十 条 做好文件柜系
22、统的数据资料加载。 各 科、所 要按照职责权限,定期将电子数据资料加载到统计数据文件柜系统。 第十三章 综合评估 第六十 一 条 定期评估统计 业务各流程质量。 ,要按照统计质量评价的原则和标准,定期组织各相关业务科、所 对统计业务流程各环节的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十 二 条 评估结果用于质量改进。 各 科、所 负责质量管理的 人员 要根据质量评估结果,对统计制度方法、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及时向 科、所负责人 反馈,并强化督促整改。 第十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 三 条 严格履行统计质量管理职责。 各 科、所 要强化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严- 8
23、 - 格履行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统计流程各环节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十 四 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各 科、所 要建立健全统计质量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通过开展统计工作巡查、进行廉政风险防控和开通政风行风热线等方式,加强对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维护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权威性。 第六十 五 条 加强普法宣传和统计执法检查。 各 科、所 要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宣传和统计执法检查,保障统计法、北京市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确保统计各环节工作质量。 第六十 六 条 进行统计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对影响统计质量
24、的违法违纪行为, 依照统计法、北京市统计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 六十七 条 统计质量全过程管理中,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 六十八 条 本办法由 昌平局队 负责解释。 第 六十九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本办法所附分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将根据统计调查制度的调整情况定期修订。 附件: 1.分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2.主要业务流程及风险点 - 9 - 附件 1 分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1.地区生产总值 ( GDP) 核算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地区生产总值( GDP)核算中制度设计、数据收集、增加值核算
25、、数据评估、对外发布和使用阶段的质量控制。 一、数据收集阶段 资料收集阶段质量控制的重点:规范数据来源渠道,保证资料取得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严格按照核算制度要求,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相关专业年(定)报统计数据和部门统计数据。 核对数据资料的口径范围,核查增减变化大的指标数据,保证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和连续性。 二、增加值核算阶段 核算阶段质量控制的重点:基础数据的质量、核算方法的科学性、核算数据调整的规范性。 1.专业数据汇总 核算过程中, 分析评估 GDP核算基础数据,把握各行业发展趋势。对于数据波动较大、数据之间不协调等问题,及时与相关专业科室沟通,进行深入细致的查询分析,严格控制基础数据质
26、量,确保核算数据真实、准确。 2.严格执行核算方法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核算制度和北京市核算方法,采用双人复合制度确保质量,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和企业经营状况,试算本区核算数据。 3.加强核算调研工作 深入了解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宏观趋势及微观效益情况,检查核算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吻合,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的反映经济运行趋势。 三、数据评估阶段 GDP核算数据的 评估,控制重点:区级数据匹配性评估。 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强化对全区核算数据的总量、趋势、结构的评估;加强核算指标与专业指标的匹配性评估;按照流程进行查询、修正。 四、对外发布和使用阶段 - 10 - 根据 GDP 下算一级制度的要求,本区 GDP 由北京市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处统一核算。昌平区的文件资料、年鉴、月报等对外提供的资料或信息网上公布的 GDP 及相关数据,一律使用北京市统计局反馈的数据。未经市统计局评估确认的数据不得对外公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