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问题探析一、招标过程中业主方面存在的问题 自 2000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以来,招标投标在我国已开展了十多年,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都已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 ,大大推动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但是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在项目业主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不少工程项目业主对招标投标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招标人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权利和义务等理解度偏低,因而不能更全面地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过程进行掌控,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很难合法有序地进行。 很多工程项目业主想方设法地规避公开招标,主要通过以下几种形式进行: (一)把项目化整为
2、零。这是现在比较普遍的一种规避公开招标的现象,很多项目业主把已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项目和资金化整为零,分成多个独立的小项目,使其无法达到必须公开招标的条件,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 (二)对于应该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地找各种理由使其进行邀请招标,然后在邀请招标过程中做手脚。在邀请招标过程中,项目业主会对某些企业给予偏袒,或直接把不想公开招标的项目交给自己所属的企业完成,并从中获得非法利益。 2(三)在招标信息公布上做手脚,要么限制招标信息的发布范围,要么不公开地发布招标信息,使得投标企业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得招标信息,从而使项目业主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 (四)业主私下里与中标单位签订“阴阳合
3、同” ,也就是在公开签订合同之外,又强迫中标单位垫资贷资承包或压低工程款等;还有的业主在提前已经内定了中标人的情况下进行“虚假招标” ;有的业主在招标组织机构方面不够重视,有的甚至都没有设立招标组织机构,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的损失就很大。只要有这些违规现象的存在,就很难对招标投标市场进行规范。 二、招标过程中承包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承包商获得招标信息的机会很少,缺少竞标机会。虽然我国很多地方都建立了专门的交易中心,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发布招投标信息,但是对承包商来说能够获得有价值的招标投标信息的机会却很少,很多招标单位为了避免麻烦,公布的招标信息大多都是邀请招标的信息,都已规定
4、了可以竞标的单位,就算承包商通过交易中心获得招标信息,也没有任何的价值。 (二)承包商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很多承包商一味的去寻求中标机会,缺乏对业主的了解,没有对业主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因此就会出现许多业主利用手中的权势,完全忽视所签署合同的规定,无条件的拖欠工程款等现象,而承包商往往又不愿意和业主过分地冲突,害怕得罪业主。更不愿意去打官司,怕影响到本企业的声誉,因为那样的话企业以后获得招标的机会将会更少,因此,只能自己承受损失。以至3很多承包商不仅没有获得既得利润,有的甚至连工程成本都难以收回。 三、投标过程中的串标、围标问题 串标、围标问题是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5、对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的串标、围标问题研究也是本文的重点。 (一)串标问题。串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剥夺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串标的形式有很多,根据参与串标的行为主体不同,可大致将串标行为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投标人之间的串标;第二类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标;而随着我国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近几年又出现了一类新的串标形式即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串通。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
6、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本质是通过市场主体的竞争形成一个均衡,而串通投标恰恰是破坏这种竞争有效性的最大障碍。由于目前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的经营还不够规范、不够完善,以至于不法投标人互相串通,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大家轮流中标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的现象时有发生。也有投标者在中标获得工程承包权之后又低价转包,从中赚取差价,这样就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破坏了公平、公正竞争的环境,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流于形式。 对于串标行为的惩处,我国招标投标法中第五十三条规定, “投4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7、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 (二)围标问题。所谓围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其中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通常情况下围标行为的发起者被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其他投标人被称为陪标人。围标是不成熟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都会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的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且会对整个围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保密。在围标成功后,围标人会按照事先的约定支付给陪标人好处或者利益互换。也有的时候整个围标的全过程都为围标人一手操办,陪标人只需提供
8、资质、人员和必要的信息予以协助即可。有的时候是投标人入围后将入围资格转卖给围标人,围标人借用入围投标人的资格操纵投标,而此时陪标人则会保持沉默。 围标现象一般有两种形式,即不完全围标和完全围标。不完全围标是指同一个投标者以两个不同施工企业的名义对同一工程项目进行投标,但又存在两个以上真正竞标者的情况;而完全围标是指对于一个标的,表面上是多个不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而实际上只有一个真正的投标人,不管该工程项目的评标结果为哪一家企业中标,最后真正的承包者都是同一个投标企业的业主。围标往往与工程项目施工任务的挂靠行为联系在一起,而且被挂靠的企业大多都是资质较高的国营施工企业,有些投标单位在不具备招标方
9、所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就借用别的5施工企业资质超越资质等级的限制,强行承揽工程,中标后再把工程转包或分包,从而获得工程利益,但是这样往往使工程项目的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对于围标行为的处罚,我国招标投标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 评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构成。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专家的界定,只有在大、中城市才有条件建立比较规范的且具有一定容量的评标专家库,但实际建有评标专家库的城市却很
10、少。而且在目前的评标人才中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明显不足,评标专家往往来自社会各行各业,其思想道德觉悟和专业素养水平很难把握,从而埋下了评标人相互“勾兑”串通的隐患,大大提升了腐败现象发生的几率;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法“独立”评标,不少地方在选择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时,都只选那些听召唤的专家当评委,以方便其进行暗箱操作;在有的工程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就直接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和项目的设计者组成,这些成员之间必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在评标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是很难的,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工作,而且整个工程项目招
11、标投标过程很容易受到行政领导的行政干预,在行政领导的干预下其他评标专家也很难发表正确意见。 (二)评标方法和评标过程不够规范。现行的评标、定标办法往往6不是在投标截止前确定,而是在投标书送达后才确定,并且通常没有一个较规范的评标细则。这就不免使得评标、定标缺乏客观性,使得在评标过程中随意性大,感情色彩和行政干预色彩浓烈。 目前,在我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中所规定的评标方法主要有综合评标法和最低标价法以及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但是无论哪种评标方法都无一例外的包含了“低于成本价作废标处理”的规定。如此规定的本意实质在于遏制恶意压价竞标行为,但是在实际中却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很难界定工程
12、项目的成本具体为多少。在现行的评标办法中往往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致使少数自身不具备实力但是又渴望中标的企业,在没有原则的情况下一味的降低价格,以此达到中标的目的。同时这种情况的存在也使得不少招标投标项目在评标过程中为了减缩成本费用,从而大大减少了评标的时间,简化了评标的法定程序。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是我国经济体制转变时期具有代表性的交易方式,是工程项目领域中一项重大的改革,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体制的建设,抑制工程项目领域的腐败现象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前经济高速发展,项目工程不断增多的情况下,深层次探析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发掘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体制中的潜在因素,研究出更科学、更完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机制,使其更好的达到预定的效用,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相当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西安市审计局)